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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 103.04.24 講師:林炳坤

採購契約. 高雄市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 103.04.24 講師:林炳坤. 講師簡介. 學歷證照: 交大碩士 (書卷獎) 、 高考一級、土木技師、交通技師 (榜首 ) 、政府採購法 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 種子教師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師資 主要經歷: 1. 省公路局點工 、鼎漢顧問公司規劃師。 2. 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約聘工程師。 3. 交通部路政司技士。 4. 台北捷運公司助理工程師。 5. 法務部總務司技正(政府採購法種子教師) 、天一土木建築補習班兼任講師 。 6. 唐榮公司企管部經理、營建部經理、董事會主任秘書、鋼鐵廠代廠長 (模範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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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 103.04.24 講師:林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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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採購契約 高雄市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 103.04.24 講師:林炳坤

  2. 講師簡介 學歷證照: 交大碩士(書卷獎)、高考一級、土木技師、交通技師(榜首)、政府採購法專業人員進階資格、種子教師、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師資 主要經歷: 1.省公路局點工、鼎漢顧問公司規劃師。 2.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約聘工程師。 3.交通部路政司技士。 4.台北捷運公司助理工程師。 5.法務部總務司技正(政府採購法種子教師)、天一土木建築補習班兼任講師。 6.唐榮公司企管部經理、營建部經理、董事會主任秘書、鋼鐵廠代廠長(模範員工)。 7.台北縣瑞芳風景區管理所規劃建設組組長。 8.衛生署基隆醫院總務主任。 9.國立傳統藝中心副研究員。 10.台大醫院採購組長。 11.宜蘭縣政府資訊室(採購稽核委員)。 12.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南華大學兼任講師 林炳坤  信箱:lin168393@gmail.com 電話:05-2593900#500;0936-080235 著作:政府採購最有利標實例精解,李嵩茂律師審訂,2012/02/第3版,永然文化出版

  3. 課程補充講義綱要 1.政府採購法令的基本訴求 2.招標文件常見的問題類型 3.履約常見重要議題 4.結語

  4. 政府採購其實比較著重興利 政府採購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提到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強調的公平、公開的程序,效率及品質的目標,以及追求公共利益與公平合理,並沒有特別強調「防弊」。 • 政府採購法第一條及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二項條文規定: • 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5. 想一想 • 為何政府採購比民間採購花費更多行政程序成本,績效卻可能不如民間? • 我們都是納稅人,卻默許以上的結果嗎? • 辦理政府採購,必須像行政人員,還是生意人? 公平公開 品質效能

  6. 我國政府採購市場概述 • 政府採購市場: • 全國各機關逾10萬元採購 • 97年度總案件數計191,591件,總決標金額逾1兆2,942億元。 • 98年度採購總案件數計204,484件,總決標金額為1兆2,844億元。 • 99年度總案件數計198,880件,總決標金額為1兆3,657億元 • 100年度總案件數計184,861件,總決標金額為1兆4,783億元(中央佔1.18兆) • 101年度總案件數計180,387件,總決標金額為1兆9,534億元(中央佔1.030兆;另中油原油、天然氣及燃料油採購0.63兆)  (vs.中央政府總預算:  民國99年度總預算歲出1.71兆元;民國100年度總預算歲出1.77兆元,民國101年度總預算歲出1.94兆元,) 。

  7. 政府採購的重要性 • a.「政府採購」每年約1.5兆台幣,約佔台灣GDP10%~15%,是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最大宗支出,也是國內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 a.當前各級政府最重要的預算資源,越來越多是透過政府採購方式,委託給民間廠商辦理,因此,採購績效直接決定施政績效。 • b.預算資源就是政府最重要的資源,既然「政府採購」是公部門最主要的支出項目,當然就是最重要的公共事務之一 b.換句話說,透過政府採購所執行的預算,等於是把公部門績效與民間廠商直接掛勾,政府採購當然是國家的重要課題。

  8.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於97年12月9日正式會議通過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案,我國於98年成為GPA第41個簽署國。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於97年12月9日正式會議通過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案,我國於98年成為GPA第41個簽署國。 預估未來外國對我國廠商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每年折合新台幣約12兆,有利我國廠商開拓國外市場。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GPA適用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符合GPA規定,包括刊登英文摘要公告、延長等標期、允許GPA會員廠商投標、招標文件內容不得限制競爭等 (98年6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271620號 函) 適用GPA門檻金額:(已修改,請參閱次頁)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9. 我國簽署GPA附件一~附件三 比較表 註:SDR換算NTD會依幣值調整,實務辦理標案時再確認之

  10. 政府採購協定(續)

  11. 主題: 機關首長在政府採購最有利標法定權限之演變 民國95年蘇貞昌任行政院長對最有利標改革措施 工程會 學者專家資料庫 輸入條件系統自動篩選外聘委員名單並依序邀請 機關首長難以掌握外聘評選委員名單

  12. 民國99年馬政府在法令上前所未有的鬆綁 a. 機關可由資料庫自行挑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機關首長可以掌握外聘評選委員名單 工程會 學者專家資料庫 b. 外聘委員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限制 機關首長對外聘評選委員名單決定權更大 註:以上圖示係比較差異處,原系統自動篩選功能仍保留,但不強制採用

  13. 最有利標的走向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九○○○九二八三○號 主旨:為利各界瞭解如何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文化創意採購,避免一律採「最低標」決標,影響採購品質,茲提供可行方式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節錄) 三、機關以最低標決標辦理文化創意採購之原因,除圖其作業程序較為簡便外,亦有可能係受到行政院95年3月為減少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弊端,所提出「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所影響,此情形於行政院98年4月停止適用上開指示後,已有明顯改善。 四、我國與先進國家之採購法,都以程序規範為主,只要各機關依法行政,並於招標文件內明確訂定需求條件、成果目標,並善用採購法規定的彈性機制辦理招標,相信政風、審計、上級及檢調機關不會刻意刁難。本會鼓勵各級公務員及其主管,勇於任事,建構發揮創意之環境,以提升施政成效。

  14. 最有利標是馬總統的政策-也會影響採購法令 • 華人企業領袖的二十堂課 • 作者 / 馬英九/ 連戰/ 王建煊/ 斌郝龍/ 陳長文/ 周功鑫/ 嚴長壽/ 劉育東/ 白崇亮/ 呂學錦/ 林垂宙/ 吳重雨/ 李家維 • 《史記》中陸賈與漢高祖的對話 • 陸賈說:「從戰馬上可取天下;但能從戰馬上治天下嗎?」 • 戰馬上取天下,是靠硬實力(hard power);但治理天下,是靠軟實力(soft power)。

  15. 呼應:贏在軟實力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 相關子法 •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 •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 行政院工程會網頁: • 99.01提高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 • 99.05「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 100.03「善用政府採購法辦理藝文採購」作業手冊 • 100.08「資訊服務評選項目及配分」 • 100.09「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16. 政府採購常用「罰責」在逼迫廠商 • 以國際童玩節或花博會…等類似之大型活動為例,主要的展演活動雖然大部分採用最有利標 • 但在執行面上,催促廠商履約的規定,談的幾乎都是「罰責」面,普遍缺少「績效提高」的正向誘因 • 這樣機制下,廠商多以「最低成本」完成合約,不會主動積極把履約成果作到最好 • 政府採購如果廠商都是上述的履約心態,當然對政府績效有非常不利的影響,很難有效提高國家競爭力!

  17. 政府採購很需要創新 • a.政府採購程序經常被批判為綁手綁腳,妨礙採購效率及品質。政府採購制度除了形式上做到程序的公平性,真得乏善可陳嗎? • b.現代的地球村,世界各國競爭激烈,不進則退。政府是國家最大的市場客戶,穩定的需求者,政府採購實質牽動著國家產業發展特性。

  18. 探討 •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案件辦理展覽活動,若訂定節省展覽空間經費較機關原編預算達20%以上,得以減省經費之半數作為廠商獎勵性報酬,是否合適? • 同上,若訂定參觀人數達一定標準值,可給予廠商契約總價金10%之獎勵性報酬,是否妥適?

  19. 獎勵性報酬 •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第十三條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準用最有利標各項子法均有類似規定)

  20. 與國家政策有關的政治議題探討 • 馬政府為了提提昇國家軟實力,提倡最有利標 • 獎勵性報酬,應該是鼓勵民間廠商厚植軟實力非常好的策略~建請馬總統參考 • 只有總統、最上位者說要做,大家才會配合,什麼困難才有辦法克服~但,我們最要克服的困難,竟然是對國人的人格有信心,以及懂得尊重人格 國家體制效率不足,則大家再努力也是枉然,會輸在起跑點 20

  21. 政府採購的法律性質 • 法務部見解:88.08.02法88律字第029742號函及92.03.03法律字第0920005479號函示略以,行政程序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採購法有關之採購行為,應依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 工程會見解:89.08.17(89)工程法字第89023471號函略以:依採購法規定所為之決定(如不予開標決標、履約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如處分書製發、陳述意見及聽證、行政處分效力等)…,採購行為屬私經濟行為,非屬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規範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招標、審標及決標爭議採異議申訴,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類似公法之救濟程序;訂約後之履約、驗收爭議採調解或仲裁,類似私法之救濟程序,以致政府採購行為被解讀為“雙階理論”。 • 結論:採購之招標、審標及決標行為是否為機關執行公權力之行為,各界仍有不同之論述,而採購爭議之處理於採購法第6章已明定其救濟程序,毋寧將採購行為之定性與救濟程序切割開來分別處理,不失為務實之作法。

  22. 第八十五條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第八十五條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第一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採購人員辦理採購過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除法有特別規定之外,因採購主體為機關,爰應由機關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惟採購人員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機關對之亦有求償權。 採購人員的一般責任-異議及申訴

  23. 圖利的刑事責任 • 刑法第131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貪污治罪條例

  24. 受賄的刑事責任 貪污治罪條例

  25. 法定公務員 中華民國 刑法第10條(摘錄)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26. 採購法的刑責條文 • 第 87 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 第 88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 • 第 89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 第 90 條(強制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之處罰) • 第 91 條(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 請留意以上各條文皆明訂「未遂犯罰之」。 • 第 92 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27. 採購人員都是上上之選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六條 採購人員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詞謹慎,行為端莊。 探討:最佳對象~採購人員? 難得也有好康的! 第十四條 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陳報獎勵。

  28. 2.招標文件常見的問題類型

  29. 優先適用順序及其重要性 • 實務研討:依工程會頒契約範本第一條(次頁),招標及契約文件優先適用順序是否明確?是否須以“逐項列舉文件名稱”方式,明定各文件優先適用順序? • 參考作法: • “契約條款”建議採逐項列舉方式,明訂文件優先順序。例:各種招標文件及契約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其適用依下列優先順序:開標紀錄、契約條款、招標公告、投標須知、標單、規格文件、聲明書。除以上所列舉外,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 附帶說明: • 產生爭議時,上開作法較可遵循。此外,招標文件份量較多、時程較趕時,也可將注意力放在較重要之文件。 • 易忽略或要強調的重要條文,若擔心廠商忽略,建議可於優先順序高之招標文件重複列舉,尤其投標須知投標廠商必看,重複條列清楚儘量避免爭議,可節省民間資源及行政成本。 • 依民法第217條實務判例,“契約不明確時,應對契約提供者作不利益解釋”之原則,建議予以重視並納入契約

  30.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第一條(摘錄)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以機關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31. 通知的應注意事項 • 契約條款第一條(摘錄) •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 契約條款第二條(摘錄) •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依藥品契約明細表及應將電話、E-mail、傳真機24小時開機,於本院通知交貨之次日起3工作天內,依本院所指定之品項、規格、廠牌、產地、單位及數量等,運交本院所指定之地點(含本院暨本院所屬相關分院之驗收單位及指定地點)辦理驗收。 • 問題:能否以電話通知廠商交貨?

  32. 通知的法令規定 • 細則 第十八條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前項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 • 採購契約要項 • (相互通知之方式) 十九、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前項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

  33. 重要函示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六○○四四六四六○號 • 主旨:所詢開標過程中對廠商之通知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 一、復 貴府96年11月5日北府工採字第0960006616號函。 • 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所詢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建議廠商派員到場接受機關之通知,廠商若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建議改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以臻明確。 • 三、另標價偏低之處理,請依本會92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200123080號令修正發布「機關依本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已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

  34. 需求與規格的訂定 政府採購的核心程序 訂定 招標文件 階段 決定招標與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 資格 訂定契約 條款 決定 價格機制 開標決標及 履約驗收階段 開標決標→履約驗收

  35. 採購規格 第二十六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探討:政府採購只能買到符合國家標準的次級品,是這樣嗎? 36

  36. 問題:抄襲特定廠商規格,如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是否即可符合採購法令規定?問題:抄襲特定廠商規格,如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是否即可符合採購法令規定? 37

  37. 採購規格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第二點: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點: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38

  38. 採購資格規格綜合研討 實務研討:(採購法26條執行注意事項之”審查作業”) 辦理藥品採購,由於廠商須有藥商資格,藥品也須出具藥品許可證,機關若以內部品質作業規定,審定廠商藥品之「療效」是否符合使用需求,對部分廠商取得衛生署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判定為不合格之情事,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39

  39. 採購規格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第六點規定:「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審查機制: (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三)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40

  40. 同等品審查與決標方式實例探討 • 某機關採購棒球球棒,採最低標決標,規格為Mxx牌或同等品,同等品審查時機為交貨前。廠商提出Sxx牌球棒為同等品,機關如何審查? • 探討: • 自行審查:學校的認定結果,能否服眾?如未通過,得標廠商能否接受?如通過,未得標廠商能否接受? • 開會審查:有無該等【專家】?願不願意幫機關背書? • 委託審查:能委託什麼人(機構、團體)? • 【餐飲服務】一桌三萬元,適不適合列舉廠牌【容許使用同等品】?還是採【最有利標】較妥?

  41. 同等品?

  42. 限制性招標之提出單位 • 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43. 採購規格及招標方式-最低標、異質最低標、限制性招標及最有利標採購規格及招標方式-最低標、異質最低標、限制性招標及最有利標 • A、B、C三廠商供應設備比較如下: • 問題一:如何可達成採購最優設備之目的? • 問題二:用最低標有沒有可能達成上述目的? • 問題三:能否採用限制性招標? • 問題四:若採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單位或採購單位提出? • 問題五:可以因為最低標就買到A廠商產品,而歸究法令造成品質不好嗎?

  44. 同等品、契約變更及替代方案比較表 結論: 1.招標文件未列之廠牌,使用同等品只有時機上未受限制,其餘與廠商要求契約變更相同。 2.替代方案具有鼓勵效果,有機會製造雙贏。 3.容許使用同等品,如何審查會造成一定的壓力;最有利標擇最優者較易採購優良產品。

  45.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本法) 第十三條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第十四條機關審查替代方案,得視個案情形成立審查小組為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必要時並得將替代方案之一部或全部委託審查。

  46. 廠商資格-必要的檢討瞭解是一定要的啦

  47. 保險,勞安衛及品管費用及最低標對好廠商優惠保險,勞安衛及品管費用及最低標對好廠商優惠 討論: 1.費用7~9是幫機關還是廠商分攤風險責任? 2.廠商壓低7~9項得標,對機關有利或不利? 3.最低標能否讓好廠商有較好待遇? 4.何謂價格合理性? 48

  48. A.得標廠商投標報價 調整計算範例,問題是: 以機關預算為調整基準?  還是廠商報價為調整基準? B.決標價為1,500,000元(約標價93.75%) C.決標後契約單價

  49. 最有利標及採購法58條的價格合理性 • 問題一:最有利標評選委員的內聘委員,要不要是專家學者? • 問題二: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四條規定,確定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方得決定最有利標,由何人判斷之? • 問題三:如何確定價格合理性(包括依58條總標價偏低時如何審查價格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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