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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讲 义. 一 什么叫物流 我国自 20 世纪 80 年代引进“物流”概念和相关理论。为了规范物流概念, 2001 年 8 月,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起草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 》 , 将物流解释为:. “ 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 显然,物流的构成要素既包括使物品的 空间移动 和 时间移动 成为可能的运输和储存,也包括保障物品顺利转移或流动的各种相关活动. 物流五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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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讲 义 • 一 什么叫物流 •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引进“物流”概念和相关理论。为了规范物流概念,2001年8月,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起草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将物流解释为:
“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显然,物流的构成要素既包括使物品的空间移动和时间移动成为可能的运输和储存,也包括保障物品顺利转移或流动的各种相关活动”显然,物流的构成要素既包括使物品的空间移动和时间移动成为可能的运输和储存,也包括保障物品顺利转移或流动的各种相关活动
物流五要素 • 物流五要素是指评价物流体系的五个主要要素,它们是1.品质、2.数量、3.时间、4地点、5.价格。
1.品质是指物流过程中,物料的品质保持不变;2.数量是指符合经济性的数量要求和运输活动中往返运输载重尽可能满载等;3.时间是指以合理费用及时送达为原则做到的快速;4.地点是指选择合理的集运地及仓库,1.品质是指物流过程中,物料的品质保持不变;2.数量是指符合经济性的数量要求和运输活动中往返运输载重尽可能满载等;3.时间是指以合理费用及时送达为原则做到的快速;4.地点是指选择合理的集运地及仓库,
避免两次无效运输及多次转运;5.价格是指在保证质量及满足时间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物流费用避免两次无效运输及多次转运;5.价格是指在保证质量及满足时间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物流费用
物流产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新兴产业,具有涉及面广、内涵丰富和无法进行单一计量的特点,因此其指标内涵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常规统计中按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分类,而是一个统计分析指标的集合。物流产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新兴产业,具有涉及面广、内涵丰富和无法进行单一计量的特点,因此其指标内涵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常规统计中按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分类,而是一个统计分析指标的集合。
从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看,物流业应包括1.铁路货物运输、货运站;(铁路局)2.道路货物运输;(公路局)3.水上货物运输、货运港口;(港口)4.航空货物运输;(民航局)5.管道运输业;(管道局)从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看,物流业应包括1.铁路货物运输、货运站;(铁路局)2.道路货物运输;(公路局)3.水上货物运输、货运港口;(港口)4.航空货物运输;(民航局)5.管道运输业;(管道局)
6.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8.仓储业;9.邮政业;10.批发零售中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部份。6.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8.仓储业;9.邮政业;10.批发零售中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部份。 • 日常统计中,物流产业统计分布在常规统计的各个产业部门,在研究物流产业时,要对现有行业统计资料进行再加工。 • 三.宁夏社会物流统计报表 • 共有七张表。分成两大部分: • (一)基层调查表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物流统调1-1表) • 2、物流企业经营情况(物流统调1-2表) 3、企业物流状况(物流统调1-3表)
二.社会物流统计指标的构成 • 社会物流统计指标体系由宏观统计指标和企业统计指标体系构成。
宏观统计指标体系包括1.社会物流总费用;2.社会物流总收入;3.社会物流总额;4.物流业增加值;5.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这些指标都要靠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来提供,然后进行加工汇总。宏观统计指标体系包括1.社会物流总费用;2.社会物流总收入;3.社会物流总额;4.物流业增加值;5.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这些指标都要靠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来提供,然后进行加工汇总。
企业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包括1.物流业务运营;2.物流业务收入;3.物流业务成本;4.物流服务价格;5.物流经济效益;6.物流资产;7.物流基础设施;8.物流从业人员情况企业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包括1.物流业务运营;2.物流业务收入;3.物流业务成本;4.物流服务价格;5.物流经济效益;6.物流资产;7.物流基础设施;8.物流从业人员情况
三.宁夏社会物流统计报表 • 共有七张表。分成两大部分: • (一)基层调查表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物流统调101表) • 2、物流企业经营情况(物流统调1-2表) 3、企业物流状况(物流统调1-3表)
(二)核算表 1、社会物流总费用(物流统调2-1表) 2、社会物流业业务收入(物流统调2-2表) 3、社会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物流统调2-3表) 4、社会物流基础设施情况(物流统调2-4表)
第一部分 基层调查表是各类企业都需要填报的。其中;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物流统调101表) 增加值及构成统计表,是每个企业都要填报的。物流企业经营情况(物流统调1-2表)是在工商局登记的物流企业填报的;企业物流状况(物流统调1-3表)是有物流活动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填报的。
第二部分的四张表是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填报的表。第二部分的四张表是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填报的表。 • 我们在座的属于工业企业,要填报的是物流企业经营情况(物流统调1-3表)。和每个企业都要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物流统调101表)、增加值及构成统计表 共计三张表。
四.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 第一张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物流统调101表) •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物流统调101表) • 组织机构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法人单位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法人单位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 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填写 •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
第一部分 :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市、县(区、市)、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 :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第三部分 :行政区划代码,仅仅填写六位代码,比如:处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企业行政区划代码是110101 • 联系方式(05):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
行业类别 (06):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二部分填写: •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栏。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2)行业代码栏。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企业不填。(2)行业代码栏。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企业不填。 •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 (营业) 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登记注册类型(08):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 (单位) 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 : • (1)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 (3)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 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4)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4)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 (5)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 (6)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 (7)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8)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1)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12)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 (1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1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 (15)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 (16)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7)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8)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9)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 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 (22) 外资企业 :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3)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 %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 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情况(09):本项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和其他。控股情况(09):本项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和其他。
(1)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大于50% 的企业。 • 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必须选填此项。
(2)国有相对控股 (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 (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 (相对控制);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集体绝对控股:指在企业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3)集体绝对控股:指在企业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4)集体相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资本 (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 (相对控制);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集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 (5) 其他:指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企业法人。
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区、市)、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和其他。 • 在填写隶属关系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 (2)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团军办的国有单位,划为中央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办的国有单位,划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