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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工作報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工作報告. 報告人 組長 李維欽. 工作報告題網. 一、少年警察隊業務職掌 二、少年事件防制官工作職掌 三、如何協助校園安全維護 四、建立校園安全預防機制 五、我國法定少年年齡 六、少年不良行為之處理 七、觸法案件之移送. 少年警察隊業務職掌. (一) 少年虞犯或犯罪偵防 措施之策劃、督導及執行等事項 (二)少年輔 ( 宣 ) 導活動之規劃及辦理事項。 (三) 少年犯罪預防宣導 、教育等事項。 (四)執行或配合執行各項少年保護、福利措施。 (五)少年犯罪資料統計、分析事項。 (六) 行為偏差少年諮商 、輔導等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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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工作報告 報告人 組長 李維欽

  2. 工作報告題網 一、少年警察隊業務職掌 二、少年事件防制官工作職掌 三、如何協助校園安全維護 四、建立校園安全預防機制 五、我國法定少年年齡 六、少年不良行為之處理 七、觸法案件之移送

  3. 少年警察隊業務職掌 (一)少年虞犯或犯罪偵防措施之策劃、督導及執行等事項 (二)少年輔(宣)導活動之規劃及辦理事項。 (三)少年犯罪預防宣導、教育等事項。 (四)執行或配合執行各項少年保護、福利措施。 (五)少年犯罪資料統計、分析事項。 (六)行為偏差少年諮商、輔導等協助事項。 (七)逃學、逃家或行方不明少年之查(協)尋。 (八)執行校園安全維護,並配合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 執行校外聯巡工作。 (九)中輟行蹤不明學生訪視、協(撤)尋通報作業。 (十)列管少年之查訪、輔導。 (十一)少年前科資料之註記及塗銷作業。 (十二)其他有關少年保護事項。

  4. 少年事件防制官業務職掌 (一)由各警察分局遴選深具愛心、操守廉潔、活潑熱忱之官警(小隊長 以上幹部)擔任「少年事件防制官」,專責辦理少年事件防處工作 ,作為少年警察隊之勤業務對口單位,並率領分局「少年事件防 制小組」,推動辦理下列事項: 1、偵防少年事件之規劃與執行。 2、少年保護、福利措施之規劃與執行。 3、維護校園安全之規劃與執行。 4、建立轄內列管少年名冊,並實施查訪。 5、建立轄內少年輔導、福利等公、私立機關(構)名冊與運作機制 6、中輟行蹤不明學生之追蹤、協(撤)尋通報與查訪。 7、辦理少年預防犯罪宣導及教育訓練相關事宜。 (二)會同警勤區佐警、學校與社區自治團體等,鼓勵少年擔任「治安 小天使」,認養治安諮詢區域,協助改善社區治安。 (三)結合教育、社政、司法、衛生、新聞、輔導、民間團體等單位力 量共同合作,建構全面保護少年網絡。

  5. 協助-校園安全維護 (一)在校區附近設置巡邏箱,加強與校警聯繫會巡,並結合社區巡守隊強化校園 周邊安全防護作為;對未設駐衛警察之學校園區,特別注意加強早晨、中午、黃昏、深夜之巡邏勤務,澈底掃除徘徊校園附近不良少年與幫派分子,淨化校園周邊空間。 (二)清查取締校園周邊五百公尺內違規營業,致易衍生少年學生不良行為之舞廳、酒吧、PUB、色情KTV、夜店、賭博電玩、網路咖啡店及電子遊戲場等場所,並蒐集建檔列管。 (三)配合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工作: 1、與校外會、各校學務人員組成聯合巡查小組,查察少年學生易聚集、滋 事及不當出入之娛樂、休閒場所。如發現有偏差行為發生,適時予以勸 導、處理。 2、通知校外會配合執行勸導深夜遊蕩少年返家工作,並防制少年聚眾滋事 或出入不正當場所,以維護其安全。 3、結合各級學校訓輔人員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宣導,防制學生騎乘機車肇事 (四)基於「環境設計預防犯罪」觀念,每學期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確依校園安全 環境檢測評估表,實施校園安全評估,提供建議增加校園軟硬體的安全監控視訊設 施,減少治安死角,並結合校園周邊監錄系統、警民連線及社區聯防等,建構校園安 全防護網絡。 (五)規劃學生安心走廊。

  6. 建立校園安全預防機制(1) (一)少年警察隊責任區偵查佐與各分局刑責區偵查佐、警勤區員 警應指派專人認輔高中以下(含)學校,每月一次訪視或電話 聯繫學校之警衛、軍訓教官、訓(輔)導或值日有關人員,確 實填寫訪視紀錄表,並請受訪人於訪視聯繫表簽章備查,以 瞭解校園學生生活狀況,發掘問題,予以適切處理;聯繫紀 錄應按校別裝訂成冊,俾利查核、運用。 (二)建立各級學校訓輔單位緊急聯絡電話單一窗口名冊,俾利共 同處理緊急校園事故。 (三)於舉辦校園安全演習、座談會,使師生嫻熟處理流程,提升 安全意識,發現校園安全事件,儘速與警察機關聯絡及處理 (四)為落實校園事件通報及學校輔導功能,發現在學學生校外偏差行為相關資訊,應以密件方式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就讀學校加強輔導,協助防處少年犯罪。

  7. 建立校園安全預防機制(2) (五)少年警察隊責任區偵查佐與各分局刑責區偵查佐、警勤區員 警,應按各級學校所送寄居校外學生住居所名冊,於每學期 開學後一個月內實施全面普查一次後,再不定期訪視聯繫, 注意維護其安全,確實填寫寄居校外學生安全訪視紀錄表, 並請受訪視學生或屋主於訪視紀錄表簽章備查。 (六)各每半年邀集教育局、轄內各級學校學生事務長(訓導主任 )、總教官(或主任教官)、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 、輔導室主任等舉行校園安全座談會一次,必要時每季召開 座談會,共同策進應變處置機制及協調改進措施。 (七)於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及各級學校畢業典禮期間,為防止應屆 畢業生對師長、同學施暴及毀損校園公物或不良幫派入侵校 園滋事、吸收應屆畢業生入幫等情事發生,各單位應主動向 各級學校聯繫,建立畢業典禮日期名冊,會同學校訓導、警 衛人員,規劃巡邏查察勤務,共同防制校園暴力事件。

  8. 建立校園安全預防機制(3) (八)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於學校上課期間,警察人員未 經學校同意不得隨意進入校園。惟為配合學校需求,定時或不定 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有無不法,以防制被綁架、恐嚇等校園暴 力事件發生。於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時,應適時知會校方聯繫 窗口人員(主任秘書或訓導主任),俾速有效因應各項校園突發事 件。 (九)大專校院於校園安全遭受侵害,迫切需要警察機關進入校園協助 巡邏時,請該校填具「(大專校院全銜)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校園巡邏申請書」,由轄區警察分局負責受理、審查,在警方許 可範圍內妥適規劃勤務,調派警力,依其申請全力協助,並請校 方派人會同配合執行。 (十)員警進入校園實施扣押,應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依比例 原則,擇其適當方法,審慎執行之。執行前應向直屬分局長(刑 事警察大隊長、少年警察隊長)、必要時向局長報告,由局長( 或副局長)召集轄區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及相關人 員等,共同研商執行搜索、扣押方式,如係案情敏感或為社會矚 目之特殊案件,並應循主官、刑事、勤務指揮中心系統,通報刑 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同時應注意保密及保護學生名譽。

  9. 建立校園安全預防機制(4) (十一)積極防制幫派侵入校園案件: 1、加強蒐證偵處不良幫派組合分子假借傳統廟會活動名義吸收 學生加入,從事不法犯行,並依「不良幫派組合調查處理實 施要點」規定蒐證、提報。 2、隨時掌握有與幫派分子來往或可能已被吸收為幫派分子之學 生,並積極蒐證,將吸收學生入幫之首惡提報治平對象檢肅 3、利用各項勤務機會,深入布線調查轄內是否有黑道幫派以暴 力脅迫、金錢利誘、毒品控制或其他方式吸收學生入會,介 入校園發展組織等不法情事,並建立名冊建檔列管。 4、查察發現學生有參與幫派組織或民俗藝陣(含八家將、金龍 陣、花鼓陣、轎班等)活動,應於一個月內以密件通報教育局 (查獲國中、小學生),或校外會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查 獲高中職校學生)及學校(大專校院、高中職校、國中、國 小)加強輔導,並副知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 中心。 5 、配合教育部「防制黑道勢力介入校園行動方案」 。

  10. 建立校園安全預防機制(5) (十一)積極防制幫派侵入校園案件: 1、加強蒐證偵處不良幫派組合分子假借傳統廟會活動名義吸收 學生加入,從事不法犯行,並依「不良幫派組合調查處理實 施要點」規定蒐證、提報。 2、隨時掌握有與幫派分子來往或可能已被吸收為幫派分子之學 生,並積極蒐證,將吸收學生入幫之首惡提報治平對象檢肅 3、利用各項勤務機會,深入布線調查轄內是否有黑道幫派以暴 力脅迫、金錢利誘、毒品控制或其他方式吸收學生入會,介 入校園發展組織等不法情事,並建立名冊建檔列管。 4、查察發現學生有參與幫派組織或民俗藝陣(含八家將、金龍 陣、花鼓陣、轎班等)活動,應於一個月內以密件通報教育局 (查獲國中、小學生),或校外會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查 獲高中職校學生)及學校(大專校院、高中職校、國中、國 小)加強輔導,並副知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 中心。 5 、配合教育部「防制黑道勢力介入校園行動方案」 。

  11. 何謂「少年」?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12. 少年不良行為之處理 • 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各款所列之少年不良行為時,應登記「勸導少年登記表」,並視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少年不良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少年 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依各該法令處 理,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管教或護送返家; 少年如具學生身分者,酌情通知就讀學校師長領回 輔導。(二)處理前揭各項工作,如發現違規場所違反前揭相關 保護規定者,並從嚴取締移送主管機關裁處。(三)情節輕微且無法通知家長或路程遙遠不便領回者,得改以通知書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四)認為少年有輔導必要者,應透過當地少年輔導委員 會予以適當之輔導。

  13. 少年不良行為之處理 • 按「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三、逃學或逃家。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五、深夜遊蕩。六、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七、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八、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九、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十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十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十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十四、無照駕駛汽車、機車。十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14. 少年不良行為之處理 • 按「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稱少年虞犯,指有本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各目所列行為之一者。

  15. 觸法案件之移送(1)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16. 觸法案件之移送(2)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7條:不論何人知有第3條第1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第18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3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3條第2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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