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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四章 国家形式. 人类有某种程度劣根性,需要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所以人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共和政体要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加以这些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 —— (美)汉密尔顿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 (美)汉密尔顿. 第四章 国家形式. 政府的目的并不是把人从理性的动物变成野兽或木偶,而是使他们能够安全地发展其身心,并使他们能够毫无约束地运用其理性。 —— ( 荷兰 ) 斯宾诺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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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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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人类有某种程度劣根性,需要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所以人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共和政体要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加以这些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 • ——(美)汉密尔顿 •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 ——(美)汉密尔顿

  2.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政府的目的并不是把人从理性的动物变成野兽或木偶,而是使他们能够安全地发展其身心,并使他们能够毫无约束地运用其理性。——(荷兰)斯宾诺莎 • 一个好的政府就会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而不会试图控制他们的意见和思想。政府会根据理性的命令进行统治,而不会压迫其公民。——(荷兰) 斯宾诺莎

  3. 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说 • (一)国家形式概述 • 1、概念:国家形式就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 2、特征: • 第一,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 第二,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

  4. 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体制。

  5.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洛克将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政政体。 • 卢梭认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其行政形式如何,我都称之为共和国。

  6. 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一) 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 • 1、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 种类: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 (1)君主政体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 • (2)共和政体分为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

  7.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君主立宪制,是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8.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现代国家中,尼泊尔、约旦、沙特阿拉伯等采取二元君主立宪制。 • 现代采取议会君主立宪制的有: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日本等国家。

  9.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民主(democracy),由民作主,由民统治,也就多数投票制,是通过公民投票选取出国家领导者。至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降,多数老西方国家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

  10.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共和,主张的是合众(共),和谐(和)与平衡(权力制衡)。强调宪政和法治,要求全民平等,既重视多数,又保护少数,反对以“多数专制”的民主,作出违反体现全民意志的宪法的决定 。

  11.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 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就叫“共和国”

  12.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可分为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

  13.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在议会制共和制国家中,议会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政府(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14.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实行议会制共和制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奥地利、印度等。

  15.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与议会内阁制相比较,总统制的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议会。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16.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以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执行机关的政体形式。在委员会制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议行合一的关系。源于古希腊的十将军会和古罗马的三头政治。

  17.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1848年瑞士制定联邦宪法,确立委员会制为共和国的政府形式,并延续至今,成为唯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瑞士联邦委员会是瑞士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议会两院(国民院和联邦院)联席会议选出7名委员组成,

  18.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19.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I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 1、概念分析 •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20.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2、概念表述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21.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Ⅱ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点: •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都在于此; •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而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其在地位上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一切国家机关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 •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其代表实行兼职制,并设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

  22.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它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这些国家机关,使这些国家机关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并在授权范围之内,行使各自的权力。 • 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3.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 (一)优越性 •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24.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 (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 (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5.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 (1)组织机构建设(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 (2)制度建设(会议制;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学习)

  26.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3、成员素质的提高 • 第一,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 • 第二,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

  27. 国家形式的部分思考与分析 • 一、思考: • 1、国家形式和国家性质的关系。 • 2、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 3、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分析: • 试析举例说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28.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 ——(英)伯特兰·罗素 •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却将蜕变成为狂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 ——(美)伯尔曼

  29.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 (一)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 (二)种类:单一制和联邦制。 • 1、单一制(single state) • (1)概念: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30.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2)标志: • ①全国只有一部宪法。 • ②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 ③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 ④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 • ⑤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都通常由中央以法律形式授予。 • ⑥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惟一主体。

  31.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2、联邦制(federal state) • (1)概念: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 (2)标志: • ①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32.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②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 ③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 • ④通过宪法划分平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 • ⑤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 • ⑥联邦制也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

  33.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二、中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 (一)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 • 第一,民族因素。 • 第二,经济因素。 • 第三,地理因素。 • 第四,历史因素。

  34.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二)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 • 第一,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 • 第二,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 • 1、是各民族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相互学习,人员交错往来。 • 2、是我国各民族的人口数量之间差异较大。 • 第三,融洽的民族关系。

  35.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三)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 • 第一,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 第二,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 • 第三,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36.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三、行政区划 • 1、含义: •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它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将全部领土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区域,分级设立相应的政权机关的制度。

  37.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2、原则: • 一是有利于民族团结,考虑各民族的要求、利益及特点,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 • 二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要照顾地理环境,又要照顾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使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划、国土规则尽可能地协调统一。 • 三是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 • 四是参照历史状况。

  38.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3、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的规定 • 基本行政区划:省、县、乡三级; • 民族自治区划:自治区、自治州、自 治县(旗)三级。民族乡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 • 特别行政区划: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39.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4、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 (1)省级区划: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 (2)县级区划(含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建置和区域划分均由国务院批准; • (3)乡级划划:建置和区域划分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0.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四、 民族区域自治 •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内容 • 1、含义: •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41.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2、内容: • 第一,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 第三,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42.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 • 1、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和法律地位 • (1)含义: •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 (2)应遵循的原则:

  43.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第一,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和自治地方。 •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 第三,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44.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3)分类: • 第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 • 第二,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者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 • 第三,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45.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三)民族自治机关的概念和特点 • 1、概念 •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6.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2、性质: • 一方面,它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在产生方式、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方面有其特点。 • 另一方面,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国家机关。

  47.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3、特点 •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本行政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48.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第三,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49. 第七章 国家形式(下) •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 1、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 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3、有权自主地安排使用根据国家财政体制应该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

  50. 第四章 国家形式 • 4、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 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 6、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 7、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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