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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理論與 實務 ─ 撤銷 信託登記

信託法規理論與 實務 ─ 撤銷 信託登記. 98 , 重上 ,712. 班級:四動四 A 指導老師:李惠圓 老師 學生: 4960T011 何翠珊 4960T031 劉宛婷 4960T041 胡博熙 4960T055 賴慧如 4960T058 吳雅婷 4960T082 許瑋哲. 簡報大綱. 人物介紹 案例說明 訴求與抗辯 爭議事實 法院判決 因應策略. 人物介紹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公司. 5. 3. 1. 祥麟建設有限公司 ( 賣方 ). 乙圈圈 ( 買方 ). 祥麟建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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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理論與 實務 ─ 撤銷 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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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信託法規理論與實務 ─ 撤銷信託登記 98,重上,712 班級:四動四A 指導老師:李惠圓 老師 學生:4960T011 何翠珊4960T031 劉宛婷 4960T041 胡博熙 4960T055 賴慧如 4960T058 吳雅婷 4960T082 許瑋哲

  2. 簡報大綱 • 人物介紹 • 案例說明 • 訴求與抗辯 • 爭議事實 • 法院判決 • 因應策略

  3. 人物介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公司 5 3 1 祥麟建設有限公司 (賣方) 乙圈圈 (買方) 祥麟建設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業者) 4 2 戊圈圈 (賣方) 丁圈圈 (買方) 丁OO 乙OO 戊OO

  4.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公司 祥麟建設公司 -PK- • 以下為案例大綱說明 丁OO 戊OO 乙OO 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5. 96年4 月24日,乙OO向祥麟建設公司購買「山水御」建案;祥麟建設公司為房屋出賣人,戊OO為土地出賣人。 取得 財產權 出賣(建) 買賣無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公司 信託移轉 祥麟建設公司 出賣(地) 購入「山水御」建案不動產(單位A4) 日復一日,乙OO遲遲未繳付買賣尾款,於是上訴人於96年11月26日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 儘管上訴人已解除買賣契約,乙OO不但未歸還房產,仍然於96年11月27日與國泰世華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同年12月5 日完成信託登記。 乙OO 戊OO

  6. 96年4 月24日,丁OO向祥麟建設公司購買「山水御」建案;祥麟建設公司為房屋出賣人,戊OO為土地出賣人。 取得 財產權 出賣(建) 買賣無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公司 信託移轉 祥麟建設公司 出賣(地) 購入「山水御」建案不動產(單位B5、A3) 儘管上訴人已解除買賣契約,丁OO不但未歸還房產,仍然於96年11月29日與國泰世華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同年12月5 日完成信託登記。 日復一日,丁OO遲遲未付清買賣價金,於是上訴人於96年11月26日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 丁OO 戊OO

  7. 祥麟 訴求: 1.Nomoney 丟 nohouse!!房屋買賣契約無效。 1.我對你們(祥麟、戊OO)還有債權存在。 1.Nomoney 丟 noland!!房屋買賣契約無效。 抗 辯: 1.不關俺的事,是乙OO用俺的名義購置B5、A3。 • 以下為上訴方之訴求與被上訴方之抗辯 2.解除乙OO、丁OO與國泰世華之信託契約。 2.解除乙OO、丁OO與國泰世華之信託契約。 2. 我認為我行使抵銷權而給付完畢,無須返還房產。 抗 辯: 2. 俺沒有什麼要抗辯的。 3. 將房屋移轉回來給俺。 3. 將土地移轉回來給俺。 3. 你們並未約定付款期限,且未依民法第254 條 及買賣契約第6 條約定之方式通知及催告。 2. 簽約時無法預料是否損害受託人之債務人權益;既未 危害你們的債權,你們不得請求乙OO塗銷信託登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公司 上訴人 被上訴人 祥麟建設公司 上訴 1.俺並非信託財產所有權人,信託法第63條第1 項、第65 條規定,信託契約終止後才需將房產返還乙OO或指定 第三人(祥麟、戊OO)。 國泰 世華 抗辯: 訴 求: 上訴 戊OO 乙OO 丁OO 丁OO 乙OO 丁OO 戊OO 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8. 爭議事實 (一)乙○○對戊○○是否有債權存在,如是,其數額為何? (二)乙○○對於祥麟建設公司是否有債權存在,如有,其數額 為何? (三)乙○○如對於戊○○、祥麟建設公司有債權存在,得否對 系爭房地未給付之尾款主張抵銷?或雙方有無抵償之協議? (四)上訴人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請求撤銷被上訴人信託之行 為,及依買賣契約約定、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乙 ○○、丁○○將系爭不動產分別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 有無理由?

  9. 法院判決 壹、四項爭議探討 (一)乙○○對戊○○是否有債權存在,如是,其數額為何? 法院於97年12月23日曾判決乙○○勝訴,乙OO對戊確實有20,355,500元之票款債權。

  10. (二)乙○○對於祥麟建設公司是否有債權存在,如有,其數額為何?(二)乙○○對於祥麟建設公司是否有債權存在,如有,其數額為何? 乙○○對於戊○○就合夥投資所生之900 萬元返還債權,不屬於合夥債務,不適用於民法681條,乙○○主張祥麟公司就系爭900 萬元之債務應與戊○○連帶負責清償之說法,尚不足採。

  11. (三)乙○○如對於戊○○、祥麟建設公司有債權存在,得否對系爭房地未給付之尾款主張抵銷?或雙方有無抵償之協議?(三)乙○○如對於戊○○、祥麟建設公司有債權存在,得否對系爭房地未給付之尾款主張抵銷?或雙方有無抵償之協議? 因為無法充分證明雙方有以票款債權抵償房地尾款之意思表示,再由乙○○所發函催討票款之情情來看,實難認其與戊○○就系爭A4房地買賣未付餘款部分有何抵償之合意,亦難認乙○○有單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

  12. (四)上訴人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請求撤銷被上訴人信託之行為,及依買賣契約約定、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乙○○、丁○○將系爭不動產分別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有無理由? 依民法第179 及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只要債務人所為之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者,債權人即得聲請法院撤銷,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必要。自屬有害於上訴人解約後之回復原狀債權行使。

  13. 貳、補充判決 1.無法舉證證明有清償之事實或抵銷之合意或表示,則上訴人以乙○○、丁○○違約為由,主張解除A4與A3、B5房地買賣契約,亦屬有據。 2.國泰世華簽訂信託契約時,對於是否損及受託人之債權人權益無法臆測,並未害及上訴人債權之說法,尚不足採。 3.上訴人訴請撤銷有害其債權之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信託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信託證記,應予准許。

  14. 參、總結 1.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得以訴請撤銷乙○○、 丁○○與國泰世華銀行間之信託債權及物權行為,並塗銷 信託登記。 2.依買賣契約第24條第2項約定,請求乙○○、丁○○將系 爭不動產分別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

  15. 因應策略 經由此次的判決探討,我們找出此次判例的問題點並提出以下因應策略: 一、買賣雙方發生不動產交易時,賣方盡量避免在實收買賣價金前就先將房產所有權移轉給買方。 二、此次判例中的被上訴人(乙OO),若有意行使抵銷權抵付房屋買賣價金,應開誠布公的與賣方(上訴人)溝通協調,並且訂立黑底白字的契約;使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不應心存僥倖。 三、信託業者在與人簽訂信託契約時應仔細確認信託物件之產權狀況,才不會損害受託人之債務人權益。

  16. 感謝各位的聆聽與指導

  17. 民法第229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買賣契約第6條第4款約定:「如甲方之應繳期款延遲至使用執照核發1 個月後,且經乙方以存證信函催繳而未繳款者,視同甲方違約,且同意依第24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辦理,並得將已過戶予甲方之所有權人名義回復予乙方…。」

  18. 信託法第 63 條:(委託人得終止信託)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 65 條: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19. 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效力)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乃「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於本條第1 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而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如其情事者為限,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信託制度於正軌。」

  20. 民法第 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賣契約第24條第2 項:約定:「屬甲方違約時,乙方得以甲方違約為由解除本約,並得要求沒收甲方已付價款;如產權已移轉予甲方,則甲方應無條件配合回復產權予乙方。」 P11 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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