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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執政以來(89年迄今)對公務人員權益福利維護之重要措施說帖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中華民國94年5月

新政府執政以來(89年迄今)對公務人員權益福利維護之重要措施說帖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中華民國94年5月. 新政府執政以來(89年迄今)對公務人員權益福利維護之重要措施說帖 目次 壹、前言.......1 貳、重要措施.....2 參、結語......16. 壹、前言. 2000年臺灣民主政治發展首次出現政黨輪替,開啟民主政治新的里程碑。新政府執政以來,正值面臨全球化競爭壓力,為建立富彈性、高效率之政府,除積極推動政府改造外,在公務人員人事制度方面,並以建立績效專業的人事制度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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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執政以來(89年迄今)對公務人員權益福利維護之重要措施說帖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中華民國9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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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政府執政以來(89年迄今)對公務人員權益福利維護之重要措施說帖新政府執政以來(89年迄今)對公務人員權益福利維護之重要措施說帖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中華民國94年5月

  2. 新政府執政以來(89年迄今)對公務人員權益福利維護之重要措施說帖新政府執政以來(89年迄今)對公務人員權益福利維護之重要措施說帖 目次 壹、前言.......1 貳、重要措施.....2 參、結語......16

  3. 壹、前言 2000年臺灣民主政治發展首次出現政黨輪替,開啟民主政治新的里程碑。新政府執政以來,正值面臨全球化競爭壓力,為建立富彈性、高效率之政府,除積極推動政府改造外,在公務人員人事制度方面,並以建立績效專業的人事制度為目標。 本局統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為策進公務人力資源管理,有關公務同仁權益福利之維護亦為重要課題。 1

  4. 貳、重要措施 活化公務 人力運用 二. 健全待遇及 福利制度 建立保障法制 及相關措施 一. 三. 考績激勵 與服務措施 四. 維護退休 與保險權益 六. 建立訓練法制 及規劃專長 轉換訓練 五. 2

  5. 一、健全待遇及福利制度 • 合理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 • 89年至94年間,分別於90年、94年各調整3%。 • 核辦中央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 • 貸款利息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加0.575%計算機動調整 年息 3.5% 93.3.1 調降 年息 2.31% 目前為2.265% 3

  6. 貸款最高額度20萬 貸款最高額度50萬,分5年60期償還 92及93年修正 • 核辦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 • 項目包括公教員工「本人重病住院」、「眷屬重病住院」、「眷屬喪葬」及「重大災害」。 固定年息 4.8% • 前2年固定年息2.2% • 第3年起,按中華郵政 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固定加0.65%計算 機動調整 4

  7. 倡辦多元文康活動 • 本局結合社會資源,分別辦理休假優遊宅急配、中央機關美展各地區巡迴展、員工球類錦標賽及未婚同仁聯誼等活動。 • 維持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以安定其生活並激勵工作士氣。 5

  8. 二、活化公務人力運用 • 創辦金馨獎以提升女性公務人員決策影響力 • 依92.2簽奉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暨地方行政機關促進女性參與決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辦理獎勵 • 第1屆計22個機關獲獎;第2屆計24個機關獲獎;第3屆計23個機關獲獎。 • 推動員工心理諮商輔導機制 • 本局於92.7、93.6分別訂定「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參考作法」及印製參考手冊供各機關運用。 • 自93.10.29起於本局全球資訊網建置員工心理健康專區。 6

  9. 加強進用身心障礙及原住民人員 •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 依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推動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學校積極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進用人數 進用總比例 • 已超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定應進用標準。 • 促進各機關進用原住民 未足額進用機關數 未足額進用人數 89.12.1 15,357人 94.2.1 21,686人 成長 41% 89.12.1 117% 93年 165% 91.6.13 352個 94.2.1 28個 91.6.13 998人 94.2.1 81人 7

  10. 建立合理之陞遷與任用制度 • 「公務人員陞遷法」於89.7.16施行,健全公務人員公平、公正及公開之陞遷法制。 • 配合考試院於91.1.29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明定除自願者外,同官等內降調,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並仍以原職等任用,以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 配合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91.7.1修正明定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而申請留職停薪者,機關不得拒絶;並取消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限制。 • 93.10.19修正增訂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50%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者,得予留職停薪。 8

  11. 三、建立保障法制及相關措施 • 配合考試院制定「公務人員保障法」 • 明文保障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 • 92.5.28修正,明定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對待、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撤銷者,3年內服務機關不得拒絶該公務人員商調、合併復審及再復審程序、增設停職處分經撤銷後之復職保障、加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之保障等。 • 配合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92.12.19增修公務人員執行長官命令致涉訟之輔助事項、服務機關提供涉訟輔助之範圍、修正公務人員涉訟輔助費用之標準等相關規定。 9

  12. 配合考試院制定「公務人員協會法」,保障公務人員之結社權配合考試院制定「公務人員協會法」,保障公務人員之結社權 • 於91.7.10公布,並自92.1.1起施行。 • 依本法規定,公務人員得自由組織、加入公務人員協會。公務人員協會對於辦公環境之改善、行政管理、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得提出協商;亦得辦理會員福利、訓練進修、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等事項。 10

  13. 四、考績激勵與服務之措施 • 配合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 本法於90.6.20修正公布,重點如次: • 放寬陞(調)任公務人員同一年度經銓敘審定有案不同官等之年資可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 放寬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乙等,未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仍可晉級。 • 公務人員考績升等,不以連續為要件。 • 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要件提升至本法規範。 • 本法施行細則於90.9.20及91.7.27修正發布,重點如次: • 放寬公務人員考績年度內一般條件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 另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11

  14. 配合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90.12.30 修正明定每年公務人員應休畢日數(14日),及休假補助費最高標準,由本局會商銓敘部訂定,以避免公務人員因服務機關不同致權益失衡。 • 91.3.28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增列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假別。 • 93.1.15配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修正核給公假規定。並配合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規定,增列法定傳染病隔離期間之核給公假規定。 12

  15. 五、建立公務人員訓練法制 及規劃專長轉換訓練 • 制(訂)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 本法及其施行細則分別於91.1.30、91.7.16公(發)布施行,使公務人員於其公務生涯中更具發展性。同時協調機制法制化、有效運用訓練進修資源,提供更多元學習管道與機會。 • 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實施計畫」 •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行政院於94.3.24核定本計畫,規劃提供公務人員取得第二專長之訓練機會,以保障其任用資格。 13

  16. 六、維護退休與保險權益 • 維持退休金優惠存款18﹪之制度 • 基於以下原因仍予維持: • 為維持政府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 • 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80號解釋,政府應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生活之意旨。 • 保障早期擇領一次退休金而金額有限人員之生活。 • 早期公務人員薪資普遍較民間同層級企業員工薪資為低,如調降優惠存款利率,影響衡平,亦影響現職公教人員之工作士氣。 • 基於軍、公、教人員權益衡平之考量,軍人及教育人員優惠存款仍予維持。 14

  17. 加強退休人員照護 • 辦理各機關學校屆退公教人員長青座談會。 • 整合相關服務資訊,於本局網站增設退休人員服務專區。 • 編訂「退休公教人員長青手冊」函送各機關人事單位轉送即將退休之公教人員參考。 • 配合考試院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 • 鑑於本法於88.5.29修正公布時,將養老給付月數標準變更,且計算標準從分段累進修正為每滿1年給付1.2個月,造成部分被保險人之權益未能適切保障;同時為符行政程序法規定,爰配合考試院研擬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94.1.19.公布施行,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 15

  18. 參、結語 近年政府對行政效能非常重視,並堅持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務員大多預期其權益會受到某些不利影響,其實行政院均有配套的權益保障措施。 從前述說明可知,政府對廣大公務人員的權益與福利也非常重視,不斷地強化權益保障及福利照護,因為公務人員是執行國家政策之重要推手,人力的潛能有無限的開拓空間,本局除將持續致力於公務人力資源管理及發展工作的改造,導引公務人員追求卓越、突破自我外,亦將持續推動公務人員權益之維護,以激勵公務人員士氣,共同努力以赴,達成政府永續成長與發展之目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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