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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非公用房地被占用清理概述

市有非公用房地被占用清理概述.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科長:鄭玄恭 報告. 清理依據.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 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 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架構圖. 各機關相關經費. 經費來源. 作業管制. 獎懲. 可行之處理 方式及程序. 收回後之處理. 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基準」辦理. 據實查報. 排定處理時程積極清理. 按時查報最新處理情形. 依計畫用途儘速開闢. 移交財政局處理. 1. 保管使用單位隨時巡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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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非公用房地被占用清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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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市有非公用房地被占用清理概述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科長:鄭玄恭 報告

  2. 清理依據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 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

  3. 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架構圖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架構圖 各機關相關經費 經費來源 作業管制 獎懲 可行之處理 方式及程序 收回後之處理 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基準」辦理 據實查報 排定處理時程積極清理 按時查報最新處理情形 依計畫用途儘速開闢 移交財政局處理

  4. 1.保管使用單位隨時巡查檢視 2.訂定巡查計畫,指派專人或成立小組定期巡查 1.當年5月底前新發現占用案件,應於當年底前處理完竣 2.當年6月以後新發現占用案件,應於次年年底前處理完竣 無法依預定進度處理完竣或提起訴訟,應重新預估結案年度於當年12月15日前簽報市長核示(加會財政局) 每月5日前填造被占用房地處理清冊函送本府財政局列管彙整 作業管制 • 據實查報 • 排定處理時程積極清理 • 按時查報最新處理情形

  5. 不合 不配合 不合 處理方式及程序 協調占用人申請撥用、出租、出售或有償使用 有無處理利用計畫或影響公共安全等特殊考量 無 暫以按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方式處理 現場訪查 蒐集資料 有 勸導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房地並請本府相關機關配合處理 宿舍不合續住者之處理 訴訟 寺廟占用

  6. 占用面積 • 占用人 • 使用人 • 現場照片 • 現場略圖 • 現場訪查

  7.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 地籍圖謄本、地形圖 • 公告地價(現值) • 全戶戶籍謄本 • 財產總歸戶資料 • 房屋稅籍資料 • 用水、用電或公司營業登記等資料 • 蒐集資料

  8. 撥用 (他級政府機關占用) 出售 (59年3月27日以前占用) (82年7月21日以前占用) 他級政府機關(不含公營事業機構)之占用,如因公共或公務需要使用者,協調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7條規定辦理 • 協調占用人申請撥用、出租、出售或有償使用 59年3月27日以前占用非公用財產者,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規定辦理讓售、標售 出租 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2、53條規定辦理 公用財產已開闢使用,部分尚未規劃使用者,得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但書規定報經市府核准後,提供有償使用 提供有償使用

  9. 暫以按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方式處理 • 82年7月21日─83年12月31日占用者 • 檢附切結書 • 管理機關尚未有處理利用計畫或不影響公務使用且無水土保持、環境景觀、公共安全及其他特殊考量 • 占用人不合撥用、出租、出售或提供有償使用規定且不願搬遷返還 • 占用人願繳交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並應就「已使用」期間追繳,不得就尚未發生占用之期間「預先」要求繳納,以避免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

  10. 配合措施 • 勸導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房地 (84年1月1日以後占用) 老弱貧困者 請社會局、國宅處配合處理安置 榮民占用者 請兵役處協調退輔會處理安置 墳墓占用者 請殯葬處協助遷葬 違建占用者 請建管處配合拆除 應追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由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

  11. 墳墓占用 通知墳墓所有人限期搬遷 無主墳墓或逾期仍不搬遷 同區域50座以上墳墓之整批處理 同區域50座以下零星墳墓 洽殯葬處協助勘估、造冊事宜後由各機關辦理遷葬 請殯葬處協助代為遷葬 遷墓所需經費由各管理機關自行編列預算並移撥殯葬處協助執行 如需地急迫,請管理機關勻支相關預算或動支預備金後移撥殯葬處協助執行

  12. 違建占用 52年以前 1.編列預算或動支預備金辦理拆遷補償 2.專案簽報市長核准 83.12.31以前 舊違建 52~83年底 專案簽報市長核准 1.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移請建管處逕予拆除 2.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移請建管處逕予取締 3.以竊佔罪嫌移請警察機關偵辦或移送法辦 (刑法第320條第2項) 84.01.01以後 新違建 現場照片 占用住址、範圍、面積等詳細資料及圖示 舊違建核准拆除簽影本 查報違建應附資料

  13. 訴訟 標的金額 不配合 按一般訴訟程序訴請拆屋還地或返還房地及請求返還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一般案件 方式及請求標的 無法請求拆屋返還土地之案件,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特殊案件 委任律師及訴訟原告應以「管理機關」名義為之 原告 訴訟費用 費用支應 律師酬金 1千萬元以下 由管理機關自行延聘 由管理機關推薦人選,再由法規會遴選 或以2年為期請法規會提供名單自行延聘 1千萬元至 5千萬元 律師人選 5千萬元以上 請法規會推薦人選,由管理機關專簽市長核准 協調占用人庭上和解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即應依判決事項要求履行 和解

  14. 法令依據 依「臺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要點」辦理 1.於82.7.21以前占用,得專案核准辦理出租,且59.3.27日以前占 用者並得辦理出售。 2.應追收最近五年之使用補償金。但寺廟係經本府同意遷建於現 址,提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3.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如無法一次繳納者,得分期攤繳。 82.7.21以前占用 寺廟占用 1.使用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其租金、使用補償金按計收 基準60%計算,100平方公尺以上部分全額計算。 2.於管理機關提起訴訟前,如配合於限期內自行拆遷完成者,其應 繳之使用補償金得按30%計收。 3.寺廟所搭蓋遮雨棚架、公共閱覽室、活動中心或公廁,如係開放 供公眾使用且無任何收益行為者,免計入出租或使用面積。 租金、使用補償金 之計收方式 1.管理機關與寺廟簽訂契約期間以二年為原則,續約時重新檢討並 簽報核定;按期繳納使用補償金者,亦應每二年檢討簽報核定。 2.寺廟使用之市有土地,如與毗鄰市有地合計面積足供建築使用者 ,應每二年檢討有無利用或處理計劃,或徵詢本府其他機關有無 公用使用需要。 其他配合措施

  15.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之計收 • 依「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計收,不得拋棄 • 土地-依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之規定,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 • 建物-按評定現值年息10%計收 • 占用人如經濟拮据,得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受理市有不動產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申請分期繳納 • 本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拆遷時,如市有土地上有遭占用種植作物之情事,比照國有土地之處理方式辦理,即由種植人與本府各領取拆遷補償費50%,並不再追收占用期間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 應追收最近5年占用期間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之起算日,以本府第1次催告函通知之日起往前追溯5年

  16. 非公用房地收回後之處理 • 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出租、出售 • 訂定「財政局經管之市有非公用閒置土地清理及運用計畫」有效充分利用閒置土地 • 大面積或具開發價值者標租設定地上權開發 • 未利用前,定期巡查、圍籬、綠美化或暫供停車管理處使用

  17. 清理成果

  18. 結語 一、加強宣導,建立民眾之法治觀念,以減少 被占用情事及執行阻力。 二、占用市有土地之新違建,除即移請建管單 位隨報隨拆,以制先機外,並請警察機關 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以竊占罪偵處。 三、摒除不必要之人情顧慮,依步驟逐步收回 占用土地,以彰市府清查被占用房地言必 行、行必果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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