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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本海关法制度

第四章 日本海关法制度. 主要内容. 日本海关与海关法的历史沿革 日本海关法律机制 日本海关执法. 一、日本海关与海关法的历史沿革. 日本海关的建立. 江户时代的关所 日本的开国:美国佩里的黑船来航 最初的海关 —— 运上所 长崎、神奈川(横滨)、箱馆(函馆)、东京、大坂(大阪)、兵库(神户)、新泻 1872 年 11 月 28 日(日本海关日)运上所改为税关(即海关). 日本海关的发展. 1886 年海关官制 —— 关衔制度 1890 年建立 6 个海关辖区,有非海关辖区的领域 函馆、新泻、横滨、大阪、神户、长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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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本海关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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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四章 日本海关法制度

  2. 主要内容 • 日本海关与海关法的历史沿革 • 日本海关法律机制 • 日本海关执法

  3. 一、日本海关与海关法的历史沿革

  4. 日本海关的建立 • 江户时代的关所 • 日本的开国:美国佩里的黑船来航 • 最初的海关——运上所 • 长崎、神奈川(横滨)、箱馆(函馆)、东京、大坂(大阪)、兵库(神户)、新泻 • 1872年11月28日(日本海关日)运上所改为税关(即海关)

  5. 日本海关的发展 • 1886年海关官制——关衔制度 • 1890年建立6个海关辖区,有非海关辖区的领域 • 函馆、新泻、横滨、大阪、神户、长崎 • 20世纪初期废新泻、成立门司,1937年成立名古屋海关 • 1910年修改安政五国条约成功,关税自主权的恢复

  6. 日本海关法的产生 • 1890年制定了《海关法》 ,早期仿照西方国家法制制定的重要立法之一 • 同年制定了《关税法》,作为海关和关税方面的基本法 • 1899年制定了《关税定率法》,作为如何决定关税税率的基本法。1910年对《关税定率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7. 战后的日本海关与海关法制的发展 • 1946年设立了函馆、横滨、名古屋、大阪、神户和门司六个海关。1953年横滨分离出东京海关。门司分离出长崎海关。1972年成立冲绳地区海关 • 1951年修改了《关税定率法》、1954年全面修改《关税法》、1960年颁布了《关税暂定措施法》 ,构成现行日本三大海关基本法 • 1955年日本加入GATT,1964年加入海关合作理事会,1966年实行关税申报制

  8. 日本海关三大使命 • 征税,即海关是一个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征税执行机关 • 打击走私,即海关是国家安全的一道屏障。 • 通关的便利,以此来推动贸易的便利化,促进日本的贸易利益的最大化。

  9. 日本政府机构与海关 • 首相—财务大臣—财务省 • 与海关事务相关还有其他省厅:有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国土交通省 • 关税局(176名职员):总务课、管理课、关税课、监视课、业务课、调查课 • 关税中央分析所 • 海关研修所

  10. 海关外围机构 • 关税及外汇审议会、关税等不服审查会 • 特殊法人:进出口港口关联信息处理中心(NACCS) • 特例民法法人:日本通关业联合会、日本贸易关系手续简易化协会、航空货物运输协会、日本关税协会

  11. 日本海关的九大本关 • 日本海关本关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别是财务省直属的8个海关本关和冲绳地区海关本关。 • 8个海关本关就是函馆海关、东京海关、横滨海关、名古屋海关、大阪海关、神户海关、门司海关、长崎海关 • 第二级别是海关支署、海关派出所(出张所)和海关监视署。海关支署全国一共有73个,海关派出所一共有34个,海关监视署1个 • 第三级别是海关支署的下属机构,有海关支署派出所83个,海关支署监视署9个

  12. 海关职员 • 海关职员是指各个海关本关所属的各海关辖区职员,属于国家公务员 • 无正式关衔等级,但根据国际惯例仍然有关衔标志肩章,九个等级 • 2009年,日本海关职员总数为8713名 • 日本没有专门的大学海关专业教育,因此海关职员都是从一般大学生中招收

  13. 现行九大海关辖区 • 函馆:北海道、青森县、岩手县、秋田县 • 东京:山形县、群马县、琦玉县、千叶县的一部分、东京都、新泻县、山梨县 • 横滨:宫城县、福岛县、茨城县、枥木县、千叶县的一部分、神奈川县 • 名古屋:长野县、岐阜县、静冈县、爱知县、三重县 • 大阪:富山县、石川县、福井县、滋贺县、京都府、大阪府、奈良县、和歌山县 • 神户:兵库县、鸟取县、岛根县、冈山县、广岛县、德岛县、香川县、爱媛县、高知县 • 门司:山口县、福冈县的一部分、佐贺县的一部分、长崎县的一部分、大分县、宫崎县 • 长崎:福冈县的一部分、佐贺县的一部分、长崎县的一部分、熊本县、鹿儿岛县 • 冲绳地区:冲绳县。

  14. 二、日本海关的法律机制

  15. 海关立法机制:法律渊源 • 海关法律所指的是严格意义上的海关法,仅指关于海关的日本国会立法 • 海关法令所指的是宽泛意义上的海关法,是在关于海关的日本国会立法之外还要加上海关行政法规 • 条约等国际法规经批准公布也构成日本法的一部分,地位高于日本法律,但低于宪法 • 海关法方面的包括不成文法在内的表达术语是“海关法规”

  16. 海关法律的立法程序: 行政主导立法 • 海关法律草案的制作。由财务省作为海关事务的主管省厅提出海关法律原始案。由财务省和执政党交换意见,必要时向关税及外汇审议会咨询和举行听证会,最后反馈到财务省制作成法律草案。 • 海关法律草案的内阁议决,由财务大臣提请首相就该法律草案向国会提案问题召开内阁会议,进行内阁会议的议决。 • 海关法律草案提交国会审议和表决。由首相将海关法律草案作为国会法律议案提交国会,众参两院议长各自将海关法律议案提交相关的小委员会讨论审议,审议结束后由众参两院表决。 • 海关法律的公布和生效。国会表决通过后由众参两院议长经由首相将海关法律文本上奏天皇。天皇在30天内根据内阁的建议颁布该海关法律,所公布的海关法律经过内阁会议决定在公布在政府公报上,并附上法律的番号。

  17. 日本海关立法的原则 • 税收法定主义:日本宪法规定了课税的基本要件是:“课税或变更现行税收必须要依照法律或法定条件进行。” • 宪法又规定了日本国民的纳税义务:“国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纳税的义务。” • 税收公平主义也叫税收中立原则,即具有同样税收负担能力者应该负担相同的税收(水平的税收公平负担原则),具有不同税收负担能力者应该负担不同的税收(垂直的税收公平负担原则)

  18. 海关三法 • 《关税法》制定于1954年4月2日,法令番号为法律第61号,11章和附则构成,一共140条,总字数超过14万字,属于日本的一部大型立法 • 《关税定率法》制定于1911年,不涉及政治,21个条文和附则构成 • 《关税暂定措施法》制定于 1960年,是为了应对日本加入GATT后,在经济高速增长背景下对外贸易大发展后的新形势下关税政策调整之需要。所以叫“暂定措施”

  19. 海关行政法律机制 • 内阁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有权制定政令,同时规定除了有法律的委任情况外不得规定处罚罚则 • 从夜警国家(立法国家、消极国家) 到行政国家的转化,委任立法应运而生,突破了传统的国家和法律的理论框架,为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提供了法理依据 • 海关行政法规因其海关行政的特殊性而特别活跃。现行有效的政令达33部,省令达21部,其规模、内容和可操作性远远超过了海关法律

  20. 海关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 • 政令是由内阁制定的成文法。在海关行政法规领域,政令是最主要的行政法规,并多数都具有委任立法性质,即可以规定处罚罚则 • 府令即内阁府颁布的行政法令 • 省令是由各省大臣就其主持的行政事务的施行所颁布行政法令 • 海关行政法规主要采用了通达和指针两种法规形式。通达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基于其上下级领导关系就其主管事务所发出的指示。有“通达行政”之称 • 指针的法律效力性最弱,应该说没有实际的规范效力

  21. 三、日本的海关执法

  22. 海关行政行为 • 海关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一效力具有官方认定效力,即使该行政行为是不当的,只要没有重大并且明确的瑕疵,在没有被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的情况下,该行政行为仍然是有效,并受到官方认可。这和私法上的合同是不同的。 • 海关行政裁定实际上是一种事前或先行海关行政行为 • 包括对一定的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的进行事前裁定

  23. 日本的通关士制度 • 通关士制度是海关通关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关士被定位于掌握通关业务专门知识,拥有实践经验的专家 • 国家通关士考试:财务省主管,各本关主板,每年一次,是最重要的国家级考试之一 • 2009年一共有15499人从事通关职业,其中7187人具有通关士资格。他们主要集中在日本主要贸易港口所在地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大城市圈。

  24. 特例通关制度(日本版AEO制度) • 日本对于符合条件的贸易业者实行分类,对于一些守法和诚信度较高的企业给予特殊待遇通关制度 • 2006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特定出口申报制度 • 2007年4月对AEO进口者的特定申报制度 • 2008年4月扩大到AEO通关业者,实行认定通关业者制度、及实施特定保税运输制度 • 2009年扩大到AEO制造业者,实行特定制造者制度 • 未来的发展的主要目标将是和欧美发达国家以及东亚近邻国家之间早日实现AEO的相互承认

  25. 电子口岸 : 进出口港口信息处理系统 • NACCS:日本快速处理国际贸易中关于报关以及进口之际缴纳关税等而建立的数字信息通信系统 • 将海关当局、运输业者、通关业者、仓储保管业者、航空公司、船舶公司、船舶代理业者、金融机关等与通关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各业界用数字化信息通信系统联系在一起,成为日本电子通关的核心制度 • “港口”一词包括空港,1977年,日本制定了《航空运输货物的海关手续特例法》,空中NACCS • 1991年10月1日将其业务扩大到海上货物,海上 NACCS

  26. 违反海关法的违法行为 • 在日本海关法中叫做“犯则”,是指尚未构成违反海关法的犯罪行为,由海关当局执法查处的违法行为 • 海关职员对于被怀疑有违反海关法的违法行为嫌疑的物品或场所有临检权、搜查权和扣押权,但是这些权力行使的前提是要向当地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事先取得许可 • 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警察或海上保安官支援。这是因为目前海关支援还没有携带武器 • 对于违反海关法的违法行为查处在日本属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制裁措施

  27. 违反海关法的犯罪行为 • 日本的刑法有《刑法典》和特别刑法 • 特别刑法则是以单行法规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其罪名一般都是按照所违反的法律的名称加以命名的。它有行政刑法和经济刑法 • 属于行政刑法,是关于违反海关行政秩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其罪名是“违反《关税法》犯罪” • 日本没有专门的海关法院。违反海关法的犯罪行为是由一般检查官提起公诉,由普通的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日本的普通法院有三个审级,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 走私犯罪、破坏海关秩序犯罪、法人犯罪

  28. 海关边境取缔及规制 • 规制进口货物,以取缔枪支和毒品为核心 • 规制出口货物,主要是禁止毒品、儿童淫秽品、受管制武器及其原材料等的出口规制 •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 《华盛顿公约》等国际条约产生的海关边境取缔和规制问题 • 边境取缔制度是一个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工协调的巨大系统工程,主要涉及到的机构有:警察厅、财务省、海上保安厅、法务省、国土交通省。日本的自卫队

  29. 中日间海关法问题 • 中国对日出口的一般日本海关法问题 :日本的对华贸易救济问题、日本海关对来自中国的禁制品的取缔和中止放行问题(在日本在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采取的海关中止放行中,中国产品却占了大约80% )、日本对华普遍特惠关税待遇问题 • 中日贸易与中日海关合作:中日贸易相对平衡,从长年贸易统计看中日贸易的贸易赤字经常互换主体。并且中国向日本出口中低端产品,日本向中国出口高端产品的模式实际上是建立了中日间贸易互补关系 。《中日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 • 中国的中药制品问题、日本海关查处来自中国的兴奋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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