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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保政策法规

农村环保政策法规. 2014.5 东阳电大 俞勍姝. PM2.5. 大太平洋垃圾带的东西两个垃圾圈. 垃圾带鸟瞰图. 信天翁. 被塑料圈导致生长畸形的乌龟. 土壤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 》2014.4.24 通过. 第 49 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 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科学处置 农用薄膜 、 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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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农村环保政策法规 2014.5 东阳电大 俞勍姝

  2. PM2.5

  3. 大太平洋垃圾带的东西两个垃圾圈

  4. 垃圾带鸟瞰图

  5. 信天翁

  6. 被塑料圈导致生长畸形的乌龟

  7. 土壤污染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2014.4.24通过 • 第4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9. 农村环境污染

  10. 秸秆焚烧 • 秸秆: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11. 秸秆焚烧的法律后果 • 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47条

  12. 全国范围秸秆焚烧遥感监测火点分布

  13. 全国秸秆焚烧遥感监测

  14. 《金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0-2015)》《金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0-2015)》 • 《规划》将在6年(2010~2015)期间,建成农作物秸秆收集系统,实现可收集秸秆资源收集率90%以上;建成秸秆资源肥料化还田系统,实现年秸秆还田21万吨;建立秸秆饲料化加工企业5~7个,年生产饲料50吨,年消化利用秸秆14.5万吨;建立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点,推广秸秆固化成型、生物气化、热解气化、直燃发电等技术,实现年秸秆发电1.5亿千瓦时,年能源化利用秸秆34.95万吨;建立秸秆食用菌利用基地两个,年生产秸秆食用菌基料8万吨;建立秸秆活化、炭化利用企业2个,年利用秸秆10万吨、生产活性炭3万吨;建立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企业8~10个,引进秸秆提取化工原料、秸秆加工包装材料等技术,实现秸秆工业化利用8万吨。该规划实施后,到2015年底,全市将建立较完善的秸秆还田、收集、储运体系,基本杜绝焚烧秸秆现象,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率90%以上,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还田和产业化综合利用格局。

  15. 畜禽养殖污染 •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16. 畜禽养殖污染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3.20 •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2001.11.26 •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3.1.1 •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009.1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

  17.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8.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第6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19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19.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第7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20.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第13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 第15条 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2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第1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 • 第71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2008.6.1 • 第7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阅读资料 • 2012年7月10日,浙江嘉兴南湖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大桥镇由桥村朱某所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北面两个沼液池存在直排口,猪粪沟存在两个缺口,南面猪棚沼液池存在渗漏口,导致含有猪粪的废水流入水沟,最终排入河道,污染环境。经监测分析,养殖场北面沼液池直排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为5550mg/l、氨氮为980mg/l,此监测数据大大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水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的排放标准。 • “对畜禽养殖污染的处罚,根据存栏量和污染物超标情况进行裁量。对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可对经营户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南湖区环保局法规宣教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查实,朱某的养殖场面积约1500平方米,理论最大存栏量为1250头左右,目前存栏量800头左右。朱某经营的养殖场存栏量大,且排放的废水超标情况严重,因此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该处罚金额为近年来市本级畜禽养殖违法污染案件之最。

  25. 《东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暂行规定》2005.1.1《东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暂行规定》2005.1.1 • 禁养区范围为: • (一)东至冯高楼、南至南山、西至义乌界、北至北山范围以内的市区; • (二)横锦水库库区、南江水库库区、横店东溪水库等饮用水源一级及二级保护区; • (三)三都胜境、屏岩洞府、落鹤山、社姆山等风景名胜区,横店影视城、白云文化城; • (四)各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 (五)横店、巍山、南马、黄田畈镇和六石街道等中心镇(街道)建成区。

  26. 《东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暂行规定》2005.1.1《东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暂行规定》2005.1.1 • 限养区范围为: • (一)市区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 (二)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建成区; • (三)横店、巍山、南马、黄田畈等中心镇(街道)建成区上风向2公里以内的区域。

  27. 农药、化肥污染 • 水污染 • 土壤污染 • 温室效应 • 人类健康

  28. “立顿”茶包农药残留超标 • 2012年4月11日,绿色和平组织发布《2012茶叶农药调查报告》称,经对吴裕泰、张一元、天福茗茶、御茶园、中茶、日春等9个茶叶品牌的两次随机抽样第三方检测,18种茶叶共测出农药29种,每种茶叶含残余农药3种以上,11种茶叶被检出含有农业部禁用的农药灭多威。4月24日,该组织再发调查报告指,立顿”的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袋泡茶也含有灭多威。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修正 • 第22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30.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本 • 第24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 第25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31.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本 • 第26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 第27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 第28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32.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本 • 第40条第4款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4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3.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 村前屋后 • 田间地头 • 江渠水边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修订 • 第16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 第17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修订 • 第19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 第20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36.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6.1 • 第12条 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 第13条 有关畜禽养殖中固体废物的处理 • 第14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黄浦江死猪事件

  37.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6.1 •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 《东阳市“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方案》(2011-2015)“清洁土壤行动” • 到2015年,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市; • 到2015年,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9下降20% • 到201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回收体系; • 到2015年,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工程取得明显成效。

  38.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6.1 • 第27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 《东阳市“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方案》(2011-2015) • 污染防治目标: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39. 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置

  40. 杭州-----5.10事件 • 2014年,杭州余杭区中泰乡九峰村将规划建造垃圾焚烧发电厂,引发包括杭州城区居民、中泰乡辖下村村民的担忧,从5月9日起,不断有城区居民和中泰乡村民到规划建造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九峰村聚集,并封堵经过当地的省道和高速公路。

  41. 分类产生价值,垃圾变成资源 • 有害垃圾(红桶)如废电池、废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废油漆、过期药品等。 • 不可回收垃圾(黄桶)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如果皮、菜皮、剩菜剩饭等。 • 可回收垃圾(蓝桶)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42. 工业污染

  43. 工业污染

  44. 血铅中毒 • 指血液中铅元素的含量,超过了血液铅含量的正常值,(国际血铅诊断标准:等于或大于100微克/升,为铅中毒)如果过高,就提示发生了铅中毒,它会引起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的一系列异常表现,影响人体的正常机能。

  45. 镉慢性中毒

  46. 引发群体性事件 • 2005年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 • 陕西凤翔“血铅”案,引发恶性群体事件 • 山东沂南涑河砷化物水污染事件,企业负责人被判15年、3被告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3714万元

  47. 农村工业污染救济方法和途径 • 项目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 • 项目建设中——“三同时制度” • 项目建成后——环境侵权救济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施行 • 第16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49.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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