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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主要税种纳税实务

第十章 其他主要税种纳税实务. 第一节 资源税法及纳税实务. 一、资源税基本要素 资源税 —— 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因占有国有资源的丰厚程度不同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资源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 .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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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主要税种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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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章 其他主要税种纳税实务

  2. 第一节 资源税法及纳税实务 • 一、资源税基本要素 • 资源税——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因占有国有资源的丰厚程度不同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

  3. (一)资源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 1.资源税纳税人 • 资源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 (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免)已纳的资源税。 •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 【例10-1】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 )。 • A.开采原煤的国有企业 B.进口铁矿石的私营企业 • C.开采石灰石的个体经营者D.开采天然原油的外商投资企业 • 【答案】A C D • 2.扣缴义务人 •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它单位。

  4. (二)资源税的税目与单位税额 • 1.资源税的税目 •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 (3)盐。包括固体盐和和液体盐; • (4)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铬矿石、锰矿石3个子目; • (5)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黄金矿石及其它有色金属原矿10个子目; • (6)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 (7)其它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 【例10-2】下列单位出售的矿产品中,不缴纳资源税的有( )。   • A.采矿销售天然大理石   B.油田出售的天然气   • C.盐场销售的卤水   D.盐业公司销售的食盐 • 【答案】A B C D

  5. 2.资源税的税额 •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即有幅度的固定税额。 • 对《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单的纳税人(指在已列举的部分纳税人名单中,尚未列举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该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上下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6.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课税数量的确定 • 1.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 2.特殊情况下课税数量的确定 •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 (2)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 (3)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7. 【例10-3】某铜矿本月销售铜精矿4 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不含税售价1 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计算该企业应纳资源税。 • 【解析】应纳资源税=4 000÷20%×1.2×(1-30%)=16 800(元)。 •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 【例10-4】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50 000吨和外购液体盐10 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 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资源税。 • 【解析】应纳资源税=12 000×30-10 000×5=310 000(元)。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8.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 【例10-5】某铁矿山10月销售铁矿石4万吨,另外自用入选铁精矿的铁矿石原矿6万吨,按规定该矿属于入选露天矿,资源等级是4等,适用15元/吨的单位税额。请计算该铁矿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 【解析】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40% • =(40 000+60 000)×15×40% • =600 000(元)。

  9. 三、资源税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 (一)税收优惠 •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 (2)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10元/吨;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2元/吨。 • (3)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开采的铁矿石减按40%征收(即减免60%),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免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 (二)征收管理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 2.纳税地点 •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 3.纳税期限 •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10. 五、资源税纳税申报与账务处理 • (一)纳税申报 • 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表10-2) • 【例10-6】新立油田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569845743745003,2007年1月生产原油20万吨,当月销售19.5万吨,加热、修井用0.5万吨;开采天然气1 00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900万立方米,待售100万立方米。若原油、天然气的单位税额分别为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并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应纳的资源税 =19.5(万吨)×30(元/吨)+900(万立方米)×15元/千立方米×10÷10 000 =585(万元)+13.5(万元)=598.50(万元)。 该企业本月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表10-2

  11. (二)资源税账务处理 •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企业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承【例10-6】,企业计算应纳资源税时: •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985 0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5 985 000 • 企业实际缴纳资源税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5 985 000 • 贷:银行存款 5 985 000

  12.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要素 • 1.纳税人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承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2.征税范围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 3.税率 •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13.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计税依据 •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土地使用税。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14.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 【例10-7】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实际占地23 000平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 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开发使用的2 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申报纳税,以上土地均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该公司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多少。 【解析】 应纳税额=(23 000+2 000)×2=50 000(元)

  15. 四、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 (一)税收优惠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7)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8)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9)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 (10)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 (11)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16. 【例10-8】 • 长胜工业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4228255762247209,企业经营机构坐落于丹江市阳明区46号,公司2007年度占地面积80 000平方米,其中厂房63 000平方米,行政办公楼5 000平方米,厂办子弟学校5 000平方米,厂办招待所2 000平方米,厂办医院和幼儿园各1 000平方米,厂区内绿化用地3 000平方米,该地土地等级为3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3元,请计算该企业2007年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厂区内绿化用地3 000平方米不免税; 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80 000-5 000-1 000)×3=126 000元。

  17. (二)征收管理 • 1.纳税期限 •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3.纳税地点 • 城镇土地使用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8.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与账务处理 • (一)纳税申报 •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见表10-3),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 承【例10-8】,企业城镇土地纳税申报表填写情况见表10-3。

  19.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账务处理 •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企业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承前例 •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 借:管理费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222 0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222 000 • 企业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222 000 • 贷:银行存款 222 000

  20.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 •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 (一)纳税义务人 • 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 【例10-9】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 ),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 A.学校   B.税务机关   C.外籍个人   D.国有企业 • 【答案】ABCD

  21.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判定标准 •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22. 【例10-10】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例10-10】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 • A.继承房地产的行为; • B.以房地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 • C.出售房屋并取得收入;   • D.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 【解析】C。以房地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和出租房屋行为,房地产所有权并末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继承房地产的行为虽然所有权发生转移,但属于无偿转让行为,也不纳入征税范围。

  23. 3.几种特殊情况的具体规定 • (1)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视为有收入不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税。 • (2)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免税;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 (3)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免税;建成后转让,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 (4)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免税。 • 【例10-11】下列项目中,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 •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的房产; • B.税务机关拍卖欠税单位的房产; • C. 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 • D. 将自有房产赠与公益事业; • 【答案】CD

  24.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5. 三、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 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 ②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 ③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 ④旧房及房地产的转让。

  26.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 1.新建房地产转让可扣除项目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 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 (2)房地产开发成本。 •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27. (3)房地产开发费用。 •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如下规定扣除: • 开发费用=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 例支付的地价款为280万元,开发成本为520万元,则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数额不得超过40万元,即(280+520)×5%,利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如下规定扣除: • 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 例仍以上例数字,如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总扣除限额为80万元,即(280+520)×10%,超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28.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可全额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印花税也可扣除。 • 【例10-1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允许单独扣除的税金是( )。 • A.营业税、印花税;    • B.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 C.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 D.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 【答案】C •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 •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29. 2.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项目 •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可扣除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30. (三)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 1.土地增值额的确定 •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 可采用速算扣除数以简化计算过程。计算公式如下: •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 应纳税额=增值额×30% • (2)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 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项目200%的部分; • 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60%-扣除项目金额×35%

  31. 3.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计算步骤 •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时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其计算过程分为5个步骤: •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 (2)计算扣除项目 •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 (4)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 • (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32. 【例题】 • 某电器生产公司2004年转让一处旧房地产取得收入1 600万元,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00万元,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认的房屋的重置成本为800万元,该房屋已使用10年,八成新,缴纳的与转让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88.8万元(营业税80万元,城建税5.6万元,教育费附加2.4万元,印花税0.8万元)。计算该公司转让该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解析】 (1)计算扣除项目金额=200+800×80%+88.8=928.8(万元) (2)计算增值额=1600-928.8=671.2(万元) (3)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671.2÷928.8=72.3%,说明增值额超过了扣除项目金额的50%,但未超过100%。 (4)根据速算扣除法,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一扣除项目金额×5% 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671.2×40%一928.8×5%=222.44(万元)

  33.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 (一)税收优惠 •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2.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 3.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 (二)征收管理 •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 •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2.纳税地点 • 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4. 【课堂练习】 • 万利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幢写字楼取得收人1 000万元。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万元(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0万元,前期工程费2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100万元,基础设施费2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为2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50万元,其中利息不能按项目分开核算,(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 要求: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据此填填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5. (1)转让收入=1 000万元 • (2)计算扣除金额 • ①取得土地支付金额=100(万元); • ②开发成本=300(万元); • ③房地产开发费=(100+300)×10%=40(万元); •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应纳营业税=1 000×5%=50(万元); •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5(万元); • 教育费附加=50×3%=1.5(万元); •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项目金额=(100+300)×20%=80(万元); • 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100+300+40+50+3.5+1.5+80=575(万元); • (3)计算土地增值额=1 000-575=425(万元); • (4)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425÷575×100%=73.95%;适用税率为第二档,税率40%、扣除系数5%; • 应纳土地增值税=425×40%-575×5%=141.25(万元)。

  36. 五、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与账务处理 • (一)纳税申报 • 1、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表 •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纳税申报表

  37. (二)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业务,因此,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承【例10-18】账务处理如下: • 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 •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412 5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 412 500 • 缴纳土地增值税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 412 500 • 贷:银行存款 1 412 500

  38.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的账务处理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按规定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 承【例10-16】账务处理如下: • 计提土地增值税时: •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224 400 •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 224 400 • 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 224 400 • 贷:银行存款式 2 224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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