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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一、目的 1. 促進兒童健康成長 2. 支持婦女婚育 3. 使父母安心就業. 二、辦理單位. 1. 由縣市指定所屬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2. 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或核定山地、偏遠、離島、原住民或特殊地區學校優先辦理。 3. 所稱學校包含師資培育大學依規定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 三、服務對象. 1. 學校在籍學生及學校附設幼稚園之兒童。 2. 學校規劃本活動,應充分告知家長資訊,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四、自辦及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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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 一、目的 • 1.促進兒童健康成長 • 2.支持婦女婚育 • 3.使父母安心就業
二、辦理單位 • 1.由縣市指定所屬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2.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或核定山地、偏遠、離島、原住民或特殊地區學校優先辦理。 • 3.所稱學校包含師資培育大學依規定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
三、服務對象 • 1.學校在籍學生及學校附設幼稚園之兒童。 • 2.學校規劃本活動,應充分告知家長資訊,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四、自辦及委託 • 1.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辦外,並得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2.學校委託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 3.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評鑑服務辦理情形,成績績優者,應予獎勵。
五、服務時間 •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不得佔用正式上課時間
六、設施之使用 • 1.以運用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為主。 • 2.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 • 3.應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七、學生人數 • 1.每班學生以20人為原則,不得超過35 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適度規範師生比。 • 2.班級中若有身心障礙學生,應酌予減少班級人數,每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二人為原則,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開辦。
八、服務人員資格 •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 2.曾任國小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者。 •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含在內。
八、服務人員資格 •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360小時專業課程訓練(核心課程及彈性課程各180小時)結訓者。 • 6.山地、偏遠、離島或原住民地區遴聘服務人員有困難,專業課程得放寬僅需修滿核心課程180小時,再有困難,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可,酌予放寬資格,不受前項限制。 • 7.針對個案輔導及及身心障礙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輔導專業人員)或特教教師為之。
九、服務內容 • 1.本多元活潑之原則 • 2.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及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
十、收費標準 • 1.學校上班時間每位學生收費 • 260元 X 服務總節數 ÷0.7 ÷學生數 • 2.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 • 450元 X 服務總節數 ÷0.7 ÷學生數 3.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 (260元 X上班時間服務總節數 ÷0.7 ÷學生數) + (450元 X 服務總節數 ÷0.7 ÷學生數)
十一、收費方式 • 1.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學生未滿15人,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收費標準20%,並應報請備查。 • 2.服務總節數因故未能依原訂服務節數實施,應依比例減收費用。
十二、費用支出 • 1.每節40分鐘,費用支付項目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水電)。 • 2.鐘點費以佔總收費70%為原則,行政費以30%為原則,收費不敷支應時,以鐘點費為優先。
十三、減免 • 1.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情況特殊學生,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減免收費。 • 2.各縣市應訂定獎勵措施,積極保障弱勢學生權益。 • 3.前項減免學生應繳之費用,得由各縣市籌措經費補助。 • 4.若師生比高於30比1者,學校或受委託辦理者應自行吸納前項減免之費用。 • 5.低收入戶、身障學生及原住民學生參加之比例,為各學校辦理服務評鑑重要指標。
十四、其他 • 1.縣市應成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委員會。 • 2.獨立公立幼稚園辦理本服務,得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國中小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 • 一、界定 1.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 a.英語及第二外語 • b.鄉土語言 • c.藝術與人文 • d.綜合活動 • e.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教育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
資格 • 1.應具備特定科目、領域專長。 • 2.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證合格。 • 3.發給合格證書並取得進用資格。
認證程序 • 1.資格審查、筆試、口試、展演等方式,並規範於簡章中。 • 2.資格條件及審查標準,由各縣市定之。
進用方式 • 1.應公開甄選,並經教評會審查通過,由校長進用。 • 2.進用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 • 3.未逾一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逕由校長進用。
教學之限制 • 1.應依其認證類科,擔任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 • 2.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教學時間及待遇 • 1.每週不得超過20節。 • 2.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時數支給鐘點費。
權利 • 1.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 2.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 • 3.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
義務 •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健全人格 • 5.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 6.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