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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性 噪 声 聋 诊 断 标 准 的 修 订. 王建新 2008.01. 立题背景. 1996 年我国颁布了 《 职业性听力损伤及耳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2002 年根据 《 职业病防治法 》 有关规定,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均重新颁布,有关职业性听力损伤及耳聋的诊断标准只是标准题目更改为 《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 ,但内容方面未做任何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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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性 噪 声 聋诊 断 标 准 的 修 订 王建新 2008.01
立题背景 • 1996年我国颁布了《职业性听力损伤及耳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2002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均重新颁布,有关职业性听力损伤及耳聋的诊断标准只是标准题目更改为《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但内容方面未做任何改动。
修订的内容 • 关于诊断名称的修订 • 目前,国际上对由职业噪声接触引起的听觉障碍,一般使用“职业性听力损失”(Occupational noise hearing loss)一词。原诊断标准名称也是职业性听力损伤,但诊断分级却出现噪声聋。标准名称与分级的混乱不仅使人理解为只有听力损失达到70dB(噪声聋)以上才视为职业病的错误概念,重要的是被诊断为职业性听力损伤的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工伤赔付。 • 鉴于目前我国职业病目录是噪声聋,为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将诊断标准名称修改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关于诊断原则及诊断分级的修订 原诊断标准中的诊断原则过于笼统,如“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概念模糊,未体现剂量--效应关系,容易导致冒诊和误诊(国内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一直以接触计量为重要诊断依据)。因此,要求诊断职业性噪声聋时,要充分考虑噪声接触时间、强度以及噪声作业工龄,因此在正确使用说明中进行了强调。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 • 关于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2—2006工作场所噪声接触限值的噪声作业(作业场所噪声接触限值8小时等效接触≤85dB(A)。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接触限值增加3dB原则,确定其接触限值)。 • 关于噪声作业工龄≥3年,我们通过对某纺织厂1132例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结果分析,了解到噪声作业工龄10年以下人员的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26分贝的阳性检出率为0(未经年龄修正),故在诊断与诊断分级中增加了“连续噪声作业工龄不低于3年的要求”
ISO噪声暴露与听力损伤危险度估计〔ISOR1999E〕(表1),等效噪声暴露85分贝(A),工龄≤5年的听力损失危险度仅为1%。所以,有的国家在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内容中,要求噪声接触年限≥10年。ISO噪声暴露与听力损伤危险度估计〔ISOR1999E〕(表1),等效噪声暴露85分贝(A),工龄≤5年的听力损失危险度仅为1%。所以,有的国家在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内容中,要求噪声接触年限≥10年。 • 回顾分析全国九省市重点工业企业噪声危害调查结果报告(1981)(表2),结合对1132例纺织噪声暴露的听力结果分析,课题组认为:噪声性耳聋的发病年限不应低于5年。因此,增加了噪声作业工龄≥3年的要求。
表1噪声暴露与听力损伤危险率(%)估计[ISO R1999-75(E)] a听力损伤危险率%,b听力损伤总百分率%
观察对象问题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观察对象应为疑似职业病。但当今社会环境噪声、交通噪声、以及电信业和随身听的普及应用,非职业接触人群的平均听阈水平明显下降。据北京对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听力调查结果显示:高频段听力损失≥30dB的阳性检出率为30%左右。而原诊断标准中高频段(3000、4000、6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25dB即为观察对象Ⅰ级,而且不是双耳平均计算的结果。虽然观察对象没有任何赔偿,但无形之中给企业和工人之间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标准研制组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前题下,根据调查结果统计分析认为:标准研制组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前题下,根据调查结果统计分析认为: 观察对象一项可以继续保留,其评定标准调整为双耳3000、4000、6000KHz平均听阈≥40dB(HL)。因为观察对象分级既繁杂也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取消观察对象的分级,由此也更容易操作。此修订不仅考虑了工人的就业和相关权益,也考虑了企业利益。更符合国情。
诊断标准分级 原标准名称为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而诊断分级中最后一档(5.4)却出现噪声聋。这一级别的出现,一是从文字上易让人产生只有听力损失达到71~90dB才是职业病的错误理解;二是为冒诊和误诊(错误诊断)提供了依据。由于,职业性听力损伤是一个渐进性的听力损失过程,其听力损失的程度不会超过中度以上(不包括急性声损伤),否则同时还存在其他致聋因素或夸大性听力损失的可能。
修订后的诊断分级为:轻、中、重三级。取消原标准中最后一档。修订后的诊断分级为:轻、中、重三级。取消原标准中最后一档。 职业噪声接触引起的听力损失是一渐进过程,前10年发展较快,但听力损失主要发生在高频段,这就是临床耳鼻喉科习惯称谓的“噪声聋”,随后进入一个缓慢的平台期,如在没有个人防护措施下继续暴露接触,听力损失将逐渐累及语言频率,出现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性听力损失——噪声性耳聋。但是,工业噪声暴露不同于军事噪声暴露会出现重度聋。
关于正确使用说明的修订 • 标准的正确使用说明,属技术规范性文件。本次修订不仅在鉴别诊断和诊断步骤方面增加了内容,还对评判分级进行了修订。
参考目前国外噪声聋诊断标准,本次修订后的耳聋评定分级是以“较好耳”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为准,因此,只需计算单耳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值即可,故取消了双耳“校准平均”计算公式。其根据: • 职业性噪声聋或听力损失特点为双耳对称性 • 参考国外的评定分级 • 标准简洁更利于操作
本次修订还增加了下列内容: • 若双耳为混合性聋,其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骨导听阈进行计算评定,但骨导听阈同样要进行性别和年龄校正。此要求亦在正确使用说明中进行了强调。 • 若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高频听力损失时,应考虑有其他致聋原因。 • 若纯音听力测定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应考虑功能性聋。 • 听力损失虽以高频为主,但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以上,应进行客观测听检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根据GB/T 16403《声学 测听方法 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多次纯音结果偏差应≤5分贝的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多次纯音结果偏差应≤10分贝的要求,其目的是保证纯音测听结果的可靠性。 以上内容的增加,对标准的理解和正确使用会有所帮助,从而提高诊断的正确率,减少冒诊和误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