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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辦理國道 1 號增設大灣交流道工程 工程

臺南市政府辦理國道 1 號增設大灣交流道工程 工程. 審查事項第 60-4 案. 興辦事業種類 : 交通事業 。 興辦事業 法令依據 :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第6條。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 交通部 100 年 8 月 26 日交路字第 1000008164 號函 。 臺南市政府1 01 年 5 月 1 5 日簽奉市長核准。 徵收土地改良物 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 臺南市永康區建國段 179-1 地號公有土地(面積 0.018248 公頃)上之土地改良物 。. 土地使用現況 : 徵收範圍內部分為已開闢道路、部分為建物使用 位置圖及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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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政府辦理國道1號增設大灣交流道工程工程臺南市政府辦理國道1號增設大灣交流道工程工程 審查事項第60-4案 • 興辦事業種類: • 交通事業。 • 興辦事業法令依據: •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及第6條。 •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 交通部100年8月26日交路字第1000008164號函。 • 臺南市政府101年5月15日簽奉市長核准。 • 徵收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 臺南市永康區建國段179-1地號公有土地(面積0.018248公頃)上之土地改良物。

  2. 土地使用現況: 徵收範圍內部分為已開闢道路、部分為建物使用 位置圖及現況照片

  3. 本案被徵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依徵收土地改良物計畫書第14項安置計畫所載明,本案徵收建築改良物面積182.48平方公尺,剩餘面積僅72平方公尺,惟是否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請說明。 • 依案附協議價購會議紀錄所載,協議價購之價格依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等查估標準規定計價,為2,282,344元。按徵收土地改良物計畫書第11項所載及來文敘明,本案土地改良物約為40年屋齡,其補償費如以市價(需扣折舊)將遠低於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所估定之補償費;依計畫書第16項應需補償土地改良物金額為290萬元,惟依徵收土地改良物計畫書第5項經濟因素內所載徵收費用300萬元,則本案應補償金額究為何?補償標準計算依據為何?並補充說明其與價購價格之差異。

  4. 按「需用土地人對於所有權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均應以書面回應及處理;…。」為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惟案附協議價購會議紀錄所示,所有權人有陳述意見,是否依規定以書面回應所有權人?按「需用土地人對於所有權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均應以書面回應及處理;…。」為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惟案附協議價購會議紀錄所示,所有權人有陳述意見,是否依規定以書面回應所有權人? • 本案徵收土地改良物計畫書第10項並未詳細載明辦理公聽會之情形,包含是否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會議紀錄公告情形、是否對於陳述意見已明確處理等。

  5. 請修正本徵收土地改良物計畫書第3項所載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並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之證明文件。請修正本徵收土地改良物計畫書第3項所載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並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 案附徵收土地改良物地籍位置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僅就擬徵收土地改良物部分繪製工程範圍,應就本案興辦事業之工程用地範圍及徵收私有土地分別著色及加註圖例,範圍內未列入徵收之公、私有土地,亦應依其權屬或取得方式,分別著色描繪及加註圖例,並以清晰可辨識為原則。

  6. 協議價購經過: 所有權人陳述意見: 土地改良物未位於永康區建國段179-1、180地號,地籍圖錯誤。 徵收補償市價 2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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