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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培训. 金隅红树林公司 刘科.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简介. 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构成. 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环境保护法. 水法. 大气法. 固体法. 噪声法.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节选). 国家法律. 第九条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国家法律法规. 1989 年发布 《 环境保护法 》. 2004 年修订 《 固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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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 金隅红树林公司 刘科
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环境保护法 水法 大气法 固体法 噪声法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节选) 国家法律 • 第九条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国家法律法规 1989年发布《环境保护法》 2004年修订《固废法》 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2004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特性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 《固体法》定义: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污染性等。
二、危险废物的危害 危险废物有关知识 •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 危险废物的污染不像废水、废气那样敏感直观,因此人们对危险废物的危害认识不足,且对其治理水平也远远落后于对废水、废气的治理。 • 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 • 世界各国政府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的非法转移和安全处置越来越严格。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并于1992年生效,我国是《巴塞尔公约》最早缔约国之一。
三、产生危险废物应如何处置 危险废物有关知识 • 危险废物因其会对环境甚至人体造成严重影响,因而必须安全妥善处理处置。 • 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将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工作,待运危险废物要设置专门容器储存,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 第六十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 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 国家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常见危废的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典型违法行为
常见危废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固体法》第75条 有处罚权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常见危废的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典型违法行为
常见危废的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典型违法行为
常见危废的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转移及运输
危废监察的建议方法 1、服务合同 检查企业是否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危险废物处置的种类是否与企业实际产生的种类一致。
危废监察的建议方法 2、实际转移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实际转移了与服务合同相符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频次及数量是否与企业的规模成正比,常态下,企业规模越大,产废种类越多,产废量可能也就越大。可检查环评中关于危险废物产生量情况与危险废物联单记录的转移量做对比。
危废监察的建议方法 3、原材料采购量与产废量 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检查企业最终产生废物的原材料采购数量,每吨原料生产完毕后大概产生废弃物是多少,结合原料采购订单核对实际转移量是否基本一致,如果出入很大,证明该企业可能未按实际产废量进行处置。注:也有一种可能是由于未生产,原料未使用。 4、废物收集储存场所 检查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场所,是否在明显位置摆放了相关的警示标识。检查企业产生废物的区域是否摆放了日常收集废弃物储存物,是否有已经收集的废物。
危废监察的建议方法 5、相关制度与记录 检查企业是否制订了危险废物收集管理制度,且是否落实到位,相关负责人是谁,是否有相关的收集储存记录,预计全年的产废量是多少。 6、转移时间 最近一次转移危险废物是什么时间,至今这个时间段是否有收集的危险废物,下次转移预计在什么时间。
各行业常见废物种类 使用中大型设备生产企业:HW08 废矿物油、含油棉丝 HW09 废乳化液 HW17 表面处理废物(污泥) HW13 有机树脂类废物 汽车修理行业: HW08 废矿物油、含油棉丝 HW12 废油漆 印刷及洗印行业: HW12 废油墨、棉丝 HW16 显、定影液
各行业常见废物种类 生物制品企业及各种实验室:HW03 废化学试剂、 HW42 废有机溶剂 HW06 有机溶剂废物 制药行业及药品批发商: HW02普通废药 HW03废化学试剂、 HW42废有机溶剂
各行业常见废物种类 电子行业: HW34 废酸 HW35 废碱 HW42 废有机溶剂 HW17 表面处理废物 HW13 有机树脂类废物 电镀行业: HW17 表面处理废物(污泥) HW34 废酸 HW35 废碱
典型案例 凯比(北京)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东营判处倾倒化工废水者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742万元。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倾倒铬渣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各级环保部门紧急出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防范,公检法部门也积极参与调查立案。此事件在法院审判过程中,7人以犯污染环境罪而获刑。 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分别判处吴兴怀、刘兴水和王平昆有期徒刑4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左祥林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袁科、代木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汤再杨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案例 江苏危险废料跨省倾倒致安徽两县土壤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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