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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旅游联接体.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旅游联接体的内涵,理解旅游客流空间分布与交通的关系,了解旅游组织结构体系,理解旅游活动的契约关系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 旅游联接体内涵,旅游组织结构体系 难点:旅游契约关系 三、参考材料 1 、组织管理学 2 、微观经济学 3 、旅游法规 四、教学内容 1 、交通运输与旅游 2 、旅游组织 3 、旅游活动中的契约关系. 第一节 交通运输与旅游. 主要内容 1 、旅游交通含义 2 、旅游客流分布 3 、旅游交通行为选择理论 4 、交通行为模型 5 、旅游运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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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旅游联接体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旅游联接体的内涵,理解旅游客流空间分布与交通的关系,了解旅游组织结构体系,理解旅游活动的契约关系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 旅游联接体内涵,旅游组织结构体系 难点:旅游契约关系 三、参考材料 1、组织管理学 2、微观经济学 3、旅游法规 四、教学内容 1、交通运输与旅游 2、旅游组织 3、旅游活动中的契约关系
第一节 交通运输与旅游 主要内容 1、旅游交通含义 2、旅游客流分布 3、旅游交通行为选择理论 4、交通行为模型 5、旅游运输结构
1、旅游交通的含义 一、交通与旅游交通 1、交通 它是借助运输线及其设施和工具来实现人和物空间位移的一种经济活动。 2、旅游交通 指利用一定的运载工具,通过一定的交通线路和港口、车站、机场等设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旅游者从居住地或出发地向旅游目的地进行空间位置转移的一种特殊经济活动。
1、旅游交通的含义 二、旅游交通体系 1、铁路 中距离;动量大、速度快、成本与运价低、全天候运输,是国内旅游的主要方式。 2、公路 短距离;机动灵活、客运成本相对低、停造方便 3、航空 长距离;运行速度快、两点运行距离点。 4、水运 固定航道,速度慢,运载量有限。
1、旅游交通的含义 三、旅游交通作用 旅游发展中的每一次重大变革都与交通运输方式革命相联系。 1、交通运输可以拓展旅游目的地的市场空间范围 -旅游企业经济收益取决于目的地供给的旅游流量 -旅游流量与目的地市场空间范围相关 -交通运输能缩短目的地与客源地的空间、经济距离,扩大目的地市场空间范围(这主要取决于旅游交通的效率) 2、旅游交通是旅游者出游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旅游活动的异地空间移动性使交通成为旅游消费的一部分 -旅行成本支出(时间/金钱)与旅行距离成正相关 -旅游者空间移动过程中,交通运输方式及交通线路直接决定其旅行成本的大小和旅行时间的长短
1、旅游交通的含义 3、交通是旅游目的地经营的一个重要条件 -旅游资源的市场吸引力与可进入性紧密相关 -可进性强指旅游地与客源地相联结的交通线路以及交通方式能符合旅游者时间与费用支出的约束条件,符合旅游者出游目的所表现出的距离约束 -交通方式和交通路线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旅游者对空间距离的认识,决定着客源地与旅游地之间的相对距离,即交通方式的进步和交通路线的改善,可以相对缩小两地之间的距离。
2、旅游客流分布 一、旅游客流与客流分布含义 1、旅游客流 指旅游者为了实现旅游的目的,乘坐运输工具,通过一定的交通路线,从居住地或出发地到旅游目的地的位移活动。 2、旅游客流分布 旅游客流在各种交通方式和交通线路上的流量、流向和旅行距离形成不同的数量规模时,就是旅游者客流分布
2、旅游客流分布 二、旅游客流分布的影响因素 1、旅游客流时空分布不均衡 -旅游需求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特点决定交通客流分布的时间与地域上的不平衡; -旅游者的异地移动以及目的地与客源地的空间异地性导致旅游客流的空间分布是不同的。 我国的表现: ①客流时间分布上,全国性主要城市与旅游目的地之间以及城市之间的旅游客流主要集中在长假期(5.1/10.1/暑假/春节) ②城市市区向近郊的客流主要集中在周末,周末客流量大于平日 ③总量上旅游客流在往返方向上较为平衡的,但短期内,交通运输供给出现同一线路往返不均衡
2、旅游客流分布 2、旅游交通线网的布局对旅游者的流动方向以及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交通线网主要由线和点两部分组成 ①线:是铁路、水运、公路和航空等旅游交通运输方式的交通线 ②点:为完成旅游者运输任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车站、港口和运输枢纽) 这些交通线网直接影响旅游地的可进入性,由此影响旅游者的旅游倾向。
3、旅游交通行为选择理论 一、理论内涵 研究旅游者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居住地或出发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距离以及所花费的时间、出游目的和其它经济属性而在旅游交通方式选择行为上的规律 二、研究注意问题 1、旅行费用(C)、旅行速度(V)和旅行距离(S)三者关系 ① S一定:V与C正相关,即旅行速度提高意味着旅行费用增加 ②V一定:C与S成正比,旅行费用随旅行距离增加而增加 ③IT一定:距离衰减规律作用,即人们旅行会随旅行距离增加而出现衰弱现象
3、旅游交通行为选择理论 2、交通工具经济特点与旅游交通行为选择 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不同经济特点使人们出行时不得不在空间移动所花费的时间、移动成本等约束下选择交通方式。 ——旅游者交通运输方式的选择与出游距离存在着高度相关性,即随着人们出游距离的增加,选择航空交通运输方式的人数在不断地增加,选择公路交通运输方式的人数在不断下降。
4、交通行为模型 一、交通行为模型内容 1、交通方式最优选择 说明交通选择的技术性和经济性问题 2、政策引导的定量确定 说明国家相关政策特别是价格对人们交通方式的引导问题 - 交通方式非短缺且旅游者有不同选择可能的情况下, 旅游者选择什么类型旅游交通方式取决于个人因素及交通方式的技术特点 - 个人因素主要表现为个人支付能力 - 交通方式技术特点主要表现为安全、快速、方便、经济、舒适等特点
4、交通行为模型 二、模型结论 交通行为模型研究的是计量经济学与管理经济学中的“排队问题”。 重要结论 1、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对交通方式的选择所形成的客流量分配比例,是旅游者的旅游距离和可支配收入以及可支配自由时间作用的结果。即一种具体交通方式的客流量取决于旅游者的旅行距离、旅游者的可支配收入和可支配的自由时间 2、旅行过程中,旅游者对交通需求的要求主要表现为经济性、快速性、方便性、舒适性、安全性五个方面。 3、旅游者的交通选择排队是旅游者将时间、距离、收入和交通经济特点等限制条件进行排队选择。
5、旅游运输结构 一、运输结构 所谓运输结构是指旅游者根据各种限制条件对交通方式与交通线路进行选择的结果。 二、运输结构影响因素 1、同一运输线路竞争者的数量 2、竞争者在规模、运输线路、速度和设施等方面的差别程度 3、运费率的确定 4、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联系 5、运输方式的垄断程度
5、旅游运输结构 三、重要结论 1、交通方式的运费率及交通方式的服务价值成正相关关系,它会直接影响旅游者交通方式选择的偏好 2、同一运输线路上不同交通方式间的需求规模大小取决于运费率、旅行时间、安全性和舒适性之间的比较 ——对假日旅游者来说,便宜的交通运输方式是他们选择旅游路线和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考虑因素。 3、时间价值是旅行者选择交通运输方式的一个重要因素 4、旅行距离较短时,快速与舒适特点并一定形成优势。随着距离延伸,快速与舒适特点的优势才明显,当然还要考虑运输价格问题
第二节 旅游组织 主要内容 1、旅游经营商的性质 2、旅游经营商的职能认识 3、旅游批发商 4、旅游零售商 5、旅行代理商
1、旅游经营商的性质 一、旅游经营商内涵 指为旅游者提供旅行中间服务的个人和相关组织 -旅游经营商与交通业存在密切关系 -现代意义的旅游经营商最初是从铁路和水运客票代理业务产生的,是由交通代理业务向综合服务扩展而形成的。 ①旅游活动是人们的空间移动,交通工具是空间移动实现的凭借 ②交通设施与市场存在一定空间距离使交通方式的销售网点建立成为必需,由此产生围绕交通客票销售的机构
1、旅游经营商的性质 二、旅游经营商形成的社会条件 1、旅游成为人们休闲的一种消费方式,以休闲为主要目的的旅行活动成为旅行活动的主体 2、人们休闲活动需求内容扩展,尤其是对旅游服务需求是主体 社会环境变化以及旅游需求项目扩展使以交通客票销售或代理业务为主的组织机构的业务范围得以延伸,从原先为旅行者提供交通客票销售的单项业务转变为向旅游者提供旅游综合服务业务。——客票销售或代理组织演变为旅游经营商
1、旅游经营商的性质 二、旅游经营商的性质 旅游经营商是一种销售企业,它们在消费者提出要求之前事先准备好旅游活动和度假地,组织旅行交流,预订旅游目的地各类客房,安排多种游览、娱乐活动,提供整套服务,并事先确定价格以及旅行日程,由自己销售或由旅游代理商销售给团体或个体消费者。其性质是由客源地和目的地的性质决定的 三、旅游经营商的分类 1、根据客源地旅游经营商的职能、作用分类 (1)旅游批发商 通过一种市场交易方式,通过旅游契约形式,从相关旅游服务生产商获得旅游者需要的各种服务,并将这些服务组合成一种活动项目,以包价旅行产品形式向旅游代理商或旅游零售商出售,或者通过自己设立的销售机构直接向旅游者出售,以获得经济收益的组织
1、旅游经营商的性质 (2)旅游零售商 相对旅游批发商而言,是旅游批发商组织链条下的下游企业,承担旅游批发商的“包价旅游产品”零售业务的机构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直接向旅游者销售旅游批发商的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旅行代理商 它是接受旅游供应商(交通、饭店、餐饮、景点、娱乐性企业)的委托,以合同的形式向旅游者出售它们的服务或产品。其收益来源于一定比例的佣金。
1、旅游经营商的性质 旅游零售商与旅行代理商的区别: ●上游指向不同 零售商主要对应旅游批发商,其代理或零售的是旅游批发商的服务或产品。而旅行代理商对应相关旅游生产商,其代理的是旅游相关生产商的服务或产品。 ●出售产品内容不同 零售商代理或出售的是以线路产品为主体的综合性旅游服务;而代理商仅仅代理某种单项服务。
1、旅游经营商的性质 2、根据客源地与目的地旅游经营商间关系划分 (1)旅游客源组织商——旅游批发商 主要是向旅游者提供组织、服务项目的安排和活动的日程等各项服务。 (2)旅游地面接待商——旅游代理商 主要是根据客源地旅游经营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计划来组织地面接待。 二者的分类要视立场视角的变化产生不同的所指内容。常说的外联与地接、组团与接团即是二者间关系的直接表现。
1、旅游经营商的性质 四、旅游批发商的独特性 独特性表现:多数旅游批发商不是出自于旅游目的地而是旅游客源地。 一般物流理论:一般物质生活活动是一种物流活动,是通过物品的空间移动来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其中物品资源掌握是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批发商往往是那些控制物品资源的企业或组织,形成了以掌握物品资源的批发商为主体的物流经济体系。 游客流理论:旅游活动是一种“人流”活动,是通过旅游者的空间流动来满足旅游者消费需要的,其中“人流”资源的掌握是前提条件。因此,旅游批发商往往是控制旅游客源的企业或组织,从而形成以掌握旅游客源为批发商主体的旅游经济体系。而客源地是旅游客源的集中空间,因此旅游批发商主要出自于旅游客源地。
2、旅游经营商的职能认识 一、职能争论 (一)争论焦点 是中介还是生产,存在两种观点: 1、核心职能是中介服务 旅游经营商是兼有产品设计和组合功能的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是各种旅游服务供应者与旅游服务消费者之间的中介,其所提供的部分附加服务只是为达到销售目的而附加的一种服务。 2、核心职能是生产 旅游经营商在批量购买相关行业的各种旅游服务项目后,还必须根据市场需求态势进行创造性的加工组合,并融入自己的各种服务,为此所形成的产品中,其它行业的服务只是一些原材料,而不是产品本身。 争论产生实质是对旅游经营商生产性质的争论。
2、旅游经营商的职能认识 (二)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问题。 1、生产力方面(人与自然间的物质变换) 凡能创造一种物质的使用价值,并有抽象劳动体化在其中的劳动,即为生产性劳动,否则则为非生产性劳动。 从此角度出发,旅游经营商提供的旅游产品只是一种组合产品,虽然一定的附加服务,但总体上它没有抽象劳动的体化,故旅游经营商的劳动不具有生产性,它仅仅是作为旅游生产的中介来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2、生产关系方面(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人与人间的关系) 凡是能为经营者带来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劳动都是一种生产性劳动。
2、旅游经营商的职能认识 从此角度来讲,旅游经营商通过向旅游者提供旅行服务,能为旅游经营者创造资本的增殖和利润,因此其经营活动是一种生活性劳动,主要职能是生产。 如何正确界定旅游经营商的职能? 这取决于旅游经营商在旅游再生产中的作用以及所具有的功能。 ①旅游批发商 其是借助于旅游相关生产商提供的各种服务,通过自己的服务组合,生产出不同于原先的服务或产品,此时他们的劳动已经物化(体化)于这种新产品或服务之中,因此其劳动是一种生产性劳动,主要职能就是一种生产性职能。
2、旅游经营商的职能认识 ②旅游零售商 它在旅游再生产过程中仅仅承担旅游批发商产品或服务的流通,是一种将旅游产品或服务的转卖活动,这种活动没有体化在产品或服务中。因此其劳动可视为非生产性劳动,它的职能仅仅是一种中介。 二、旅游经营商存在必要性 旅游经营商是一个为旅游者提供中间服务的组织,旅游者的流动过程是通过相关旅游生产行业和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来实现的。 那为什么在旅游者与相关旅游生产企业之间还要存在提供中间服务的旅游经营商的经营行为呢?
2、旅游经营商的职能认识 1、旅游经营商的出现是旅游的社会分工的结果 (1)社会分工 社会分工是人类在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的一种基本活动形式,表现为劳动分工和生产分工。其中劳动分工是劳动本身的分化和独立化,最终形成劳动者的专业划分;而生产分工是生产本身的分化和独立化,最终形成生产门类的划分 (2)旅游经营商出现是旅游生产活动分工的结果 ●市场距离的客观存在客观需要旅游中间组织的存在 旅游供给与旅游需求天然地存在着一定的市场距离。它导致旅游目的地对旅游需求的信息掌握是不完全的,为了组织足够的客源,旅游服务的生产者需要花费大量的资源或精力投入,以保证其获得最佳经营效益。用中间组织来组织客源会相对节省资源投入,提高经济效益。
2、旅游经营商的职能认识 ●旅游服务的综合性客观需要旅游中间组织的存在 社会分工的存在使旅游相关企业生产的旅游服务都是一种单项服务,而旅游者的旅游服务却是一种综合性或才一系列服务,它需要将各个单项服务组合在一起,以一种旅行产品形式向旅游者出售。这就客观需要实现旅游社会分工,从而提高旅游交易频度,扩大旅游交易广度。 2、通过旅游经营商组织旅游,可以相对减少旅游者的旅游成本 经济学市场集中与分散原理认为市场控制力量与集中度相关。旅游需求与旅游供给力量的集中度将直接影响市场价格的倾斜方向,这也将直接决定博弈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旅游经营商的介入,将分散的旅游需求个体集中起来,形成了的需求集中便构成了与旅游供给相对抗的市场力量。这不仅会为旅游经营者带来收益,而且使旅游者的旅游成本大大降低。
2、旅游经营商的职能认识 3、通过旅游经营商可以相对缩短旅游目的地与旅游客源地之间的市场距离,从而扩大旅游目的地的接待规模 市场距离的产生源于客源地与目的地之间的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完全使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供给条件没有完全的认识,为了实现自己的旅游活动,旅游者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去收集相关的服务信息。旅游经营商存在时,通过自己的业务优势,一方面可以减少旅游者的信息收集成本,另一方面又能够扩大旅游目的地市场知名度。经营商的信息反馈将对旅游目的地有效供给更能符合市场需求,从而为旅游目的地市场供给规模扩大创造了条件。 三、影响旅游经营商重要性的因素 1、旅行距离 其它条件一定,旅行距离越远,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越不熟悉,旅游者对旅游经营商的依赖性就越强,旅游经营商的重要性就越大。
2、旅游经营商的职能认识 2、旅行方式 点线观光旅游方式——对旅游经营商有更多的依赖 板块度假旅游方式——对旅游经营商没有太多的依赖 3、信息拥有量 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服务供给的信息充分时,将会使旅游经营商的依赖程度降低;掌握的信息不充分时,则会对旅游经营商的依赖性增大。
3、旅游批发商 一、旅游批发商内涵 认识是不统一的,主要在于对旅游活动以及旅游活动的中间组织的功能认识上的差别。 旅游批发商一般自行负责购买实物或服务,将批量分解,即旅游批发商是大量购买,再根据需求小批量售出,销售的就是它所购买的产品,并没有改变它([英]克里斯托夫·霍洛韦)——只是转售而没有产品组合 张辉认为应从旅游活动的全过程来理解。 产品制造与产品销售的一体化是旅游批发商的一个重要经营特点 人们的旅游活动不是对旅游活动的中间服务的需求,而是对旅游目的地活动的需求。为实现这个需求,旅游中间组织从交通行业以及旅游目的地预先购买相关服务,并根据旅游需求,将这些服务进行组合,规定一个价格,以一个旅行计划或项目形式向旅游者出售。它不是由旅游中间商生产出来的,而只是经过一种形式的组合形成的。因此旅游批发商的经营活动既是一种组织商的活动,同时也是一个批发商的活动。
3、旅游批发商 二、旅游批发商的认识 1、从旅游活动的组织方式来认识旅游批发商 旅行代理商只代理某个单项服务,旅游批发商组织的旅游活动是一个综合性的活动,它涉及的服务项目远多于旅行代理商代理的服务项目。以旅游批发商为主体建立起来的旅游综合服务和旅行代理商单项旅行服务充分反映了旅游需求的不同特点,共同组成旅游中间商的服务体系。 2、从旅游批发商的主要职能来认识旅游批发商 向旅游市场提供组合旅游产品是一项重要的职能。但这种综合旅游产品会因旅游者旅行时间、旅行质量和旅行方式的要求不同而呈现不同的组合方式,从而构成旅游产品的供给体系。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约束条件从中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另外,旅游批发商提供的产品种类与数量与其自身的规模和市场战略相关。规模大的批发商会以合适的价格向市场提供大规模不同类型产品,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3、旅游批发商 3、旅游批发商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产品价格和产品种类两个方面。 (1) 旅游需求的高弹性使旅游产品的价格高低会直接影响旅游批发商的市场规模。而旅游批发商的产品价格高低又取决于服务购进的价格成本,成本高低取决于旅游批发商购进的批量。因此足够的客源规模将是降低成本的主要因素。 (2)旅游需求的多样性化要求旅游批发商必须根据需求约束条件多样化地组合旅游产品。构成旅游产品的各个要素及旅游需求的各种条件都可以成为旅游产品组合的因素。 4、旅游批发商销售渠道选择与社会分工和批发商的组织结构有关 社会分工完全时,零售商体系形成,批发商可以不设立零售机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则对零售商的控制与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它也将直接影响旅游批发商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
4、旅游零售商 一、旅游零售商业务 旅游零售商是一个代表旅游批发商从事旅游产品销售业务的企业,以佣金形式从批发商获得收入。它主要从事旅游产品的销售工作,是旅游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载体。旅游零售商通过向旅游批发商购进产品销售许可权利,向旅游者销售旅游批发商组合的旅游产品。旅游零售商是旅游批发商产品向市场进行分配的渠道,是旅游批发商销售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批发商产品规模和市场规模大小取决于它拥有的旅游零售商的数量多少。 二、旅游零售商的非风险性 一般产品的零售商获得批发商产品时,通常要从批发商购进产品后再附加一定数量的批零差价向市场销售,在产品销售中,零售商和批发商共同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如产品销售不出去,零售商要承担购进成本。 旅游批发商的成本不能够转移到旅游零售商。旅游零售商从批发商获得的只是一种旅游产品销售的权利,不需要支付购进成本,而是用契约的形式建立与批发商之间的产品转让或销售权利关系,因此旅游零售商不会因为产品销售的不确定性而承担经济上的风险。这决定了旅游批发商正确选择和管理零售体系的重要性。
4、旅游零售商 三、旅游零售商与市场接近的途径 旅游零售商一般集中于客源地内,主要通过各种销售门市来实现。 门市网络能够帮助零售商形成联号经营,一方面可以形成客源组织的规模,扩大旅游营业额;另一方面提高与批发商讨价还价的能力,通过提高佣金比例来提高额外的营业利润。另外,旅游零售商还可以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提高客源组织规模,最终向旅游批发商转化,获得批发利润。
5、旅行代理商 一、旅行代理商与旅游零售商的区别 旅行代理商与旅游服务供应商相联系,是直接为旅游供应商提供代理业务的中间商,而旅游零售商是为旅游批发商提供销售的中间商。旅行代理商代理的是单项服务,而旅游零售商代理的综合性服务或产品。 二、旅行代理商的职能 受旅游供应商的委托,在一定的区域内、一定的代理权限下,以旅游供应商的名义行使包括销售旅游服务在内的各项经济行为,并由旅游供应商承担其法律后果。 代理业务表现: 1、向旅行者代理交通、住宿服务;2、提供旅行保险、支票及汇总业务;3、提供证件办理服务
5、旅行代理商 三、旅行代理的代理功能 1、旅行代理商一般位于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其代理门市一般设在城镇的中心地点、旅游中心区或面上居民生活区,提高客源吸引力。 2、旅行代理是在代理许可条件下的代理活动。即旅行代理商代理旅游供应商的业务权利必须获得供应商的许可,否则就不能从事某项服务的代理业务。 3、旅行代理商承担旅游供应商服务或产品的销售职能,它是旅游供应商的销售组织。
第三节 旅游活动中的契约关系 主要内容: 1、契约关系的产生 2、旅游活动契约关系的不完全性
1、契约关系的产生 一、中间组织的责任承担 中间商一般与旅游者进行直接接触。对旅游者而言,中间组织常以一个最终旅游经营者的形象出现。在此情况下,旅游、供应商所承担的市场责任消失了、转移了,旅游供应商的市场责任通过旅游中间组织转化为旅游批发商和旅游零售商的市场责任,这表明一旦出现旅游质量问题,首先受损的将是旅游中间商企业。 二、两种不确定性 1、旅游产品销售与消费的时间差导致旅游者消费质量存在不确定性 旅游产品往往是一种无形服务,它的质量和效用只有在与旅游者的旅游活动相结合才能得到检验和体现。 从时间上,中间商销售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品,而是一种服务承诺或旅游权利。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时,并没获得产品,也无法确定产品质量或效用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样产品销售在前、消费在后的时间差的存在,使旅游者对未来旅游活动以及产品消费存在着不确定。
1、契约关系的产生 2、旅游服务承诺与服务实现的时间差增加了服务提供质量的不确定性 旅游产品销售在前,表明产品销售过程也就是经营者或代理商向旅游者进行服务承诺的过程。服务承诺在前,实现服务承诺在后,这个时间差使旅游者以及旅游中间商对旅游供应商能否提供与承诺相一致的服务存在着不确定性。 三、契约关系产生 契约关系代表一种制度设计,其目的是降低旅游中间商经营活动的风险以及旅游者的消费风险。旅游契约关系是多层面的。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是靠这些不同形式和不同内容的契约关系进行的,因此,合理而严密的契约是保证旅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旅游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主要手段。严密周全的交易契约也是一项维护旅游供应商、旅游批发商、旅游零售商、旅游接待商和旅游者各自经济利益的制度安排。
2、旅游活动契约关系不完全性 一、旅游活动存在巨大不确定性 1、旅游产品销售与消费和承诺与实现两个时间差造成旅游活动的不确定性 2、社会分工形成的旅游组织的分离也会加大旅游活动的不确定性 3、自然与社会中一些不可抗拒因素的存在也会造成旅游活动的不确定性 二、旅游契约关系完全性条件 1、交易双方不存在机会主义 2、交易双方是无限理性 3、不存在资产专用性 契约的所有相关问题都在事前的谈判阶段被确定下来,达到了无所不包的协议,按照这个协议,针对后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所要采取的恰当调整措施,都做出了充分的描述。
2、旅游活动契约关系不完全性 三、旅游活动契约关系不完全性 现实旅游活动交易双方并不是无限理性的。旅游活动中的行为主体都受到有限理性的约束,因此交易契约也不是完整的。此时机会主义的存在就会造成某些行为主体会利用契约的不完整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契约的完整性与完备性取决于旅游活动交易双方的无限理性,取决于对旅游活动过程中各种可能发生的事件的准确把握和描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契约就是无效的。 现实旅游活动行为主体人的有限而非无限理性,以及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的存在,契约的不完备必然会对交易双方带来损害。 而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中,在旅游活动中,当契约不完备对旅游者形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时,通常由旅游中间商对旅游者的损失负责。
2、旅游活动契约关系不完全性 四、旅游仲裁的法律基础 1970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统一法律”国际会议通过关于旅行代理商及旅游组织商民事责任的统一规则,成为国际旅游仲裁的基础。 旅游契约类型 1、组织旅行的合同 2、中间商旅行合同 中间商的责任 1、旅行中间商要对过程中发生的过失和可能发生的损害负责 2、旅行中间商要对其委托实施旅行目的运输商、旅馆业或其他第三者的责任过失负责。
思考题: 1、如何理解交通方式与旅游客流分布间的关系? 2、旅游批发商、零售商和旅行代理商之间有什么区别? 3、如何认识旅游经营商的职能? 4、旅游契约关系是怎样产生的?造成旅游契约关系不完全的原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