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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制度 林意珊 92402205. 壹: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 【 舊制 】. 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條件. (一)勞工自請退休: 1 、於同一單位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者。 2 、於同一單位工作 25 年以上者。 (二)強制退休: 1 、年滿 60 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 雇主按每月薪資總額提撥 2 % 至 15 %做為勞工退 休準備金。 雇主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收支、保 管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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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制度 林意珊 92402205

  2. 壹: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 【舊制】

  3. 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條件 • (一)勞工自請退休: 1、於同一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於同一單位工作25年以上者。 • (二)強制退休: 1、年滿60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4. 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 雇主按每月薪資總額提撥2%至15%做為勞工退 休準備金。 雇主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收支、保 管及運用。 退休金所有權屬於雇主,勞工請領退休金時,需 經由雇主辦理。

  5. 改制的原因 一、勞工難以符合勞基法之退休金請領要件 • 勞基法所定要件嚴格 • 台灣中小企業(占97% )平均生命期只有13年故勞工常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致無法累積工作年資 • 勞工平均8.3年轉換一次工作 二、雇主退休金成本不易估算 • 一次確定給付,雇主負擔沈重 • 準備金提撥多寡與勞工能否領退休金無必然關係(依法提撥之事業單位僅10.22% ) • 提撥之資金無法融資使用 三、影響中高齡者就業 • 「看得到、領不到」

  6. 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 【新制】

  7. 特色 一、個人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為勞工按月提繳 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 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 後,可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二、勞工退休金有最低保證收益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 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

  8. 特色 三、擴大適用對象 1、強制提繳對象: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包括定期契約 工、工讀生、清潔工等。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2、自願提繳對象: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 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 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 領退休金。

  9. 特色 四、勞工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勞退新制施行後,選擇新制之勞工於工作期間, 雇主所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並 不因其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五、年滿60歲,即可請領退休金 • 新制實施後,不管是否仍在職,只要年滿60歲皆可請領退休金。 • 工作年資滿15年請領退休金者,應請領月退休金;但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10. 特色 六、賦予勞工制度選擇權 新制施行前,原適用勞基法勞工,於新制施行後 仍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得就新舊勞工退休制度 擇一適用。但選擇新制後就不能再選回舊制,選 擇舊制者,於5年內仍可選擇新制,但之後不得再 變更選回舊制。新制施行後離職再受僱者,則適 用新制。 七、投保延壽年金,保障長壽生活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 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未來存活超過平 均餘命時之生活所需。

  11. 特色 八、雇主提繳率下限為每月工資6%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 工每月工資6%。如採用年金保險,其負擔年金保 險費之提繳率,亦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九、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12. 特色 十、勞工自願提繳享有稅賦優惠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 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 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降低課稅金額及稅率級距。惟 若選擇年金保險,是否享有同等的免稅優惠,因涉及 財政部修法問題,尚未定案。 十一、雇主經營成本明確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按月為勞工提繳退 休金,經營成本明確易估計,可減少為規避退休金而 藉故資遣、解僱員工之勞資爭議,有利企業競爭力之 提升。

  13. 特色 十二、仍得支領資遣費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 後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 資,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擁有新舊 兩制的勞工,資遣費分二段計算,舊制年資依 勞基法標準計算(每年1個月),新制依勞退條 例標準計算。

  14. 叁:勞基法舊制與勞退新制的 比較

  15. 優缺點比較

  16. 肆、勞退新制對企業與勞工的 影響

  17. 對企業的影響 • 財務面 對於現制提撥率在百分之六以下或根本未提撥者,勢必增加經營成本。既要提繳(6%)又要提撥(2~15%)勢必增加現金需求,及財務調度之困難。將來調薪時,整體勞動成本也將上揚。提繳金額明確,雇主易於成本管理,有助於企業經營。 • 管理面 增加向員工說明等行政管理的成本。結清年資如溝通不良,將導致勞資爭議事件的層出不窮。勞工之流動率勢必上揚,忠誠度也將降低。每月工資若包括加班費時,勢必將造成提繳成本之不易控管,甚至引發勞資糾紛。另外,可能還需修正工作規則、退休、撫卹、資遣、公司章程、勞動契約、委任契約、薪資系統等。

  18. 法律面未來如未依相關規定執行,將面對行政機關之重罰及勞工之求償。法律面未來如未依相關規定執行,將面對行政機關之重罰及勞工之求償。 對勞工的影響 • 工作年資無鎖定同一事業單位,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退休金隨人走,看得到領得到 • 勞工自行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現有權益不受影響 • 採年金給付方式,確保老年退休生活 • 勞工得自願提撥並享稅賦優惠,提早規劃老年生活

  19. 伍:勞退新制對社會的影響及   企業因應之道 

  20. 對社會的影響 • 勞資爭議之工資議題比例增加 • 企業以凍結加薪因應 • 員工流動率短期將升高,長期趨於穩定 • 中高齡勞工就業機會增加 • 關廠歇業大增

  21. 企業之因應 • 排除僱傭關係: (1) 非核心事業應盡量外包可有效減少雇用的勞工人數 (2) 高階管理者應盡量依法委任經理人之派任、解任、報酬依公司法地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亦可有效減少勞工人數 (3) 由派遣公司派任員工 • 工資內涵的調整 • 善用企業原已提撥的退休準備金 • 運用工資調整時差以節省提繳金額

  22. ~報告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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