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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 资格培训

林业行政执法 资格培训. 二○一一年九 月. 主要内容. 林业行政执法法律基础简介 现行林业法律体系简介 《 森林法 》 主要内容 ( 重点 ) —— 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 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 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 行政执法 : 执法:即法律执行,与立法相对,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依职权执行法律。 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广义理解 行政执法特征 : 主体法定性:法律授权 内容广泛性:农业、林业、税务、工商、质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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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 资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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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二○一一年九月.

  2. 主要内容 • 林业行政执法法律基础简介 • 现行林业法律体系简介 • 《森林法》主要内容(重点) ——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

  3. 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

  4. 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 • 行政执法: • 执法:即法律执行,与立法相对,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依职权执行法律。 • 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广义理解 • 行政执法特征: • 主体法定性:法律授权 • 内容广泛性:农业、林业、税务、工商、质检…… • 单方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处于支配地位 • 主动性:积极主动履职,法律一般赋予较大自由裁量权 • 程序效率性:程序正当,时限 • 行政执法类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补偿、行政征收、行政指导…

  5. 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 林业行政执法权 • 来自授权:法律法规授权,越权无效;三定方案赋权 森林法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法二十条——森林公安机关(39、42、43、44)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种子法、省条例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 • 执法类型:资源林政执法(林地、采伐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野生植物保护执法、植物检疫执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森林防火执法、森林公安执法、林木种苗执法 • 承担责任:侵权责任(国家赔偿)、行政责任、刑责; • 接受监督:内部监督、层级监督、民主监督、立法机关监督; •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代表执法机关

  6. 关于行政执法权委托 • 行政处罚委托:(处罚法第18条) 1、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受委托对象:符合3个条件的组织 (处罚法第19条) 3、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报上级备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负有监督职责 5、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 • 行政许可委托:(许可法第24条) 1、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受委托对象:其他行政机关 3、委托机关应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 4、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负有监督职责 5、对受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

  7. 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 • 应当遵守规范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规定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强制法(今年6月通过,2012年1月起施行 ) • 国家赔偿法 …… • 应当遵守林业法律体系的规定

  8. 现行林业法律体系

  9. 现行林业法律体系 •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 • 法律—以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代表 • 行政法规—以森林法实施条例等为代表 • 地方性法规—以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为代表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等 • 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 农业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法律: 林业法律有10部 (国家林业局公布的 《2010年中国林业基本情况》) 注:民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也有涉及到林业产权、林地等规定

  11. 森林法实施条例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条例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行政法规: 林业行政法规有17件 (国家林业局公布的 《2010年中国林业基本情况》)

  12. 地方性法规:10余部 •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 江苏省种子条例 •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 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徐州市山林保护条例 • 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 •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

  1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林业部门规章共42件 (国家林业局公布的 《2010年中国林业基本情况》) 部门规章: ……

  14. 政府规章:若干 •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 江苏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 ……

  15. 森 林 法 简介 总则 主要制度 法律责任 注:在法律体系中理解

  16. 简介:认识森林法 • 1、经济法范畴还是资源环境法范畴? • 2、在法律体系中理解森林法 • 3、在发展中认识森林法:曾经促进和保障林业发展,现已存在不适应林业发展的方面(法律的滞后性),需要并即将面临修订

  17. 简介:森林法立法历程 • 试行5年: •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 正式出台施行: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次修订: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 展望:列入近年立法计划,全面修订,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18. 简介:森林法性质和章节设置 • 性质:经济行政法 ——有浓重资源环境法色彩 • 内容:共七章 第一章 总则(1-12)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13-18) 第三章 森林保护(19-25) 第四章 植树造林(26-28) 第五章 森林采伐(29-38) 第六章 法律责任(39-46) 第七章 附则(47-49)

  19. 简介:认识森林资源 • 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0. 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 • 综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大效益 1、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2、加快国土绿化; 3、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 4、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1. 总则:空间效力及调整对象(第二条) • 森林法的空间效力 :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森林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的适用范围,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 • 森林法的调整对象: 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22. 总则:森林种类划分 (第五条) • 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具体请对照法条定义。 强调:经济林是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林的权属、规划、监测等管理都是作为森林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的林政管理的。果树、茶树、桑树等经济林是我国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都作为森林资源调查的重要对象。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济林采伐应当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能进行。 • 林业分类经营: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将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1995年开始进行试点。 • 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社会公益事业,采取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和受益者补偿的投入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 商品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市场化经营。

  23. 总则:林业建设方针 (第五条) • 以营林为基础: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 • 普遍护林:提高全社会的护林意识,要求社会各方面都要认真、切实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 • 大力造林: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培育新的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 采育结合: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互为促进,互为条件,在不断扩大森林面积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采伐森林。在有计划采伐森林的同时,不断地扩大森林面积。 • 永续利用 :在合理利用森林的基础上,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保持平衡及稳定的发展状态,达到能连续不断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永续利用实际上就是林业可持续发展。

  24. 总则:合法权益保护(第七条) •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农业法第九章对农业承包合同及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1、林农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2、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5. 总则:森林资源保护性措施(第八条第一款) • 六个方面的措施: •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第29、30、32、35、26、28条) •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26. 总则: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八条第二款) •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 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27. 主要制度 • 资源权属制度(从总则) • 资源清查和档案制度 • 资源流转制度 • 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森林经营管理章) • 采伐管理制度(森林采伐章) • 木材运输制度(森林采伐章) • 木材经营(加工)制度(条例-森林采伐章) • 森林防火制度(专门法规) • 森林植物检疫制度(专门法规) • 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专门法规) • 出口制度 • 造林绿化责任制 • 谁造谁有

  28.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1)宪法:第九、十条、二十六条 (2)民法:第七十四、七十五、八十一条 (3)物权法:主要是第五章和第十一章有关规定 (4)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六、七条 (5)林地和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章) (6)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章)

  29.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主要规定: (1)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2)权属登记制度(依申请行政确认行为) (3)权属争议调处(依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为) (4)谁造谁有

  30.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1)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范畴,受宪法、民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林业法律法规规范。 • 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一种特殊使用权)

  31.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 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结合理解“谁造谁有”)

  32.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2)权属登记制度(依申请行政确认行为):同时受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范。 • 登记机关:“县为基础,跨界向上,重点(林区)除外”;林业部门受理、审查,政府发证 • 登记类型:初始、变更、注销(抵押、异议15日有效期、预告3个月限制处分) • 登记程序:申请——初审——受理——公告(30日)——审查——登记——发证。受理至公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至登记3个月内完成。 • 登记档案: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33.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3)权属争议调处(依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为) • 森林法 第17条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调处权限: 单位之间——县以上政府 涉及个人——县或乡 • 程序\文书: 受理——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书——调解员署名、处理机构盖章——报政府备案 受理——调解 ——达不成协议——处理意见书——报政府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 林权争议的诉讼:一个月内

  34.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 有争议林木的处置: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对林权争议的完善处理,并制止乱砍滥伐行为,本条同时规定,争议的林木、林地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35.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 (4)谁造谁有(第27条) • 第一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是由造林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 第二款,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营造单位所有,并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第三款,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以及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完全归个人所有。(个人财产,允许继承。) • 第四款,关于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权属的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不变,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如果承包合同对种植的林木权属和收益另有约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36. 资源清查和档案制度 • 目的 :为编制林业区划、规划、计划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以及确定森林利用方案和森林采伐限额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 • 主要任务:查清种类、结构、数量、质量分布,掌握资源消长变化的规律,客观反映自然、经济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准确的森林资源调查材料、图面材料、统计资料和调查报告等 。 • 主要对象:森林、林木、林地,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 。

  37. 资源清查和档案制度 • 定期实施。 • 同一标准,分类调查。 • 分三类: • 一是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即一类调查)。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林区为单位进行; • 二是规划设计调查(即二类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县、国有林业局、林场或其他部门所属林场为单位进行,以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和县级林业区划、规划和基地造林规划等项需要; • 三是作业设计调查(即三类调查)。是林业基层生产单位为满足伐区设计、造林设计和抚育采伐设计而进行的调查。

  38. 资源清查和档案制度 森林资源档案:对各个时期森林资源状况的记录资料,是在森林资源清查的基础上建立的。 • 建档依据:森林资源清查的结果,调查设计、专业调查、区划、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作业设计等文件、图表、文字、数据资料。 • 主要内容:森林资料档案卡片、簿册、统计表、消长变化表等,以及林相图、资源基本图、经营规划图、资源变化图和有关资源调查、科研、经营的文件、文字资料等。 • 主要任务: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情况,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 • 档案分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林业管理局\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林业局、县级林场\乡、民族乡、镇、林场

  39. 资源流转制度 • 森林资源有偿流转的对象及其范围。(森林法第15条) •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另: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 对流转范围有放宽

  40. 资源流转制度 • 流转标的:2类 • 林木(活立木)的所有权 • 林地使用权。 • 可以分别转让,也可以同时转让。 • 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同时转让。 • 流转方式 • 转让的具体形式应由转让双方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确定。 • 除转让外,本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41. 资源流转制度 • 两种限制 • 用途限制——防流失。即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也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 经营限制——防破坏,即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有关的采伐限制不因权属变动而变化,采伐量要符合森林采伐限额的要求,采伐后要在当年或次年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

  42. 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主要规定: • 森林法第18条; • 实施条例第16、17、18条; •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 ) …

  43. 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权限:实施条例16条 • 坚持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原则 • 必须占征的,应当经过三个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用地单位)。 • 占一补一: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 • 占用林地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详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44. 采伐管理制度 主要规定: • 森林法第29、30、31、32、33条 • 实施条例28、29、30、31、32、33条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 其他规范性文件

  45. 采伐管理制度 主要规定: • 采伐限额制度 • 分类规定采伐方式 • 采伐许可制度 • 采伐更新制度

  46. 采伐管理制度 采伐限额制度 • 年森林采伐限额: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 • 制定年采伐限额的程序:实施条例28条 • 限额调整:每五年调整一次。 • 在已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 采伐许可证发放的采伐数量不得超过木材生产计划规定的数量。

  47. 采伐管理制度 分类规定采伐方式 •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48. 采伐管理制度 采伐许可制度(行政许可) •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紧急情况:在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 许可权限:按权属性质(国有、集体、个人)和管理体制 (铁路、公路、城镇)。 • 申请条件和资料:法34条、条例30条等,省规范性文件 •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注:审批权限很复杂,还对照江苏省森林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近期局林政处有专门文件印发。

  49. 采伐管理制度 • 采伐更新制度(森林法第31、34、35条等条都涉及)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 质量: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50. 木材运输制度 • 主要规定:( 森林法37条;实施条例35、36、37条、省规30) •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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