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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憲期末報告. 家暴法. 組長:李泊縉. 資料收集:陳建宏、張拓陸、吳明哲 資料整理:曾逞徽、李泊縉 POWER POINT :巫宗育、林展加 上台報告:余明原. 前言. 家庭暴力防治法推動實施五周年。從當初受到鄧如雯殺夫案的衝擊到正式完成立法,這五年台灣在防治家庭暴力上確有極大的進展。它不僅彰顯台灣婦女意識的覺醒,讓反婚姻暴力成為台灣社會的主流價值,更促成其他有關婦女人身安全、婦女與兒童基本人權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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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憲期末報告 家暴法
組長:李泊縉 • 資料收集:陳建宏、張拓陸、吳明哲 • 資料整理:曾逞徽、李泊縉 • POWER POINT:巫宗育、林展加 • 上台報告:余明原
前言 家庭暴力防治法推動實施五周年。從當初受到鄧如雯殺夫案的衝擊到正式完成立法,這五年台灣在防治家庭暴力上確有極大的進展。它不僅彰顯台灣婦女意識的覺醒,讓反婚姻暴力成為台灣社會的主流價值,更促成其他有關婦女人身安全、婦女與兒童基本人權受到重視。 無可諱言,由於男女兩性在施暴與受暴的明顯對立,家暴法推動之初確曾一度引發社會兩極的看法。儘管家暴法在立法宗旨上明白在於追求家庭和諧,但部分人士卻認定其在破壞家庭。然而,客觀比較該法實施前後,我們必須要說,在這部法律實施之前,不知曾有多少受虐婦女被迫長期隱忍家庭暴力,有些婦女的受暴史甚至長達廿餘年,再加上警局、醫院與法院亦常持家務難斷之觀念,造成許多受暴婦女甚至連驗傷的基本權益都受阻,家暴婦女一直無法獲得符合社會正義的對待,自然更談不上遠離暴力。
什麼是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1)身體虐待 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 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
(2)言語虐待 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對方或小孩 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精神虐待 威脅自殺、不准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對方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 錢怎麼花的?阻止對方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對方的朋友、不實的指控對方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 、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對方、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傷害家中寵物等。
(4)性虐待 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圍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保護令保護』有哪些種類? 1.一般通常保護令 2.一般暫時保護令 3.緊急暫時保護令
『保護令保護什麼』? 有哪些保護條款?
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 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4.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 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10.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12.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能否防止加暴,靠的是運氣? 立法完成、實施之初,不僅家暴受害者開始學習用這套法律來保護自己,司法實務界、警察、社工、甚至醫界也要適應家暴法帶來的新觀念、新措施,因此,其實施成效也會因遇到不同的人而有不同的際遇。 被害者似乎要靠「運氣」,才能知道家暴法是否能防止施暴者對自己的「加暴」? 家暴法的通過,不必然代表家暴防治的落實,因此,對於許多關心此議題的團體而言,立法的完成正是下一階段工作的開端。對於家暴法實施後成果的觀察、對於相關主責機關的監督,甚至若有需要,法的內容真的不夠完備,修法也是必須的。
第2條 •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 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家暴法法令分則 • 第 一 章 通則(1~8) • 第 二 章 民事保護令(9~21) • 第 三 章 刑事程序 (22~34) • 第 四 章 父母子女與和解調解程序 (35~39) • 第 五 章 預防與治療 (40~49) • 第 六 章 罰則 (50~51) • 第 七 章 附則 (52~54) • 共7章54個條例
第3條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 一 配偶或前配偶。 • 二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4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在省 (巿) 為省 (巿) 政府;在縣 (巿) 為縣 (巿) 政府。
第6條 • 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以內政部長為主任委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應配置專人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 各級地方政府應各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結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 • 一 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 • 二 被害人之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 • 急安置與法律扶助。 • 三 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 • 驗傷及取得證據。 • 四 加害人之追蹤輔導之轉介。 • 五 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之轉介。 • 六 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傳。 • 七 其他與家庭暴力有關之措施。
第9條 •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 (巿) 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第10條 •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第12條 •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巿、縣 (巿)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 法院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第14條 •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尚有其餘條例,在此暫時…省略。有興趣的同學,可至第一組索取資料尚有其餘條例,在此暫時…省略。有興趣的同學,可至第一組索取資料
去年統計 4896名男性:我受家暴 根據內政部92年家暴數據統計顯示,去年遭受家暴的男性受害者即達4896人,佔受暴人數總比率13.31%。而比較內政部今年6月成立的男性關懷專線的數據分析,短短93天內打電話來求助的男性就達1053人,平均一天有12通。顯見,家庭暴力本無性別之分,也不再僅限制於夫妻之間的暴力問題,男人也會是家暴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問題分析 根據現階段家暴防治工作在縣市執行上出的問題,可以整理成以下幾點:
人力不足 • 專業工作者知能及訓練不足 • 經費不足 • 社會資源不足 • 法、制面問題 • 保護令徒具型式,缺乏配套措施 • 加害人處置執行困難
相關單位的配合不力 • 民代介入 • 家庭暴力防治「法」與「觀念」之落差 • 社工員的安危未受到重視。 茲分別簡述分析如下:
人力不足 家暴法之所以未能落實,人力不足是當前主要因素之一。工作人員的高度工作負荷量,經常性的加班,尤其是24小時on call,含括假日、夜班的作,間接影響其家庭生活,以及高度的離職率與流動率。 目前,縣市雖然成立家暴中心,但未必依法編列專職人員,而是以借調方式或是兼職方式。
專業工作者知能及訓練不足 在前述分析縣市家暴中心不僅有人力不足現象,同時執行家暴法的工作者在專業知能上的缺乏也是在執行環節上的問題,尤其是第一線的警察人員。
經費不足 縣市家暴中心體系內的問題,除了專業人力在量與質的不足外,另外就是經費的不足,導致無法提供完善服務或依法執行。
社會資源不足 家暴法倉促形成,社會資源也未能滿足執法的需求,其中包括被害人庇護服務、後送單位的缺乏,以及加害人的處置單位及其他配合的資源,尤其是偏遠的縣市更為嚴重。 同時現存各相關體系比較是針對女性被害人,尤其是來自婚暴者,但有關男性被害人或是老年被害人的資源更顯不足。
法制面問題 家庭暴力的相關法案除了家暴法外,尚有兒福法、少福法、老福法、身保法等,但各個相關法案及行政單位卻尚未整合,導致權責歸屬不清的問題。另家暴中心與性侵害防治中心放在一起或是應當獨立的優缺點也是必須予以探討處理的。
保護令徒具型式,缺乏配套措施 司法單位在審理上及核發時間拖得太長或不確定性,未能達到暴力防制的緊急需要性;加上第一線執行保護令的警察工作者人力的不足,未能確實保障被害人之安全,導致保護令徒具形式,加害人對被害人傷害的恐懼或事實並未因此而減少;加上在保護過有效期限時,被害人又回到同樣的處境。
加害人處置執行困難 落實家暴法第五十條「加害人處遇」工作,必須有相關配套措施,其中包括來自第一線的警政執法人員及加害人行為治療專業工作者,但目前不僅缺乏專責單位落實加害人行為輔導與治療工作外,同時也面臨警察人員對加害人有偏袒之嫌,或是保護令及其他配套措施的實施未能同時配合的問題等。
相關單位的配合不力 家暴防制工作必須經由警政、司法、教育、衛生及社政體系與人員的共同參與。但近一年來,家暴中心的工作人員卻未必如法案上的規定編制專職人員,家暴中心也未成為地方政府的專責體制,體制上面臨的問題,除了各體系之間的橫向聯繫不足,各執法的專業工作人員彼此間的合作模式也未成熟。
民代介入 • 民代個人徇私介入責難被害婦女,使家暴防治工作雪上加霜。
家庭暴力防治「法」與「觀念」之落差 執法人員—執法人員對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未必持接受態度,因此出現家暴官功能不彰,警察偏向息事寧人方式辦案或是採不積極的工作態度或「勸和不勸離」。 被害人—被害人持家醜不可外揚或是以夫為貴的觀念,即使社工人員依法主動介入訪視或提供保護措施,但卻遭被害人回拒。
社工員的安危未受到重視 執行家暴防治之社工人員生、心理上受加害人威脅恐嚇的問題並非罕見。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改善之道 未來家暴防治工作的改善之道,經由分析整理,可從以下幾點著手。
人員與經費預算的配置 克服人力不足問題的改善之道,就是當限期要求各縣市政府依法確實執行視家暴中心為常設專責單位及正式編列專責人員,並且以業務單位編列中央暨地方預算,且含括被害人處遇及福利補助的預算。
專業人員養成與訓練 執法的相關人力的學校專業養成及在職訓練的加強,當包括警政、司法、教育、衛生、社政等。同時專業人員的養成與訓練也必須觀念的確立。
資源開發與聯結 各相關體系和配套資源的不足是有目共睹,加上現存體系比較傾向婚暴及女性被害人所發展,因此除了開發各種被害人的後送資源外,也要兼顧各個不同類型被害人的需求,含括男性與老年被害人,以及加害人處置等。
相關法案的修正與整合 家暴法適用對象及加害人處置的不明確性皆有待進一步修法予以釐清,被害人的相關福利措施在法條中明訂,執法人員的配置予以法治化,以及保護令確實執行的相關措施等等,皆有必要進一步研擬修正。另外,未來兒少法、老福、身保法及性侵害防制法與家暴法的統整也是一項重要課題。
制度與組織的重整 家暴防治相關法案有必要重新檢討和修正外,相關 制度面或組織系統的評估檢討也是當務之急,如包括城鄉差距,家暴中心專責角色與體制,含在中央與地方政府角色的被認同,促使其專責人力與經費配置的落實。 另外有關外籍新娘被害人相關的簽證、拘留、司法程序等等配套措施,也當進一步成相關單位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