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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責任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概述. 責任保險( Liability Insurance) 之意義係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特定之事因,發生意外事故而損害他人權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所遭受之損失,負責賠償之保險。又稱第三者責任保險(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 --- 我國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責任保險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保險人負賠償責任須同時具備三要件如下:. 1.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 2.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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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責任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概述 • 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之意義係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特定之事因,發生意外事故而損害他人權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所遭受之損失,負責賠償之保險。又稱第三者責任保險(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 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我國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責任保險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保險人負賠償責任須同時具備三要件如下: • 1.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 • 2.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 3.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
損害賠償責任之發生原因: • (1)侵權行為。 • (2)債務違反。 • (3)契約特別之約定。 • (4)法律之直接規定。
責任保險均具有下列之共同特性: 【表4-2】責任保險之共同特性
責任保險之種類主要可分為下列三種: • (一)企業責任保險(Business Liability Insurance):因業務上之行為對第三人所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如航空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 • (二)個人責任保險(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因個人行為對第三人所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如汽車責任保險、住宅責任保險等。 • (三)職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因職務上過失對第三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如醫師責任保險、會計師責任保險等。
責任保險之功能 • (1)損害補償(Indemnity) • (2)提供加害人履行債務能力,保障受害人債 權,進而安定社會秩序。 • (3)減少爭議糾紛及訴訟,促成案件順利解決, 進而維持社會安定。
責任保險發展之將來性可從 • (1) 社會現象---新的危險、求償意識普遍化。 • (2)保險需求---賠償案件增加、賠償金額愈趨 高額化。 • (3)保險供姶---開發新商品、留意承保有關事 項。
責任保險承保基礎---「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索賠基礎」(Claims Made Basis) • 事故發生基礎---指凡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在規定時效內請求賠償,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而在保單生效日前或保險期間屆滿後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索賠基礎---指凡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受第三人賠償請求,被保險人亦在此期間內向保險人報案(Report),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即使於保單生效日前發生事故,第三人在保險期間向被保險人索賠,如無除外規定,保險人亦須負責賠償。
責任保險保額之訂定方式---可將保額分「層」(Layer)承保: • (一)基層責任保險(Primary Liability Insurance) • (二)超額責任保險(Excess Liability Insurance) • (三)巨災超額責任保險(Catastrophe Excess Liability Insurance) 亦稱傘護式責任保險(Umbrella Liability Insurance)
責任保險費率釐訂基礎--- • (一)計算保費之危險單位(Exposure Units),隨保險種類而異。 • (二)原則: (1)須簡單易行,便於計算。 (2)所需資料須求正確並易於取得。 (3)保費與承擔風險高低有正向比例關例。 • (三)常用之種類 (1)面積(Area) (2)銷售金額(Sales) (3)薪資(Payroll): (4)每一單位(Per Unit) (5)專業收入(Fee):
責任保險契約包括那些---要保書(Proposal),詢問或查詢表(Questionnaire),保險單(Policy),批單(Endorsement)或特約條款(Special Condition,Warranty),以保險單為主。 • (一)承保事項: • (二)不保事項: • (三)理賠事項: • (四)一般事項:
【表4-4】國內產險主要責任保險簽單保費統計表單位:新台幣元【表4-4】國內產險主要責任保險簽單保費統計表單位:新台幣元 資料來源: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www.irroc.org.tw
第二節 我國責任保險主要保單簡述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之意義---係承保被保險人之處所(Premises)因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或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損失,如商店、辦公室、政府機關及其它公共場所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將來必然成為主要之保險項目原因: (1)法令方面:國家賠償法之頒佈實施。 (2)經濟方面:國外高額責任保險之觀念。 • (3)社會方面:保護主義特質之社團相繼成 立,而肇事者承擔能力不足造成許多社 會問題。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特性如下: • 1.以列明之意外事故所導致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為承保範圍。 • 2.乃以企業經營者為承保對象。 • 3.保險費依行業別以固定保險費方式計收。 • 4.採用「事故發生基礎」為保險責任之認定方 式。
我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內容簡述如下: • (一)承保對象:分為六類 • (1)甲類:辦公處所、包括政府機關、公私 企業、金融保險、各種專門職業事務所 等。 (2)乙類:行號店鋪(特種營業除外)、學校。 • (3)丙類:工廠、旅館、餐廳、百貨公司、 超級市場、醫院、電影院。 (4)丁類:育樂遊藝場所、瓦斯及電焊等行 業。 • (5)戊類:特種營業場所如舞廳、酒廊、酒 吧、咖啡室、理容院、視廳歌唱業(KTV、 MTV)、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等。 (6)己類:使用、製造成供應危險物品之工 廠、其危險程度較高者。
(二)承保範圍: (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疏忽或過失在保單或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保養或管理有所欠缺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 (三)保險金額:實務上,被保險人多要求採用「合併單一總限額」訂定保額。 • (四)自負額:基本上每一意外事故訂為新台幣2500元,但可依被保險人之要求提高而減收保費。
(五)保險費:採固定保費較恰當可行,其基本保費配合承保對象之分類訂為:(五)保險費:採固定保費較恰當可行,其基本保費配合承保對象之分類訂為: (1)甲類:新台幣9,134元。 (2)乙類:新台幣11,414元。 (3)丙類:新台幣24,655元。 (4)丁類:新台幣51,136元。 (5)戊類:新台幣65,745元。 (6)己類:由保險人視危險程度酌訂之。
除基本保費規定,尚可依「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增加後之倍數及基本保險金額增加後之倍數加而調整,其增加每一意外事故及基本保險金額之費率倍數表參見教材。除基本保費規定,尚可依「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增加後之倍數及基本保險金額增加後之倍數加而調整,其增加每一意外事故及基本保險金額之費率倍數表參見教材。 例如:某一餐廳要求以每一體傷兩佰萬,每一事故傷亡八佰萬元,每一事故財損兩佰萬,保險期限內最高賠償金額參仟萬為保險金額,則其應收之保險費為:丙類之基本保險費24,655元x費率倍數3.8=93,689。
(六)保險費之調整: 1.提高自負額減費: 2.各項加費之規定: (1)面積加費 (2)受僱人數加費 (3)危險性設施加費 (4)危險物品加費 • (七)保險期間:基本訂為一年,但有些業務性質須訂定不足一年保險契約。 • (八)最低保險費:每一張保險單之最低保險費不得少於新台幣兩千元整。
(九)強制投保:最低保額每人體傷新台幣二百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新台幣一千萬元,每一事故財損新台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額二千四百萬元;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保險業訂定。(九)強制投保:最低保額每人體傷新台幣二百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新台幣一千萬元,每一事故財損新台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額二千四百萬元;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保險業訂定。 • (十)特別不保事項: (1)被保險人或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貨物或商品致第三人死傷疾病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工作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 或其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我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單基本條款簡析如后:(見附錄)我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單基本條款簡析如后:(見附錄) • 第一條~第四條:說明保單之承保範圍。 • 第五條~二十二條:說明保單之特別不保事項及一般不保事項,共18項。 • 特別不保事項主要目的在排除與其他保險單重覆之內容,使承保範圍明確、費率合理化。 • 第二十三條~四十一條:說明保單之理賠事項及一般事項。 •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之意義---承保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開辦目的有二: (一)填補意外事故發生時僱主對於受僱人在 法律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彌補勞工保險之不足 •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性質: (一)就保險標的言- 為僱主對受僱人之傷害在法律上之損 害賠償責任(不含契約責任) (二)就保險事故言- 即為僱主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受 賠償請求 (三)就保險利益言- 以僱主依法承負責任為限所持之保險利益。
以下分析僱主意外責任險與勞工保險之異同點如下:【表4-10】僱主意外責任險與勞工保險之區別以下分析僱主意外責任險與勞工保險之異同點如下:【表4-10】僱主意外責任險與勞工保險之區別
我國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保單內容簡述如下: • (一)承保對象:分為四類 (1)甲類:金融、機關、學校、事務所、公 私企業。 (2)乙類:醫院、餐廳、店舖、招待所、俱 樂部。 (3)丙類:工廠、營造商、農礦場、娛樂場 所。 (4)丁類:從事特殊危險工作者、如潛水、 消防、危險品製造、現金押運等。
(二)承保範圍:見基本條款第一條,若受害之受僱人,同時有公保、勞保或軍保時,本保險僅賠償保險給付不足部份。(二)承保範圍:見基本條款第一條,若受害之受僱人,同時有公保、勞保或軍保時,本保險僅賠償保險給付不足部份。 • (三)保險金額:有最低保險金額之規定- (1)每一個人傷亡:新台幣20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台幣100萬元。 (3)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200萬 元。 保額可依被保險人所要求,按此組合比例提高至5倍。 • (四)自負額:新台幣2500元,保險人僅就超過自負額部份,負賠償之責。若受僱人已投保公保、勞保、軍保者免除之。若提高自負額另有5%以下至30%以下之優待。
(五)保險費率:如表 • (六)最低保費:每張保單之最低保費為新台幣500元。 • (七)保險費之調整: (1)自負額提高 (2)有關是否投保勞保、公保或軍人保險: (3)實務上通常訂定最低保費預收,保單到期按實際薪津調整,多退少補,以達公平合理原則。
(八) 特別不保事項: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 死亡。 (3)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 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 任,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我國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單基本條款簡析:(見附錄)我國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單基本條款簡析:(見附錄) 第一條~四條:說明保單之承保範圍、受僱人定義、較少金額之 給付、訴訟抗辯及其費用補償。 第五條~十四條:不保項目共12項(第九條有三項目)。包括一般不保事項及特別不保事項。 第十五條~三十一條:為承保條款,即說明保單之理賠事項及一般事項。 • 產品責任保險(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之意義---承保被保人因製造、發售、處理、或分配其產回或貨物,在他人消費或使用時受到損害而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其承保對象可類分四種:(註三) • (一) 成品或合成品之製造者。 • (二) 天然物之生產者。 • (三) 成品或合成品之銷售、供應者。 • (四) 其他參與產品之生產或上市銷售之人。
產品責任保險單之主要不保事項可歸納下列四項:產品責任保險單之主要不保事項可歸納下列四項: • (一) 被保險產品全部或部份缺陷而引起產品本身之毀損滅失。 • (二) 被保險產品之收回、檢查、修理、替換或不能使用而須負擔之損失。 • (三)因設計、製造程式、規格錯誤,或說明不當而發生損失。此純屬管理疏失,又「管理錯誤」。(我國新制保單已承保在內) • (四) 被保險人以契約方式承認覆行之賠償責任。
茲將產品責任保險之特性(註四)簡述列表如下:茲將產品責任保險之特性(註四)簡述列表如下:
質言之,產品責任(簡稱PL)乃指因產品缺陷,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製造商或銷售商在法律上應負之賠償責任。質言之,產品責任(簡稱PL)乃指因產品缺陷,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製造商或銷售商在法律上應負之賠償責任。 • 產品缺陷之種類: 1.設計上之缺陷 2. 製造上之缺陷 3. 警告標示及(或)使用說明書不夠完備 4. 廣告及銷售員之口頭說明不夠完備 • 由於消費者保護法通過後,企業責任相對加重,新設計產品責任險成為動要的避險工具,茲與舊制保單比較主要差異如下:
新設計產品責任保險與現行產品責任保險主要差異新設計產品責任保險與現行產品責任保險主要差異
我國產品責任保險保單內容簡述如下: • (一) 承保方式:自民國68年5月起,以特別保險 單承保。 • (二) 承保對象:分兩類 (1) 甲類:生產者、製造者、裝配者、加工 廠商、進口商。 (2) 乙類:批發商、經銷商、零售商。 費率高低:甲類>乙類。 • (三) 承保範圍:見基本條款第一條。承保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四) 保險金額 • (五) 自負額:最低自負額為新台幣2,500元,似嫌偏低,可減收保費提高至五萬元。 • (六) 保險費:以費率與銷售總金額計算保費,實務處理上有下列四種性質保費: (1) 預收保險費 (deposit premium)- (2) 實際保險費 (actual premium) - (3) 調整保險費 (adjusted premium) – (4)最低保費(minimum premium)
(七) 費率計算範例: • (1) 公式:總費率=基本保費增加保額後 之費率倍數 (1-提高自負額減費) • (2) 例子:有甲類的水果生產者,其基本保 費為0.15‰,以基本保額2倍投保 產品責任險,自負額約定20,000 元,則總費率之計算如下:(假 設自負額減費7.5%) 0.15‰ 1.85 (1-7.5%) = 0.2566875‰ • (八) 預收保費= 保險期間內預計銷售總金額 短期基數 總費率 • 承上列,設保險期間三個月,其在保險期間內預計銷售總額3,000,000元,保額及自負額不變,則 預收保費=30,000,000 0.2566875 ‰ 2=1,540元
(九) 保險期間:有效期間為一年,又稱溯及保險 (back coverage),即產品缺陷而致之傷害或財損,第三人在保單有效期間賠,保險人即須負賠償之責;現已採索賠制 (Claim Made Basis)。 • (十) 特別不保事項: • 我國產品責任保險保單基本條款簡析:(見附錄)「被保險產品」包括該產品之包裝及容器。 • 可書面約定加保者有(1)各重罰金、懲罰性賠償金或約金(2)被保險產品交予買受人屆滿十年(3)第十二項第9款(計11種)之產品或其成份所致者。
「被保險產品之缺陷」系指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或具有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足以導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者。「被保險產品之缺陷」系指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或具有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足以導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者。 • 防阻產品缺陷之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 被保險人訂約時之據實說明義務。 • 保險費依保險期間內預計銷售金額計算預收,期滿三十日內,實際銷售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核算,多退少補,應收保費不得低於最低保險費。 • 保險當事人書面終止契約之保險費計算規定。被保險人不申報實際銷售金額者,則以全年預收保險費乘以短期費率計算之。
承保公司賠付金額,已達保單載明「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之金額時,保單即告失效,被保險人應即書面通知實際銷售總金額,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之依據。實際保險費超過預收保險費時,其差額應由被保險人補繳之;但預收保險費超過實際保險費時,其差額不予退還。承保公司賠付金額,已達保單載明「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之金額時,保單即告失效,被保險人應即書面通知實際銷售總金額,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之依據。實際保險費超過預收保險費時,其差額應由被保險人補繳之;但預收保險費超過實際保險費時,其差額不予退還。 • 保險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協助抗辯或進行合解之必要費用由保險人另予給付。但未經保險人參與或刑事訴訟則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我國電梯意外責任保險保單內容簡述如后: • (一) 承保對象:分三大類 • (二) 承保範圍:承保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之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出入電梯之人傷亡或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Lift Liability Insurance)。 • (三) 保險金額:有基本保額規定,同表4-6。 • (四) 自負額:2,500元 • (五) 保險費-每部電梯依承保對象分別收費(基本保費)如下 甲類:3,000元 乙類:4,500元 丙類:7,500元 倘使用性質含兩種以上分類,其費率按較高分類計算之。
(六) 保費之調整── (1) 增加保險金額之保險費率倍數,同表4-7。 (2) 提高自負額減費標準,同表4-8。 (3) 加費規定── 1.樓房超過十層,每增加五層按應收保 費加收5%,不及五層按五層計算。 2.電梯載客超過10人,按應收保費加收 10%。 (4) 短期費率:同表4-9。 • (七) 保險期間:一年。
(八) 不保事項:共11項,除一般不保事項外,尚有下列二項: (1) 被保險電梯因裝載重量或乘坐人數超過保單載明該電梯之類荷量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 被保險電梯發生損壞或故障未經修復或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而繼續使用發生之賠償責任。 • 我國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單內容簡述如后: • 承保範圍:承保被保險人(即承攬人或定作人)在保單載明之施工處所內因執行承包之營繕業務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損,依法應負之賠償表任(Constructor’s Liability Insurance)。
基本保費為新台幣6,500元。 • (七) 保費調整: (1)同表4-7,表4-8。 (2)加費規定— • 1.建築物預定高度超過十層,按應收行費加收10%。 • 2.施工中使用爆炸物,按應收保費加收20%。 • 3.被保險人從事承包各項土木、建築、安裝或其他工程,或承包合約總價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者,逐案加費,並報公會備查。
我國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Golfer’s Liability Insurance)保單內容簡述如后:(註五) 承保範圍四大項: 1.意外責任險— 2.附加衣李球具損失險—見保單基本條款第三、 四條。 3.一桿進洞(Hole in One)條款- -見保單條款。 被保險人一個月內申請額外償付,承保公司 每 次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貳萬元為限。 4.球僮醫療費用條款- -見保單條款。 承保公司每次最高補償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 壹萬元為限。
最低保險費:每張保單不得少於新台幣500元。 • 保險期間:一年為限。 • 經紀人佣金:保險費之百分之十。 •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乃是承保被保險人因執行其專門職業時,由於疏忽(Negligent Act)、錯誤(Errors)判斷或疏漏(Omissions),以致於未能提供適當的專業服務而致其顧客遭受損害時,依法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由保險人代為賠償。目前我國市場上已開辦的險種有(1)醫師業務責任保險(2)會計師責任保險(3)律師責任保險。
ξ 本 章 習 作 ξ 一、觀念測驗 1. ( )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即是承保僱主之過失責任。 2. ( ) 產品責任保險,「產品」不包括天然之產品。 3. ( ) 第三人責任保險,「第三人」乃指契約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實務上,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及家屬亦視為第三人。 4. ( ) 產品在被保險人的處所內發生事故為「產品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5. ( ) 公共意外任保險乃以「索賠基礎」為保險責任之認定公式。
二、作業練習 1.試述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及其一般之共同特性。 2.試述責任保險之種類並申述其發展之將來性。 3.何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試舉二例說明。 4.試說明「產品責任保險」之獨具特性?並歸納其不保事項? 5.「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目的為何?又其與勞工保險有何異同?
6.試述下列各險之承保範圍: (1)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2)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3)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4)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7.在不考慮提高自負額及各種加費規定時,某一建築師事務所要求以每一體傷100萬元,每一事故傷亡400萬元,每一事故財損100萬元保險期限內最高賠償金額2,000萬元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金額,問應繳保費若干? 又考慮前述規定時,保費如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