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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秘密和信息公开. 一 , 国家安全与知情权 二 , 信息公开. 国家保密局负责人曾指出 , 当前泄密的现象有四种 : 一是国外渗透进来窃取经济技术秘密; 二是在外贸洽谈中无意或有意泄露秘密; 三是通过通信邮电方式把国家秘密泄露出去; 四就是在报刊上刊登了不该刊登的秘密。. “ 新闻报道中泄密 , 属于记者写稿或擅自改编秘密文件资料予以刊发的 , 约占 50% ; 属于业务部门干部撰写的稿件由于未经审核而泄密的 , 约占 40% ; 属于业务部门审核不慎而造成泄密的 , 约占 10% 。. 密法与判例. 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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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秘密和信息公开 • 一,国家安全与知情权 • 二,信息公开
国家保密局负责人曾指出, 当前泄密的现象有四种: • 一是国外渗透进来窃取经济技术秘密; • 二是在外贸洽谈中无意或有意泄露秘密; • 三是通过通信邮电方式把国家秘密泄露出去; • 四就是在报刊上刊登了不该刊登的秘密。
“新闻报道中泄密, 属于记者写稿或擅自改编秘密文件资料予以刊发的, 约占 50%; • 属于业务部门干部撰写的稿件由于未经审核而泄密的, 约占 40%; • 属于业务部门审核不慎而造成泄密的, 约占10%。
密法与判例 • 保密法: • (1) 英国:《公务机密法》 • (2) 美国: 《反间谍法》 • (3) 德国:”违法秘密” • 判例: • (1) 五角大楼文件泄露事件 • (2) 《进步》杂志案 • (3) 《抓间谍者》 • (4) 西山记者事件
“五角大楼文件” : 美国建国以来第一起由政府诉求法院向新闻媒介颁发禁止令的案件。
九位大法官的意见, 可以归纳成三类: 第一类是以白莱克大法官 (Justice Hugo L. Black) 为代表, 认为立国先贤们在制定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时, 旨在给予新闻自由绝对的保障, 才使新闻界得以实现督责政府与服务大众的任务。因此他们认为法院无权禁止或管制或检查任何新闻, 哪怕新闻的刊布, 将威胁到政府的安全。 Justice Hugo L. Black
第二类以史蒂华大法官 (Justice Potter Steward) 为代表, 并包括布雷恩及怀特两大法官。他们认为新闻自由不应受到政府钳制与拘束, 但为防止对国家发生直接、立即以及无法挽回之损害时, 则应不在此限。 该三位大法官与前一类不同之点, 乃对新闻自由设有有限度的限制, 但是他们认为, 就时报等一案来说, 此一限制似无适用之必要, 因为此等文件并无造成立即与直接危害之虑。 Justice Potter Steward
第三类则以布莱克曼大法官 (Justice Harry C.Blackmun) 为代表, 他与首席大法官贝尔格及哈兰大法官均认为, 法院对行政机关, 特别是内阁部会所认定应行保密之资料, 应予彻底执行, 不应拒绝其权力之行使。 该三位大法官对新闻界揭露“机密文件”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及利益事, 表示忧虑, 他们并非认为其他六位大法宫的意见曲解宪法, 而是认为如此关系国家安全与利益的问题不应仓促行之。 US Supreme Court Justice Harry Blackmun
布大法官与贝首席大法官均认为, 本案系在慌乱中进行, 未能给予法院足够的时间, 以考虑决定何等资料之刊行将足以导致美军之死亡、盟邦之破坏、和谈谈判困难之增加, 以及外交谈判上所能发生之阻挠等。因而认为, 应将此案发交下级法 院重行开庭详讯。 贝首席大法官称, 时报能以三个月的时间研究, 何不能向政府征询有否危害国家安全之资料在内? 认为有失新闻界之“诚信”。 哈兰大法官强调, 行政机关, 特别是总统, 在外交关系及外交政策权力行使之范围内, 对文件资料之保密与国家安全与利益衡量上所作之决定应予尊重。 Supreme Court Justice, John M. Harlan
《华盛顿邮报》首席执行官格雷厄姆和总编布拉迪尔离开法庭。《华盛顿邮报》首席执行官格雷厄姆和总编布拉迪尔离开法庭。
对时报批评的一面(舆情) 艾奇逊 Adm· Grant Sharp Walt W. Rostow
高华德 巴克莱
雷斯顿 • 李普曼是20世纪美国最有影响的政治评论家.
美国最高法院当时的首席大法官休士 (Chief Justics Charles Evans Hudghes) 曾指出, 对新闻之“事先检查与限制”是绝对不可能确认的。 Charles Evans Hudghes
“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使司法机关有权审查“机密文件”的分类和分等。 信息自由法标志
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 (Justice Hugo L Black) : 新闻界是在为受统治的人民服务, 而不是为统治的政府服务。只有取消政府对新闻之检查与限制的权力, 新闻界才能永远自由地监督与检查政府的作为。他说, 新闻界之受到保障, 始能揭露政府的秘密, 使人民能充分了解政府的所作所为, 有效地防范政府对人民的欺骗。 Justice Hugo L Black
[美]唐·R·彭伯(Don R.Penber)《大众传媒法》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中文版,614页,定价65元。
1985年1月20日,美国总统里根在夫人南希·里根的陪同下,在白宫举行的非公开仪式上正式宣誓就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沃伦·伯格主持了这次仪式。新华社发(传真照片) Potter Stewart
《进步》杂志案 1979年, 美国《进步》杂志准备在4月号上发表自由撰稿人霍华德·莫兰特的文章《氢弹的秘密:我们如何得到它;我们为何谈论它》,介绍氢弹的制造方法。 美国的第一颗氢弹
美国刚推出第一个英文版的3个月后,世界知识出版社就出版的第一个中译本美国刚推出第一个英文版的3个月后,世界知识出版社就出版的第一个中译本 图为1987年7月由纽约维京企鹅公司出版的《抓间谍者》的第一版
西山记者事件(日本最高法院 1978年5月31日决定, 刑集32卷3号457页) 事件梗概 1971年2月至1972年2月, 日美两国就冲绳归还问题进行外交谈判。6月17日,两国签订《冲绳返还协定》,决定由美国将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占领了 25 年的冲绳返还给日本政府。同年底, 该条约在日本国会上被强行通过。 日本沖繩島海水淡化廠及周邊環境鳥瞰
背景:1969年,美日两国首脑曾签订“秘密条约”,允许美军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将核武器运入日本,并确保一旦东亚发生不测,美军可在日本自由行动。背景:1969年,美日两国首脑曾签订“秘密条约”,允许美军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将核武器运入日本,并确保一旦东亚发生不测,美军可在日本自由行动。 日方考虑到国民的反核情绪和政府的“无核三原则”,要求美方在冲绳归还后撤离所有在冲绳部署的核武器,并与驻日本本土美军一样,在冲绳实施根据《日美安保条约》的事先协商制度,即要求对冲绳实行“除核•与本土一致”原则,这些要求被采纳进声明中。 1969年11月,日本首相佐藤荣作(左)与美国总统尼克松在白宫举行会谈。(共同社)
1971年5、 6月间, 被告人《每日新闻》政治部记者西山大吉委托友人、外务省审议室女事务官将有关冲绳归还谈判的秘密文件复写件带出。西山将收到的文件(绝密电报) 提供给社会党众议员横路孝弘。1972年3月, 以此为根据该议员在众议院预算委会上披露了证明日美之间存在秘密协定的外务省绝密电文, 对政府提出质询。 横路孝弘
终审判决 • 1978 年, 日本最高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被告上诉,宣判西山记者有罪。理由如下: • (1) 《国家公务员法》中所称的秘密是指被认为在实质上值得作为秘密加以保护的事项, 其认定应当服从司法的判断。本案中的电文一旦泄露便有妨害外交谈判有效进行的危险性, 所以属于在实质上值得作为秘密加以保护的事项,并且, 秘密约定并不与宪法秩序相抵触, 不属于违法的秘密协定。 • (2) 《国家公务员法》中的“怂恿”是指以令公务员实施泄露秘密的行为为目的, 对其实施怂恿行为, 使其足以产生实施该泄露行为的决心。西山记者的行为符合该要件。
(3) 在民主社会, 报道机关对国家政务的报道为国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提供 了重要的可资判断的资料, 是为国民的知情权服务的。所以, 报道的自由属于 《宪法》第 21 条所保障的表达自由中的重要内容, 并且, 为了使报道有正确的内容而进行采访的自由, 比照《宪法》第 21 条的精神也是值得加以充分尊重的。所以, 报道机关对公务员执著的劝说、要求, 这都是出于报道的目的, 只要其手段和方法比照法律秩序整体的精神是合理的并且符合社会的观念, 该行为就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 从实质上讲不具有违法性。但是, 本案中, 西山被告的行为显然侮辱了作为采访对象的 H 事务官的人格尊严, 不符合社会观念和法律秩序的精神, 超出了正当的采访活动的范围。
最新案例:“维基解密”背后的秘密 • 《中国报道》2010年10月15日 • 编译 王磊 • “维基解密”揭露了阿富汗战争许多不为人知的内幕,美军在阿富汗诸多违反人权的作为,让大家看到隐藏在美国反恐旗帜下战争的真相。
“维基解密”(Wikileaks)从表面上看,是一个很普通的网站,网页上都是纯文字的标示和链接,不过它背后的作业机制却大有学问,2010年7月26日,“维基解密”在《纽约时报》、《卫报》和《镜报》配合下,在网上公开了多达9.2万份的驻阿美军秘密文件,引起轩然大波。这一大宗军事情报泄密事件,被认为是美国1971年“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的“2.0版本”。而《卫报》根据该网站提供的报告,披露了更多美军滥杀平民及说谎掩饰的内情,包括美军在2007年一次针对塔利班高层的空袭,杀死多达300名阿富汗平民,但美军却对外声称当时已“确认附近区域没有阿富汗平民”。 维基解密”张贴出大量保密文档
纽约时报2010年7月25日头条:阿富汗战争-被曝光的绝密档案纽约时报2010年7月25日头条:阿富汗战争-被曝光的绝密档案 基解密网总编辑阿桑奇
有媒体调查显示,66%的美国人表示“发表这些资料是错误的”,只有25%的人认为维基解密网站做得对。大部分美国人都认为机密文件,不应上贴到互联网,一些网民还质疑这一泄密行为可能危及目前在阿美军士兵的安全。你认为维基解密网站做得对吗? 朱利安·阿桑奇在记者会上手持一份英国《卫报》
信息公开 • 一、信息公开的形式 • 二、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 三、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 • 四、信息公开争议的救济措施 • 五、信息公开的豁免事由 • 六、《信息自由法》实施效果
公众对权力组织的“知晓权”(the Right to Know) • 1945年美联社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1880-1965)首先使用了这个概念,指公众通过传媒享有了解政府工作的法定权利,属于新闻自由范畴。50年代,这个概念得到法学界的支持。 右图:库柏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和其他社会公共组织把自己拥有的文件和其他信息向人民公开的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而知情权来源于表达自由。 广义的知情权指公民获得、知悉一切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信息的自由与权利。所以,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表达自由包括了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由此而形成了信息自由的概念。
一,信息公开的形式 • 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或信息自由法, 总体地规范信息公开制度。如北欧,美国 • 制定单项的或者特定事项的法律、法规, 规定相应的信息公开事项。如英国,德国等 • 在新闻法里对信息公开有所规定。
欧洲大多数国家以及秘鲁、墨西哥等拉美国家先后制定并公布了信息公开法欧洲大多数国家以及秘鲁、墨西哥等拉美国家先后制定并公布了信息公开法 1951 年, 芬兰制定了《官方文书公开法》 (The IAW on the Public Character of Official Documents)。此后, 相继有美国 (1966 年) 、 丹麦 (1970 年)、挪威 (1970 年) 、法国 (1978 年) 、荷兰 (1978年) 、加拿大 (1982 年) 、澳大利亚 (1982 年) 、新西兰 (1982年) 、奥地利 (1987 年) 、意大利 (1990 年) 、比利时 (1994 年) 、 爱尔兰 (1997 年) 、日本 (1998 年) 、韩国(1998年)等国家制定了这样的法律。
其中影响较大、内容较为完备者, 当属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并于次年实施的《信息自由法》 (FOIA), 该法曾经进行多次修改。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阳光下的政府法》 , 也被认为是一部重要的信息公开法。
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各级政府部门的记录,如无特殊情况,应向任何公民开放;公民可以就不理会或拒绝查阅政府资料的事实向法院起诉。 • 左上图:信息自由法的网上查阅标志 • 左下图:信息自由法的印刷品封面标志
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1809-1817年在岗) • 1966年在提交参院关于《信息自由法》的报告中,该法案宗旨部分引证了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被称为“宪法之父”)的话: • 知识将永远统治无知,一个有志成为自己统治者的人,必须用知识给予的力量武装自己。一个民众的政府没有民众的信息或者民众没有获得信息的方式,那就只是一场闹剧或一场灾难,或者两者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