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 likes | 406 Views
安监局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 41 号令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 55 号令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 57 号令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43 号令.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45 号令
E N D
安监局文件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41号令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55号令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57号令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自2012 年3月1日起施行 ) 43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45号令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2013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5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五十三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 (三)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
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四)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 (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规定》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并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规定》第九条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为安全审查)手续。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办法》中规定了必须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一是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是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办法》中规定了必须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一是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是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 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和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爆炸事故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于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
(一)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 • (二)加快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 1.全面开展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涉及已公布的1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将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范围,涉及上述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今后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2.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完善工作。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2014年底前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将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全部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范围。(现名录74种) 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完善监控措施,2014年底前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录。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计安全管理。(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计安全管理。 1.开展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 2.加强对新建项目的设计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 全面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逐步提高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推行化工生产装置定期(每3至5年一次)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工作。
(四)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四)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 • (五)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
2013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 (1)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 • (2)对已完成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改造质量和使用效果。 • (3)涉及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完成40%以上。 • (4)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和设施以及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完成50%以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 一、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依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并确保于2014年底前完成。 •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14种) •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 (十)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在详细设计和施工安装阶段,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按管理程序重新报批。在采购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不应影响工程安全质量。设计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编制设计竣工图,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地下管道、阀门和设备等地下隐蔽工程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十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十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 (十九)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