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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第十章 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一、学校卫生的概念 学校卫生,是指根据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的特点,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学校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消除各种不利于儿童和青少年学习和生活的因素,创造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和促进学生的正常发育、身心健康,以实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教育目标的卫生活动。. 二、学校卫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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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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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十章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一、学校卫生的概念 学校卫生,是指根据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的特点,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学校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消除各种不利于儿童和青少年学习和生活的因素,创造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和促进学生的正常发育、身心健康,以实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教育目标的卫生活动。

  2. 二、学校卫生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为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状况的决定》。之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关于全日制学校的教学、劳动和生活安排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生体质健康卡片》、《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等30余项学校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979年和1980年,教育部和卫生部相继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学生健康问题的关怀,也为我国学校卫生立法提供了依据。

  3. 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教育部、卫生部还制定了许多规章。1999年卫生部根据WHO《健康促进学校发展纲领》制定了《健康促进学校工作指南》。2002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1996年卫生部发布了《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2002年11月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还批准颁布了一系列学校卫生国家标准,包括: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87)、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GB7792—87)等。

  4. 三、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主要是:监测学生的健康水平,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学校作为社会制度或文化系统的存在,不仅是教育系统,也是社会体系、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学校卫生工作任务的完成,很大程度上是在履行其社会职能。因此,必须注重于学生的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等综合能力,协调学校教育和社会生活环境之间的互动联系,采取科学的学校卫生保健措施。

  5. 搞好学校卫生其意义在于: 第一,是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重要手段。 第二,是提高学习效率的有效途径。 第三,是培养良好卫生习惯的基础性工 作。 第四,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有力 措施。

  6. 第二节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一、教学卫生 (一)教学和作息时间 根据我国教育部和卫生部的规定,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为:小学不超过6个学时,中学不超过8个学时,大学不超过10个学时。 学校还必须保证学生有课间休息的时间,课间休息时间应当至少保证有10分钟。

  7. (二)劳动卫生 适度安排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不仅能让学生增强劳动观念,提高动手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也是学校搞好学生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安排适当的劳动工种和劳动量。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校要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8. (三)体育活动 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体育及格率在85%以上。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合理安排适合学生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防止发生伤害事故。还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9. 二、教学设施卫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教育法》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①学校在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时,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③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④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⑤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还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10. 三、学生卫生保健 (一)开展健康教育 (二)开展健康检查 学校应当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应每年对中、小学学生作一次体检,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11. 四、学生健康管理 (一)建立与健全卫生管理的综合组织网络 学校应当建立与健全卫生管理的综合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学校保健科(室)、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学校红十字少年组织、班级卫生值日等组织机构的作用,制订学校卫生规章制度,建立由师生共同参与、各司其职的学校卫生岗位责任制。 (二)完善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学校要有完善的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应当纳入学生档案。学校要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12. 五、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一)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13. (二)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 学校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要加强卫生教育,将公共卫生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安排必要的课时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使防病防疫知识深入人心。要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病抗病的能力。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

  14. 第三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一、学校卫生管理机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15. 二、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任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 地方病的防治计划。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16. 第四节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一、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根据上述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17. 二、学校卫生监督员职责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阶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18. 三、处 罚 对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正。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没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9.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对学校提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没有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对学校提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没有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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