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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商 法

国 际 商 法. 国际贸易系 孙 爽. 法,古写作.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 商 : 从词源上考察,在古代汉语中, “ 商 ” 是一种计量单位。 商法 ---Business Law / Commercial Law 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市场经济中的商法体系. 市场行为法. 社会保障法. 宏观调控法. 市场主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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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 际 商 法 国际贸易系 孙 爽

  2. 法,古写作

  3.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4. 商: 从词源上考察,在古代汉语中, “商”是一种计量单位。 商法---Business Law / Commercial Law 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5. 市场经济中的商法体系 市场行为法 社会保障法 宏观调控法 市场主体法

  6. 施米托夫 (Clive M. Schmitthoff)(1903~1991) 出生于德国,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 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著名大学的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 他的大量著作和论文都是分散发表的,其中最著名的著作是1948年首次出版的《施米托夫论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现已出到第8版。此书已被译成法、俄、汉、日等多种文字。

  7. 冯大同(1934-1995)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是中国研究国际商法的第一人。

  8. 沈四宝: 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9. 国际商法学是一个动态体系,但从国际商事交易的实际出发,国际商法的理论体系为:国际商法学是一个动态体系,但从国际商事交易的实际出发,国际商法的理论体系为: 国际商法总论 国际商事主体法 国际商事行为法 国际商事救济法

  10.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产生及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及产生 (一)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 1、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比传统意义的商法更为广泛。 2、由于从事国家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不同国家间的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之间的交易。

  11.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 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除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还应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

  12. (三)国际商法的产生 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自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它出现于十一世纪的威尼斯。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萌芽) ┇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13. 二、国际商法的特征 (一)国际商法具有国际因素 1、主体具有国际因素 2、客体具有国际因素 3、内容具有国际因素

  14.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交易(二)国际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交易 (三)国际商法的基本主体是商事组织 1、依法享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 3、非法人的商事组织 4、国家 5、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四)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5.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各国商事立法 4、国际商事判例

  16. 第三节 两大法系的比较 一、法系 是指比较法学家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征对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所做的分类。 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 其中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国际商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7. 1、假如某中国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将中国的家具标上美国商人制订的商标出口美国,并由其分销到美国各地,合同并未约定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后中国进出口公司因第三人提出商标侵权之诉而受到损失。 问:该案适用什么法律?中国进出口公司是否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 思考案例

  18. 2、英美国家庭审与我国庭审活动有很大区别:2、英美国家庭审与我国庭审活动有很大区别:

  19. 二、大陆法系的结构及特征 1.起源:13世纪西欧 源于罗马法 2.标志: 1804年《 法国民法典》 1900年《 德国民法典》

  20. 3.范围:P7 4.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 法律分为公法( Public Law )和私法( Private Law ); 公法——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主张编纂法典( Code )。 5.法院组织: 基本上分为三级: 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21. 三、英美法系的结构及特征 1.概念: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2.范围:P7 3.渊源:判例法、成为法、习惯法 4.特点: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 美国-联邦法与州法 “先例约束力”

  22. 四、两大法系的区别 (一)法律的结构不同 (二)诉讼程序上的差别 (三)技术风格上的差别

  23. 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 (一)大陆法系“判例法”出现且其地位不断提高 (二)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在日益增多。 (三)两大法系的重大差别还将长期存在,不会很快消失。

  24. 六、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一)两大法系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为一些重要的国际商事公约所吸收和采纳。 (二)国际公约、惯例尚无涉及的领域仍由有关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加以调整。

  25. 第四节 我国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独立生长的、以宗法农业经济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它以儒家伦理为指导思想,奉行立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哲学,提倡和谐,反对争讼,尽量用调节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端,劝导人们努力过一种道德的生活而不是法律的生活。 以大陆社会主义法律为主体,同时并存具有普通法内容的香港法和具有大陆法系特色的澳门法与台湾法为一体的新的法律体系。

  26. 婚嫁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七出 :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亲亲相隐”: 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法定谋反、大逆、谋叛等重罪外,对于其他犯罪,均要相互包庇隐瞒,而不能相互告发。

  27.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 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法律形成和发展的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大夫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 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在唐朝达到鼎盛,唐律和《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代表。对后世及亚洲其他国家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8. 但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清末统治者被迫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律修改封建法制。 新中国建立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 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经历了1979年前后两阶段。

  29. 观念应用 在法学讨论课上,对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哪一法系的影响更大的问题上,同学们发表了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受大陆法系影响更大,有的同学则认为受英美法系影响更大,请发表你的意见。

  30. 试试吧!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你认为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31. 1、国际条约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 特点主要有: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协议而非单方面文件;书面;国际经贸领域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2. 2、国际惯例 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其本身不是法。 影响较大的有: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3、各国商事立法 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 涵盖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

  33. 罗马法:(Roman Law)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主要代表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 。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由于这些表法当时都是由青铜铸成的,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34. 衡平法(equity) 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35.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 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二者的区别 (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 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4 )法律术语不同

  36. 美国-联邦法与州法 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州。即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是例外。但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在民事立法方面,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

  37. 《国际商法》之WTO专题 ——解析中美轮胎特保案

  38.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概念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

  39.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 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

  40. 举个例子吧: 王某从自己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企业的100万元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其150万元的债务,那么,对其不能清偿的50万元企业债务,王某应从其另外80万元个人财产中再拿出50万元用来偿还。投资人的这种责任,即为无限责任。

  41.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根据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独资企业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2. (二)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43.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44. (三)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p45 案例分析: 某独资企业于1999年7月成立,投资人麦克由于身体原因,将企业委托给里根管理。 2000年3月,里根购买了住房,并从银行贷款10万元,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以该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里根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处分抵押权时遭到投资人麦克的拒绝。 请利用所学知识分析。

  45. 三、意义: 1、个人独资企业是西方企业发展史上最早产生、最为简单、为数众多的企业形式。 2、在日本等国家,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银行、保险等事业 。 3、大多为中小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国民经济不起主要作用 。

  46.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 (一)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投资形式的好处: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简单 2、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灵活多样,效率较高。 3、个人独资企业易于保守业务秘密 4、个人独资企业的竞争性和进取性较强。 5、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较轻。

  47. (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投资形式的弊端 1、在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上,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着局限。 2、企业经营规模有限。 3、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大、安全感弱。 4、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期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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