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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概況. 報告人:統計處陳昌雄. 地院民事第一審新收件數結構. 地院民事第一審訴訟新收件數自 88 年 15 萬餘件逐年升至 96 年 29 萬餘件後,反轉下降至 99 年 15 萬餘件。 通常程序訴訟案件近五年呈逐年下降, 99 年已降至 6 萬 1 千件之新低。. 高院民事第二審新收件數結構. 高院第二審新收件數近五年維持在 8 千件以上,並有逐年增加之勢, 99 年近 9 千件為歷年最高。 依案件結構比觀察,近 9 成為上訴案件;更審案件近三年呈下降, 99 年僅占 7.4% 。. 地院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終結情形 ( 不含其他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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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概況 報告人:統計處陳昌雄
地院民事第一審新收件數結構 • 地院民事第一審訴訟新收件數自88年15萬餘件逐年升至96年29萬餘件後,反轉下降至99年15萬餘件。 • 通常程序訴訟案件近五年呈逐年下降,99年已降至6萬1千件之新低。
高院民事第二審新收件數結構 • 高院第二審新收件數近五年維持在8千件以上,並有逐年增加之勢,99年近9千件為歷年最高。 • 依案件結構比觀察,近9成為上訴案件;更審案件近三年呈下降,99年僅占7.4%。
地院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終結情形(不含其他終結)地院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終結情形(不含其他終結) • 地院第一審通常訴訟主要以判決終結居大宗,歷年占7成以上,惟近2年降至7成以下。 • 訴外解決紛爭比率近五年逐年上升,98年已升至3成,主要受和解與移付調解成立件數逐年增加之影響。
地院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審理日數、提上訴比率及廢棄原判比率地院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審理日數、提上訴比率及廢棄原判比率 • 地院第一審通常事件審理日數自92年起於138-154日間起伏。 • 提上訴率略呈W型,99年上升至24%。 • 上訴後被高院廢棄原判比率自91年上升至3成後,反轉下降,均在3成以下,多數在26-28%之間。
高院民事第二審事件終結情形(不含其他終結) • 高院第二審訴訟事件亦以判決終結居大宗,歷年占7成5以上。 • 而訴外解決紛爭終結者亦穩定維持在2成1以上,99年2成5最高。
高院民事第二審事件審理日數、提上訴比率及廢棄原判比率高院民事第二審事件審理日數、提上訴比率及廢棄原判比率 • 高院第二審事件審理日數呈先增後減之勢,自92年起降至224日以下,99年再降為211日。 • 提上訴比率維持在5成以上,近四年微幅上揚至54%左右。 • 上訴後被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比率呈上下波動,近四年大致維持在23-28%之間。
行集中審理比率-按法院別 • 各地院間行集中審理比率差距甚大,99年有8所法院未及平均值42%,3所法院達6成5以上。 • 高院行集中審理比率較高,99年僅1所法院未及7成。
訴外解決紛爭比率-按法院別 • 99年地院訴外解決紛爭平均比率32.6%,低於此值有8所法院,成效最佳3所法院達42%以上。 • 高院則除1所法院未及1成外,餘在2成至2成7間。
特別訴訟種類平均審理日數 • 地院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平均審理日數略呈M型,99年減為192日,買賣則於94、99兩年超過180日,餘約在140-174日間變動。 • 高院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及買賣皆於91年之高點後開始緩降至99年各203日左右。
特別訴訟種類提上訴比率 • 地院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提上訴比率除91年外均在30-35%間變動;買賣亦於91年之低點後回升,99年44.6% 最高。 • 高院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提上訴比率在47-55%間;買賣在57-68%間變動,未有明顯趨勢。
特別訴訟種類上訴後被廢棄原判比率 • 地院損害賠償-侵權行為被高院廢棄原判比率多在3成上下波動,99年降為28.8%;買賣則在25-32%間變動。 • 高院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及買賣被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比率高低起伏較大,尤以買賣99年降至23.2%較95年40.6%差距達17個百分點以上。
律師代理訴訟比率 • 地院第一審通常事件有請律師代理訴訟比率,由91年16%逐年遞增至99年32%。 • 高院第二審事件則自95年起大致維持在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