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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知识讲座. 一、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 据考证,在 3000 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到 2000 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唐代沿袭秦汉制度,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 民国政府 《 区自治施行法 》 和 《 乡镇自治施行法 》 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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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唐代沿袭秦汉制度,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唐代沿袭秦汉制度,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我国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正是在我国古代民间调解活动的基础上逐渐演变而来的。
1931年11月的《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地方政府具有调解职能,1942年的《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和1943年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则将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规范,并同时废止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
200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同时正式施行。 2010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人民调解的概念、特征、性质、任务、原则及程序二、人民调解的概念、特征、性质、任务、原则及程序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特征 1、人民性。 2、民主性。 3、群众司法性。
(三)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四)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依法原则 2、自愿平等原则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五)人民调解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4、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六)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所在辖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
三、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产生 (一)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人民调解员选任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 与县法院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 通过在县法院(庭)设立人民调解调解室,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作。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在交警大队、各乡镇派出所设立调解室积极运用人民调解机制化解轻微治安纠纷及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纠纷,规范治调衔接机制建设。
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和协作 在各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建立检察院民事案件申诉联系点,探索开展检调衔接机制建设。
大力整合内部资源 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共同参与大调解工作,真正形成了相互衔接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
2012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案件4405起,调解成功4366起,调处率达100%,成功率达99%。2013年1至2月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案件416起,调解成功416起,调处率达100%,成功率达100%。同时,认真落实调解员的“一案一补”工作制度, 采取案件倒查方式,共兑现2012年村级调解员“一案一补”经费50690元,表彰奖励了8名优秀调解员,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 2012年以来共培训各级调解员2700余人(次),调解员政策法律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努力探索与实践,我县大调解格局已经全面构筑。
1、人民调解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人民调解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人民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 3、人民调解是党和政府连结群众的纽带,是落实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4、人民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5、人民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6、人民调解具有“向前看”、“双赢”、“道德约束”等多重功效,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五、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和作用
调解千家事 温暖万人心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