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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政策及业务操作培训 (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政策及业务操作培训 (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罗湖区国家税务局. 4. 3. 2. 1. 5. 目 录. 营改增政策背景介绍.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营改增应税范围. 主要涉税事项. 申报纳税. 5. 自助办税设备、涉税软件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背景介绍.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缴纳增值税 国税. 缴纳营业税 地税. 试点前. 试点后. 什么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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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政策及业务操作培训 (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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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纳税人政策及业务操作培训 (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罗湖区国家税务局

  2. 4 3 2 1 5 目 录 营改增政策背景介绍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营改增应税范围 主要涉税事项 申报纳税 5 自助办税设备、涉税软件介绍

  3. 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背景介绍

  4.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缴纳增值税 国税 缴纳营业税 地税 试点前 试点后 • 什么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6月1日实施)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5. 政策快送: • 根据财税〔2014〕43号《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6. 问题: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区别?问题: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 1)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税率缴纳增值税,符合规定的进项还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

  7. 第二部分: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营改增应税范围

  8.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一、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提供服务

  9. 二、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6月1日起执行

  10. 1、交通运输业

  11. 2、邮政业

  12. 3、部分现代服务业

  13. 注意: • 信息技术服务,不包括:网吧、网络游戏、社交网站。 • 文化创意服务,不包括:纯生活性设计,如发型设计。 • 鉴证咨询服务,不包括:公证、婚姻介绍、人才市场、 房地产中介等。

  14. 4、电信业(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受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税率为11%。 •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15. 4、电信业(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 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4〕43号《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16. 营业税改增值税行业范围不包含: • 1.建筑业; • 2.销售不动产等行业; • 3.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17. 5、零税率 •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税服务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18. 6、文化事业建设费 • 征收范围 • 原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起征点的个人(包含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9. 第三部分:主要涉税事项 一、防伪税控发行 二、发票使用及管理 三、税收优惠

  20. 一、防伪税控发行 问题1:我在哪里办理防伪税控发行? 办税服务厅一楼6、7号窗 . 问题2:我在哪里购买防伪税控设备? 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航天信息公司一楼驻点窗口 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系统-----百旺金赋科技公司 问题3:谁给纳税人培训? 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由运营商航天信息公司对纳税人进行培训,地点在航 天信息公司 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系统-----由运营商百旺金赋科技公司对纳税人进行培训

  21. 税务机关对金税卡和IC卡初始发行时,统一将最大开票限额设为万元。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税务机关对金税卡和IC卡初始发行时,统一将最大开票限额设为万元。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2. 二、发票使用及管理 • 发票种类 • 票种核定 • 发票领购 • 发票验旧 • 增购发票 • 最大开票限额调整 • 发票作废处理 • 红字发票处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范围及开具要求 • 丢失发票和海关缴款书

  23. (一)发票种类 1、一般纳税人可领购使用的发票种类

  24. 2、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 问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哪类纳税人使用的发票?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25. (二)票种核定 (1)人工审批核定方式购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新认定的6个月内(含6个月,以下同)或在辅 导期内,以税控票状态为“否”的,可填报《票种核定申请表》,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需领购的发票种类及月购票限量,然后凭审批结果 到发票供售窗口购票。 (2)电脑自动核定 一般纳税人认定期满6个月,或辅导期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 , 系统自动将其纳入“以税控票”管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 通发票的月购票限量将根据纳税人前6个月的平均销售额自动计算确定。

  26. (三)发票领购 要先办理《磁条式发票领购簿》,需携带: • 1.《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加盖公章、须法人代表本人签名或加盖私章, ,该签名与公司章程或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核对;法人代表本人办理不需此表,,一楼表格区领取或深圳市国税网站下载)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4.购票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 注:领取《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时需设置六位数密码。领购发票还需填写《验旧供新表》。然后按照要求购买发票。

  27. (四)发票验旧 纳税人在当月抄报税以后,其专用发票结存用量影响其购票的, 需进行发票验旧。请根据您使用的防伪税控设备分别办理: 使用I C卡的纳税人: 先进行抄税,然后持税务登记证到发票供售窗口办理数据恢复, 对已抄税的专用发票自动进行验旧处理,不须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办理 验旧。 IC卡当月抄税次数超过7次,专用发票结存用量影响超限量的,可 以防伪税控开具的发票开具明细清单及正常开具的最后一个号码发票 的记帐联原件,到发票供售部门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使用报税盘的纳税人: 在防伪税控设备打印发票开具明细清单及正常开具的最后一个号码 发票的记帐联原件,到发票供售部门办理增值税发票(含货运专用票、 普通二联票、五联票等)验旧手续。

  28. (五)增购发票 1、未纳入“以税控票”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如人工核定的月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可填报《票种核定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月购票限量。纳税人也可填报《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按批准数量购领发票。 2、纳入“以税控票”管理的纳税人(不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系统自动核定的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选择超限量购票文书申请审批或参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进行超限量。

  29. (六)增购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申报征收窗口办理抄税手续后或手工验销发票后,填写《预缴税款超限量领购发票申请表》直接携带购票附报资料到发票供售窗口按当月(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的3%预缴税款后购买不超过原月限量的发票。 当月超限量超过7次仍需超限量领购专用发票的,应持已开具但未抄税的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和纸质发票,到发票供售窗口办理手工验销发票,填写《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到申报征收窗口预缴税款,然后,向文书登记窗口提交《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后,持审批结果到发票供售窗口办理购票手续。 注:超限量购买,指的是发票不能满足需要,一般纳税人必须在所领购的发票使用完毕的情况下,方可增购发票。

  30. (七)最大开票限额调整 纳税人在办理防伪税控资格认定时,CTAIS系统自动为纳税人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限额为万元(千元版),如需调整最大开票面额,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变更最大开票面额申请。 注意:对调整IC卡最大开票限额的纳税人有结存空白专用发票的,应先在企业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自行作空白发票退回IC卡/报税盘处理,然后到发票供售窗口退回电子号码和缴销纸质发票后才可办理调高最大开票限额,限额调整完毕后再重新领购专用发票。

  31. 1、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的调整 最高开票限额确定标准: ①近三个月的平均开票面额(平均开票面额=总开票销售金额/开票份数) ②购销合同单件产品/提供服务单项价格十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百万元;价格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千万元。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纳税人,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变更)》,附报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交文书登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后,持审批结果通知书、IC卡/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厅税控发行岗(一楼6、7号窗)办理开票限额变更发行手续。 最大开票限额变更有效期结束后,应及时持IC卡/报税盘及其最后一次批准的《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返回税控发行岗(一楼6、7号窗口)恢复原最大开票限额,否则无法领购发票。

  32. 2、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的调整 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的纳税人,应 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登记窗口递交《防伪税控最大开票 限额变更申请审批表 (普通发票)》申请,附报资料 同专用发票。领取审批结果后,持审批结果通知书、IC 卡/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厅税控发行岗(一楼6、7号窗) 办理开票面额变更发行手续。

  33. (八)发票作废处理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 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 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 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 次留存。” 即时作废:在开具的当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 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34. (九)红字发票处理 1、普通发票红字发票处理 ⑴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⑵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 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 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 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⑶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 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 的红字发票。

  35. 2、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处理 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方可开具。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A、由购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购方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形 1)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且发票已认证相符的 2)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36. 2、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处理 B、由销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方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形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应未超过认证期且未经认证。 )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开具时间必须在开具《申请单》的上月或当月,且未经认证。 )

  37.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及开票要求 1、开具范围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 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38.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及开票要求 2、开具要求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 求开具: ⒈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⒉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⒊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⒋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 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9. (十一)丢失发票和海关缴款书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 先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再填报《发票丢 失被盗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窗口 登记备案及接受处罚。

  40. 1、丢失专用发票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丢失被盗处理。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及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1. 2、丢失普通发票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其他普通发票,办理发票丢失被盗处罚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发票供售部门核对其与原件一致无误,可在其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盖章,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42. 3、丢失海关缴款书 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43. 3、丢失海关缴款书 ⑴纳税人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必须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代征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并持以下资 料申请办理申报抵扣手续。 ①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海关完税凭 证抵扣清单》(从丢失海关缴款书开具日至申请抵扣期间的纳税资料)。 ⑵经管理科审核后,纳税人将丢失的海关缴款书税额填入当期的《增 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第28栏内。 ⑶待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返回后,稽核比对无误的,管理科同意 其申报抵扣,并将《审批表》“纳税人联”、第1项申请资料原件、稽核结 果通知书及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明细清单退返纳税人作为抵扣凭证。纳税人 须按要求与其他抵扣凭证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44. 三、税收优惠 • 1、增值税抵减 •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 • 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进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发票无需认定。 •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 • 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 税控设备的技术维护费抵减 •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5. 2、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常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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