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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權初探. 香港人權監察教育慈善基金 2012 年 3 月. 入大廈搜查手袋有否侵犯私隱?. 銅鑼灣中心周日規矩: 外傭搭電梯收 $3 ,搜查手袋 蘋果日報 2012.3.14 情況 1 :人人平等,均須動手搜查。 情況 2 :人人平等,均須目視袋內情況。 情況 3 :該處曾有販賣私煙及無牌食品工場。 情況 4 :該處曾發生恐怖襲擊。. 警方於李克強副總理訪港期間針對記者的安排有否侵犯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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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權初探 香港人權監察教育慈善基金 2012年3月
入大廈搜查手袋有否侵犯私隱? • 銅鑼灣中心周日規矩:外傭搭電梯收$3,搜查手袋 • 蘋果日報2012.3.14 • 情況1:人人平等,均須動手搜查。 • 情況2:人人平等,均須目視袋內情況。 • 情況3:該處曾有販賣私煙及無牌食品工場。 • 情況4:該處曾發生恐怖襲擊。
警方於李克強副總理訪港期間針對記者的安排有否侵犯私隱?警方於李克強副總理訪港期間針對記者的安排有否侵犯私隱? • 「曾偉雄指在李克強訪港期間,所有記者區與場地相距少於 50米。但記協資料顯示,最少四個採訪區與場地相距 60米至 170米。記協主席麥燕庭重申,採訪區的最低要求是讓記者可問到問題, 10米距離已是極限。 • 新城記者出示記者證後,警員搜查其銀包內每一小格。 • 在中華廚藝學院的保安區外,警員除查看記者證外,又過度抄下記者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 • 蘋果日報《記協投訴警方七宗罪》2011.9.2
大學宿舍裝閉路電視,監控宿生行為有否侵犯私隱?大學宿舍裝閉路電視,監控宿生行為有否侵犯私隱? • 樹仁大學宿舍未有諮詢,以失竊為由裝60部閉路電視 • 攝錄範圍包括公共洗手間、浴室、頭尾房,全方位監控宿生 • 宿舍組以閉路電視指證違規學生 • 2012.3.14 蘋果日報 圖片來源:互聯網
中學課室閉路電視兼錄音,有否侵犯師生私隱?中學課室閉路電視兼錄音,有否侵犯師生私隱? • //除教聯會黃楚標中學全校課室加裝逾百部閉路電視外,天水圍、將軍澳的中學同樣設有課室閉路電視,旺角勞工子弟中學同學報料,校內閉路電視更設錄音功能,把課室實況紀錄下來,引來家長及學生不安。 • 身兼黃楚標中學校監的天水圍香島中學校長楊耀忠,在天水圍香島中學30多個課室內安裝閉路電視,本報昨日接獲該校學生及家長報料,指學校在每個課室安裝兩個閉路電視,小食部兩部、每層走廊有五部,全天候監控。家長指校方安裝閉路電視前後無通知家長,直到昨日子女閱讀《蘋果》後才告之父母,該名家長對此感 不安,不能接受子女在被監視的環境下讀書。 • 該校副校長伍學齡表示,去年更換校內舊的閉路電視外,同時在各課室加設兩個閉路電視,校方在校門張貼告示,指校內有閉路電視進行錄影,影像傳往校務處,曾經有賊人闖入學校、洗手間設施被刑毀等,有助破案。伍學齡認為,學校是公共場所,上課情況不屬於私隱範圍,錄影只作佐證,也能起阻嚇罪案的作用。 // 2012.10.4 蘋果日報《三中學再爆課室裝CCTV 》
(續) 中學課室閉路電視兼錄音,有否侵犯師生私隱? • //此外,勞工子弟中學學生報料指,每個課室內兩部閉路電視能錄音,他說:「覺得每一刻都有人睇住我,校長、老師隨時入嚟鬧你。」他擔心校方以錄音對學生秋後 算賬。校長齊忠森指,校方設閉路電視已多年,一旦發生爭拗,能提供事件發生的證據,錄影帶只保存三周,不會隨便公開片段,任何人翻看片段需申請。 • 將軍澳道教聯合會圓玄學院第三中學學生亦指,其校各課室設一部閉路電視,每層樓梯前後各設一部。立法會教育界議員葉建源表示,校方應與師生建立互信,交代課室設閉路電視的目的。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認為,課室錄音的做法屬於全面監管,不能接受,侮辱學生的尊嚴。// 2012.10.4 蘋果日報《三中學再爆課室裝CCTV 》
僱主在工作地點裝閉路電視監控僱員,有否侵犯私隱?僱主在工作地點裝閉路電視監控僱員,有否侵犯私隱? • 情況1:閉路電視範圍包括值班工作範圍。 • 情況2:閉路電視範圍包括更衣室及廁所。 • 情況3:僱主以閉路電視及電子追蹤卡監控僱員。僱員須隨身攜帶電子追蹤卡,辦公大樓每處均有感應裝置,紀錄僱員行蹤及逗留時間。 • 情況3參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識私隱》。台灣:五南。2011.1。頁47。
學校於學生校服裝晶片防學生走堂,有否侵犯私隱?學校於學生校服裝晶片防學生走堂,有否侵犯私隱? • 「巴 西 有 學 校 為 了 防 止 學 生 逃 學 , 在 他 們 的 校 服 裝 上 晶 片 , 學 校 大 門 亦 裝 上 感 應 器 , 每 次 學 生 經 過 大 門 時 , 會 登 記 學 生 出 入 紀 錄 , 再 將 訊 息 以 電 話 短 訊 , 傳 送 予 學 生 的 家 長 。 技 術 人 員 指 , 即 使 校 服 經 過 洗 熨 , 晶 片 亦 不 易 損 壞 。 • 巴 西 東 北 部 一 個 城 市 , 在 公 立 學 校 採 用 有 關 系 統 , 市 政 府 耗 資 67 萬 美 元 作 測 試 及 安 裝 系 統 。」 • 港台:《巴西有學校於學生校服裝晶片防學生走堂》 (2012.3.28)
中學用金屬探測案搜查學生有否侵犯私隱? • 明愛元朗陳震夏中學以金屬探測器搜查學生有否帶手提電話上課 • 2012.3.14 蘋果日報 機場出入境,關員 以金屬探測器搜查 乘客,有否侵犯私隱? 圖片來源:互聯網
警員要求示威人士剝光豬搜身有否侵犯私隱? • 「15名在灣仔利東街(喜帖街)示威被捕的保育人士,最少4男3女遭剝光豬搜身,而搜身行動在律師離開後進行。其中一名女示威者在女羈留室穿回衣服後,竟發現有名男警長『路過』,『當時大家仲有眼神接觸 』。」 • 「有男示威者更兩度被剝光豬。 23歲的香港大學動植生物工程系學生王浩賢表示,律師離開約半小時後,他被警員要求在問話室內脫光搜身,『當時警察仲未決定要我入羈留室,根本冇必要咁對我』。第二次搜身發生在被捕後翌日凌晨 3時半,當他脫光衣衫後,警員還要求他托起下體讓人看清楚有否藏毒。」 • 蘋果日報《四女三男剝光搜身 喜帖街示威者投訴警方濫權》2007.10.10
Google街景有否侵犯私隱? • 「Google街景讓街道兩旁的行人與建築物一覽無遺,微細如車牌、行人容貌乃至民居窗戶等都清楚可見。美國三藩市的街景,便包括從脫衣舞廳步出、光顧成人書店、遭警員截查、爬鐵閘圖闖入住所、當街挖鼻孔的人,以至史丹福大學兩名穿比堅尼曬太陽的女子,惹起偷窺爭議。」 • 明報《私隱專員關注 被攝者可要求刪除 》2010.3.12
偷拍藝人:公眾利益?侵犯私隱? • 「藝員陳自瑤和王浩信,黃宗澤和胡杏兒,先後在6月初和6月中,被《FACE》周刊和《忽然一周》刊登他們在寓所內親熱的偷拍照片,其中黃宗澤更被拍到全裸照。前三人昨午在無綫電視製作資源部總監樂易玲和演藝人協會幹事陳芷菁陪同,前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遞交投訴信,並錄取口供。 • 私隱專員蔣任宏與3人會晤後說,『投訴人在家中被拍到全身赤裸及親密舉動照片,初步可見,這些照片是當事人在不知情下從單位外遠處拍攝』,這做法已可能涉及不公平收集個人資料。」 • 明報《私隱專員﹕偷拍藝人涉違例 》2011.6.28
港台:偷拍藝人家中活動 兩雜誌被裁違反保障資料(2012.3.28) • 「3 名 電 視 藝 員 早 前 被 雜 誌 偷 拍 並 刊 登 他 們 在 家 中 私 人 活 動 的 照 片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完 成 調 查 , 裁 定 兩 間 雜 誌 社 以 不 公 平 方 法 收 集 資 料 , 違 反 保 障 資 料 其 中 一 項 規 定 。 」
種票報道:公眾利益?侵犯私隱? • 「《蘋果日報》揭露美孚『一屋七姓十三人』後3日,《明報》找出13名登記選民,甚至與部分人當面對質。他們先從土地註冊處和公司註冊處查證問題選民的身分,確認其中8人是來自兩個家庭,分別是經營找換店的李家和經營藥房的黃家,記者掌握兩家人的確實住址和公司地址,便登門造訪。 • 上午11時,記者視察他們的家。調查組分成兩隊,同時前往懷疑是李家和黃家,分別位於青龍頭和油塘的真正住址,以防他們通風報信。到青龍頭的記者在門外按鐘良久,無人應門,遂向保安查詢,得悉李家住在這兒;而黃父毫無戒心向記者和盤托出兒子家住油塘,證實兩家人均虛報住址。 • 兩隊調查組會合,前往李家位於土瓜灣的找換店,找當事人當面對質。當被問為何家住青龍頭,選民登記報住美孚,對方想逃,最終記者在後門成功攔截。」 圖片來源:馬龍@蘋果日報 節錄:大學線第104期:《透視種票報道》,2012.1
唐宅吊臂車臨立:公眾利益?侵犯私隱? 纏擾一旦立法 此情境不復再 圖片來源:港台、網民二次創作
政府以私隱為由拒絕採用數碼資訊系統的警方消防向傳媒實時發布突發事件是否合理?政府以私隱為由拒絕採用數碼資訊系統的警方消防向傳媒實時發布突發事件是否合理?
篩選新聞,延報或無通知傳媒 • 「記者協會批評消防處,今個月一日起推行通訊數碼化,每日向傳媒發布的個案,只有求助個案的一成,比例較警方發布的兩成更少。而涉及市民安全的個人救護服務召援,全面封鎖,令傳媒未能查核到高官健康狀況,妄顧市民知情權,要求消防處,與新聞界達成共識前,恢復模擬及數碼雙軌制,令準確消息可盡快發放。」商台2012.2.19
唐英年「洩密」:公眾利益?有違保密原則? • 「在首場特首候選人電視選舉論壇,唐英年大爆梁在 03年一個政府高層會議,討論應否繼續硬推 23條時,說『香港始終有一次要出動防暴隊同催淚彈對付示威人士!』更指為了打擊商台,建議把商台牌照年期縮短,梁振英即時黑面否認。」 • 蘋果日報《選舉論壇 唐爆 03年政府高層會議內幕 梁要用防暴隊對付示威》2012.3.17 背景:並無檔案法、資訊自由法
公眾利益vs保密 • 維基解密 • 水門事件的深喉
從上述例子可見… • 私隱牽涉社會如何處理以及尊重作為獨立個體的個人 • 保障私隱,即決定其他人干預獨立個體私生活的程度
私隱名言 • 「別讓你的左手知道你的右手在做什麼」-馬太福音六章三節 • 「獨處的權利(Right to be left alone)」 -法官Warren & Brandeis • 「個人因不希望他人知道其過去和現在的經歷和行動以及將來的打算而出現的境況。」-普通法詮釋私隱(S M Jourard, “Some psychological aspects of privacy”(1966) LCP 307.)
私隱文化大不同:你與雷娜對私隱的看法有何異同?私隱文化大不同:你與雷娜對私隱的看法有何異同? • 「我叫雷娜,是羅姆人,家住阿爾巴尼亞小村莊。去年夏天,瑪麗從美國來我們家玩。不出一日,全村人都知道瑪麗住在我家。 • 瑪麗不能獨自出門,因為她是女生,也是客人。雖然有時她會偷偷溜出去散步,我哥哥或是我們族人一發現,就會出現在她身邊跟著她。 • 即使在屋內,我們也不讓她獨處,我們家人不需要私隱或寧靜,身邊人愈多愈吵,我們就愈高興。 • 但早晨例外。每日早上所有女生都會有一段時間完全不理男生,男生也不會打擾女生。在男生早上梳洗完畢前,沒有人會去跟他講話。因此在人未準備好要露臉前,大家都必須假裝沒看見他。」 不同文化對私隱有不同認識和感受,並會採用不同方法保障私隱。 參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識私隱》。台灣:五南。2011.1。頁27。
私隱類別 資料來源: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 (1999) :《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諮詢文件》 摘錄澳大利亞法律改委員會所採納的私隱定義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Australia, Privacy (Report No. 22, 1983) vol 1, para 46.)
《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 •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歐洲人權法庭:尊重私生活的權利範圍 《歐洲人權公約》第8(1)條:「人人可以享有的生活、家庭生活、居宅及通信受尊重的權利。」 在沒有外界干涉的情況下過生活的權利 男女的識別及姓名 性取向和性生活 身體及精神(或心理)健全 資料保密的權利 關於一個人的私生活的資料的記錄、發放和儲存 擁有個人身分的權利和有個人發展的權利 與其他人及外界建立和發展關係的權利 Botta v Italy , No 21439/93,24.2.1998 para 32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私隱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私隱保障 • 「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 二、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88)第16號一般性意見:私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88)第16號一般性意見:私隱 段3:「非法」(unlawful)一詞的意思是除法律所設想的個案以外不得有干涉情事。國家授權的干涉必須根據法律,但法律本身必須符合《公約》的規定和目標。 段4 :「任意干涉」(arbitrary interference)一詞也適用於第17條所規定的權利的保護。委員會認為「任意干涉」一詞也可以推廣引伸,使之適用於法律所規定的干涉。使用干涉這個概念的用意是確保法律所規定的干涉都符合《公約》的規定和目標,而且無論如何要在個別情況中合情合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言論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言論自由 •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子)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 (丑)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 • 「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受非法攻擊。」
《基本法》 第28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第29條:「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30條:「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香港人權法案》(第383章)第14條 • 「除非法律上有充分理由容許侵擾,否則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都不應受到侵擾。任何人的榮譽及信用也不應受到非法破壞。」
同為私隱定分界 民主社會中有必要才限制 相稱性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 法律規定,並須符合《公約》規定和目標 被證明達至民主社會所必需的合法目的、合理和有逼切需要 合乎比例的手段,人權侵害減至最低
相稱性原則 美國強制驗毒只可施加於校際運動員(自由參加) Veronica School District v Acton (1995) 及自願參與具競爭性之課外活動參加者Board of Education of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No. 92 of Pottawatomie County v Earls (2002) 案例訂立測試三部曲 評估學生私隱方面的權益和相對較小侵犯性的搜查 證明搜集需要的重要性 能達致目標的可能性
相稱性原則 然而,Earls案並無裁定: 所有學校必須向所有參加競爭性課外活動的學生驗毒 向參與非競爭性課外活動學生驗毒合憲 尿液測試以外的驗毒方式合憲
相稱性原則 2006年12月,美國北卡萊納州三公立學校的所有僱員被要求強制驗毒及驗酒精,上訴庭裁定僱員勝訴,指有關政策未能證明具體問題,只具象徵性的反吸毒作用。學校須證明驗毒與他人安全有關,否則有違州憲法第20條免於無理搜查的權利,並指出:“Lest the American people, and the people of North Carolina in particular, forget the found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Fourth Amendment right to be secure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we should recall the cherished liberties enjoyed in our brief historical moment have been inherited by this generation only because they have been nurtured and protected by earlier generations of Americans so driven in their pursuit of liberty that life itself was not too great a cost to purchase liberty for themselves and their posterity.”(State v Barnard, 362 N.C. 244, 259, 658 S.E. 2D 643, 652.53, Susan Jones & others v The Graham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 (North Carolina Court of Appeal No. COA 08-477, 2 June 2009)
相稱性原則 校方接獲其他學生情報指一名14歲特殊教育學生藏大麻,貼身搜身後不果,美國聯邦法院裁定搜查的啟動和幅度(scope)均不合理,屬非法搜查。(Fewless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Wayland Union Schools (2002))
相稱性原則 三名學生指體育課後遺失金錢,校方和警員對三十多名學生作半光身搜查,伊利諾法院指警員在缺乏合理懷疑下搜查,而光身搜查需要更高的合理懷疑,裁定搜查缺乏理據(justification)及超乎幅度(scope)(Bell v Marseilles Elementary School District (2001), Charles J. Russo(2008) Encyclopedia of Education Law 2 Los Angeles: SAGE, p.799)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1996 年12 月20 日實施 • 並無就私隱下定義 • 僅以保護個人資料保障私隱 • 個人資料 (personal data)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資料,並可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而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是切實可行 • 任何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 (資料使用者)
個人資料定義:菇頭少女案 「此案關乎一名女子投訴其照片刊登於東周刊所督印的雜誌。該照片是在投訴人不知情或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拍攝的。上訴法庭須考慮的主要問題是,印督人有否使用不公正方法收集個人資料,以及所刊登的照片是否『個人資料』。 法庭在判定督印人並無收集個人資料時,考慮就攝影師、記者和督印人而言,投訴人的身分不明及無關重要,以及督印人並無意圖識辨投訴人。 換言之,法庭的裁決對私隱保障範圍施加一項司法規定,規定資料收集者須有識辨身分的意圖。」 東周刊督印有限公司 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2000]2 HKLRD 83 資料來源:立法會法律事務部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的涵蓋範圍及相關事宜文件
資料保障原則 原則1 收集資料的 目的及方式 原則2 個人資料的準確 及保留期間 原則3 個人資料的使用 訂明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 收集個人資料及列明資料 使用者在向資料當事人收集 個人資料時,應向該當事人 提供的資料。 訂明所保存的個人資料 必須是準確和最新資料, 而保存期間不得 超過實際的需要。 訂明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 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 用於在收集資料時所述明 的用途或與其直接有關的 用途。
資料保障原則 原則4 個人資料的保安 原則5 資訊須在 一般情況下可提供 原則6 查閱個人資料 訂明須採取適當保安措施 保障個人資料 (包括其存在 形式令查閱或處理並非 切實可行的資料)。 訂明資料使用者須公開 所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以及該等個人資料所作 的主要用途。 訂明資料當事人 有權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
私隱保障不足 處理私隱侵犯投訴 主動調查 違規事件 監察私隱條例 實施情況 私隱專員公署 公眾教育 制定實務守則 審核法例有否侵犯 個人資料私隱 職權有限 刑罰不足 爭取成立職權廣泛、法定獨立的人權委員會
警監會洩密只賠30元? •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洩漏逾兩萬名市民個人資料事件餘波未了,律政司已接獲廿多宗要求賠償的個案,多宗民事訴訟亦已進入司法程序,並要求政府認錯道歉。 消息透露,律政司近月代表政府,向其中1宗個案受害人提出賠償方案,開價賠償30元, 但拒絕道歉。受害人認為政府的賠償方案十分『混帳』,故寧對簿公堂解決。 」 • 東方日報《警監會洩密賠30元捱轟 》2006.11.3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 監督部門及其人員 • 遵守截聽條例的情況 檢討部門及其人員 遵守截聽條例的情況 • 在執行條例下任何 • 職能的過程中,認為 • 有部門人員在沒有 • 訂明授權截取或秘密 • 監察,須根據法例於 • 合理地切實可行 • 範圍內,盡快 • 向有關人士發出通知 截取通訊及監察 事務專員 • 審查對某部的 • 截取或秘密通訊 定期向行政長官 提交報告及建議 未有檢討 職權有限 爭取成立職權廣泛、法定獨立的人權委員會
明報《胡官轟越權竊聽罰得輕 違規聽51錄音 勸誡了事》2011.11.29 •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胡國興最新的2010周年報告顯示,雖然執法者截聽或監察時的違規或不當事件,由12宗減至7宗,但專員批評有違規個案性質嚴重卻處罰太輕。其中一執法部門的初級主管罔顧慣常執法,越權聆聽多達51段截聽錄音,部門卻僅勸誡了事;另一宗未獲授權下的秘密監察違規,則顯示由前線主管到助理首長級的高層都『疏忽職守或警覺不足』,多人包括該助理首長被發書面警告。 • 胡國興專員在報告中再次炮轟,政府遲遲未修例授權專員去聆聽執法機構截取的錄音,影響專員工作,令執法者有可能講大話,再次促當局盡快修例。保安局回應指出,正研究專員建議包括最新周年報告,而現正諮詢,以盡快擬備修例草案。」
明報:《胡官斥政府說廢話阻查截聽 執法機構私隱為由 拒准聆聽偷錄內容》2011.12.6 •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胡國興昨稱,兩年半前已建議政府修例,授權專員聆聽執法人員截聽的錄音,以覆檢違規個案,對於有說法指當局擔心疑犯的私隱受損才遲遲未接納建議,他感到遺憾,並認為這論點『幾乎是廢話』。 • 胡國興的抨擊,導致保安局長李少光被立法會議員猛烈批評,李少光指原則上不反對專員的建議,他並首次提出會與律政司研究,可否找負責審批執法人員截聽的小組法官,暫時授權胡國興聆聽截聽所得錄音,以解決修例需時的問題。 • 李少光未有提供修例時間表,只承諾明年上半年會再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匯報,檢討《截聽條例》的進展及有何建議。多名立法會議員炮轟李少光是拖字訣,張文光斥李少光『枱面上不反對、枱底下卻拖延』,梁國雄則批評拒修例就好像『謀殺案唔驗得屍』,妨礙胡國興調查。」
明報:《胡官斥政府說廢話阻查截聽 執法機構私隱為由 拒准聆聽偷錄內容》2011.12.6 • 「胡﹕兩年半前已建議修例 • 明年8月便任滿的胡國興,昨發表《2010年度報告》,指執法機構截取通訊的違規個案,由12宗減至7宗,但部分違規情况嚴重,有執法機構對一名嚴重犯錯的初級主管(違規截聽了51段錄音)僅作口頭勸誡,處罰亦太輕。胡國興坦言,由於一直未獲法例授權聆聽截聽內容,他無法覆核執法人員的解釋是真是偽,有時縱有懷疑,亦只能『姑妄信之』。他指兩年半前已建議修例,授權他及他授權的下屬可聽取截聽錄音,但一直未獲保安局接納,對此感遺憾。 • 胡國興指他聽聞當局不肯修例,原因之一是擔心被截聽的疑犯私隱受侵犯,但胡國興指此看法完全不能接受,「幾乎是廢話(close to nonsense)」。因為被小組法官批准截聽的人,至少都是案件疑犯而非普羅市民,只容少數監察者如他去抽樣聽錄音,對私隱影響不大。」
影片:鏗鏘集《共同個人資料》2010.8.29 • http://programme.rthk.org.hk/rthk/tv/programme.php?name=tv/hkcc&d=2010-08-29&p=858&e=115470&m=episode
反思 • 試列出八達通所掌握的用家個人資料。 • 八達通將與大陸嶺南合作推出「八達通嶺南卡」,港人可一卡在手,廣東通行。你認為此對私隱保障有何影響? • 試分析校園有否1.違反私隱的安排2.保障私隱政策或措施 3.有關政策制定和決策是否符合民主。
香港人權監察聯絡 • 編輯日期:2012.10.30 • 編輯:徐嘉穎 • 網址:http://www.hkhrm.org.hk • 電郵:info@hkhrm.org.hk • 電話:2811-4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