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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介绍. 侯 震. 主要内容. 2.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3.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4.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历史. 一.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二. 食品添加剂标准. 三. GB2760-20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简介. 四. GB2760 沿革. 1954 年 关于食品中使用糖精剂量的规定 1960 年 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科委、卫生部、轻工部 《 关于受理食用合成染料的请示报告 》 及 《 食用合成染料受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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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介绍 侯 震
主要内容 2
食品添加剂标准 三
GB2760沿革 • 1954年 关于食品中使用糖精剂量的规定 • 1960年 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科委、卫生部、轻工部《关于受理食用合成染料的请示报告》及《食用合成染料受理暂行办法》 • 1967年 卫生部、化工部、轻工部、商业部联合颁布了《八种食品用化工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试行) • 1977年 国家标准计量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n50-77) • 1981年 国家标准总局、卫生部提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1 • 1986年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86) 1988 1989 1990增补版 • 1990年《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12493-90) • 1993年《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14156-93) • 1996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 (GB2760-1996) • 2007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 (GB2760-2007) • 2011年《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GB2760-2011)
概念: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概念: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 范畴: • 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 • 食品营养强化剂 • 食品用香料 •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 胶基物质
1、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 •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2、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 保持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质量是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的前提之一。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卫生部公告中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 • 指定标准
4、带入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 •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食品分类系统 • 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F。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 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 • 关键点:上下级食品类别关系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 • 01.0 乳及乳制品 • 01.01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 • 01.01.01 巴氏杀菌乳 • 01.01.02 灭菌乳 • 01.01.03 调制乳 • 01.02 发酵乳和风味乳 • 01.02.01 发酵乳 • 01.02.02 风味乳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 具体涵义:(1)表A.1分类的依据是以添加剂的品种分类,排列顺序是按照食品添加剂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顺序排列。(2)该表规定三个部分的内容,即该表规定了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每种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范围和每种食品添加剂在其规定的使用范围中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 • 食品添加剂的英文名称; • 食品添加剂的CNS号; • 食品添加剂的INS号; • 食品添加剂的功能; •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 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氨基乙酸 glycine • CNS 号12.007 INS号640 • 功能 增味剂
关键点: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关键点: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 说明: • 该条文是对标准中列出的具有同一功能和共同使用范围的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其共同的使用范围内混合使用时如何确定各自使用量的规定。 • 不具有同一功能或具有同一功能没有相同的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不受本条约束; • 其中着色剂要求具有同一色泽,如同是红色或蓝色,如果一种添加剂是红色,一种添加剂是蓝色,即使其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在使用时也不受本条的约束。 • 按照该条要求各自的实际使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
公式表示: • 假设A和B是同一功能有共同使用范围C的两种食品添加剂,A添加剂在C中的实际使用量为a,标准规定A在C中的最大使用量为a’,B在C中的实际使用量为b,标准规定B在C中的最大使用量为b’,该条款用公式表示为,a/a’+b/b’≤1。 • 示例 • GB2760规定果蔬汁饮料中新红和胭脂红的最大使用量均为0.05g/kg,如果这两种着色剂在果蔬汁饮料中同时使用且其实际使用量分别为a和 b ,则应符合(a+ b)/0.05≤1 • GB2760规定碳酸饮料中防腐剂苯甲酸钠和二甲基二碳酸盐的最大使用量分别为0.2g/kg和0.25g/kg,如果这两种防腐剂在碳酸饮料中同时使用且其实际使用量分别为a和 b,则应满足a/0.2+b/0.25≤1
表A.2规定了可在各种食品中依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原则使用的添加剂。表A.2规定了可在各种食品中依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原则使用的添加剂。 • 本条的涵义包括: • 该表中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为除表A.3以外的食品类别 • 表A.3中的食品类别原则上不能使用该表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如果需要使用则需要在表A.1中进行规定。 • 该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在规定的使用范围中的最大使用量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表A.2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 品添加剂名单
表A.3的主要规定 表A.3规定了不得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原则使用表A.2中添加剂的食物类别和品种,如这些食物类别和品种使用添加剂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 关键点: • 该列表中的食品类别原则上不能使用表A.2中的食品添加剂。 • 例外情况:在表A.1中进行规定 • 该列表中食品类别不能使用其上级食品类别中的食品添加剂
表A.3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表A.3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
关键点: • 排列方式:按中文名称汉语拼音排列 • 兼顾表A.1和表A.2 • 注意食品类别之间的关系: • 上下级关系 • 表A.3的食品类别不能使用其上级食品类别中的食品添加剂 • 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混合使用时的比例之和
只出现在表A.1中的食品添加剂 • 其使用范围为表A.1中规定的食品类别,其最大使用量为表A.1规定的最大使用量。 • 示例: • 食品添加剂六偏磷酸钠
只出现在表A.2中的食品添加剂 • 其使用范围为除表A.3所列食品类别以外的食品类别,最大使用量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示例 • 食品添加剂 甘油等
既出现在表A.1中、又出现在表A.2中的食品添加剂既出现在表A.1中、又出现在表A.2中的食品添加剂 • 其使用性规定由这两部分共同组成,在除表A.3所列的食品以外的食品类别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在表A.1所列的食品类别中按表A.1规定执行。 • 示例 • 食品添加剂黄原胶
既不在表A.1,也不在表A.2 • 不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 示例 • 如溴酸钾、亮黑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 • B.1.1 • 使用目的: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 • 使用方法: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以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 范围:不包括只产生甜味、酸味或咸味的物质,不包括增味剂 • B.1.2 • 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自限性 • 列出了没有加香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类别 • B.1.3 • 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B.1.4 • 同时具有香料和食品添加剂功能的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 • 苯甲酸 • B.1.5食品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生产、贮存和应用必需 • 符合QB/T1505《食用香精》规定 • 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 在最终食品中不起技术功效目的 • B.1.6食品用香精标签 • 符合QB/T4003《食品香精标签通用要求》规定 • B.2食品用香料分类: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
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 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 加工助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