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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報告人 黃聰明 博士. 壹、序言 「行政法」的概念: 乃指有關行政之全部的法規之總稱。. 貳、行政與行政法. 一、行政的概念: 立法及司法以外的國家權力作用。 立法: 基於國民自我統治的原理,由國民選出的代表,經過合議討論的程序,制定一切有關於國民權利義務之法規的作用。法規須具普遍性、抽象性、公知性及明確性、拘束力等基本原則。 司法: 乃基於保障法的正確適用之目的,由獨立的裁判機關,對於國民的爭訟事件,循著紛爭當事者地位對等的爭訟程序,實施法的判斷,以解決當事者間具體事件的法紛爭的作用。. 二、形式行政與實質行政. 行政. 立法.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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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報告人 黃聰明 博士
壹、序言 「行政法」的概念: 乃指有關行政之全部的法規之總稱。
貳、行政與行政法 一、行政的概念:立法及司法以外的國家權力作用。 立法:基於國民自我統治的原理,由國民選出的代表,經過合議討論的程序,制定一切有關於國民權利義務之法規的作用。法規須具普遍性、抽象性、公知性及明確性、拘束力等基本原則。 司法:乃基於保障法的正確適用之目的,由獨立的裁判機關,對於國民的爭訟事件,循著紛爭當事者地位對等的爭訟程序,實施法的判斷,以解決當事者間具體事件的法紛爭的作用。
二、形式行政與實質行政 行政 立法 司法
三、執政executive 與 行政administrative 命令 法律 憲法
四、行政的種類 1、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 / 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 2、干涉行政(秩序行政) / 給付行政(服務行政) 3、其他行政法各論之類型區分
五、行政法之內容 1、行政法,乃指有關行政之全部法規的總稱。 2、行政法總論之內容 行政主體 行政作用 行政救濟
參、行政適用法規之構造分析 (大前題) + (小前題) = (結論) 法律規定 + 法律事實 = 法律效果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 甲刺乙死 「死刑、無期徒刑 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裁量(先決定裁量、後選擇裁量) 行政判斷(涵攝) 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 例外時:裁量逾越、 裁量濫用、 裁量怠惰時, 司法才予審查 原則上:受司法審查。 例外時:法律用語,使用 「不確定法解概念」,讓 行政機關具有判斷餘地時,司法才不予審查。
肆、法治國家原則: 一、國民主權:「國民」、「主權」 君主主權 議會主權 國民主權 二、權力分立而制衡: 三、民主制度:「DRMO + CRACY 」的意義 四、依法行政……
伍、依法行政的「法」 憲法法理 命令 法律 憲法 大法官會議解釋 判例、一般法律原則 條約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自治法規、習慣法
陸、依法行政之法律原則 一、依法行政的兩項子原則 1、法律優位:尊重法律的位階高於命令,行政作為不得抵觸法律,法律禁止的事項,行政機關自不得為之。反之,對於人民有利的事項,法無明文禁止者,即得為之。例如:各類補助。 2、法律保留:依憲法第23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凡對於限制人民權利自由,即對於人民不利的重要事項,必須法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例如:兵役、課稅。
二、比例原則:§7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關連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 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損害最小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 之利益,顯失均衡。(損益均衡性) Q:比例原則與行政裁量的區別
三、平等原則 §5 1、「平等權」與「平等原則」 2、形式平等/實質平等與合理差別 3、作為複合權利之平等事例: (1)、人人平等? (2)、女男平等? (3)、選舉平等?(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四、明確原則 §6 1、明確原則的論理:明確原則乃法治國家對於人權的限制,其「範圍過度廣泛而無效(void for overbreadth)」及「用語過度曖昧而無效(void for vagueness)」原則之歸納,而成為法治國家基本法理之一。 2、明確原則的內容:「可理解性」、「可預見性」、「可審查性」。即「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3、法律授權明確性:即法律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均應明確。 4、行政處分明確性:「行政處分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即屬當然無效之處分。
五、信賴保護原則 §8 1、信賴保護的構造分析: (1)、(行政機關)先有信賴基礎。 (2)、(人民)有信賴的表現。 (3)、(行政機關)信賴基礎的除去。 (4)、(人民)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5)、(行政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119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 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3、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信賴利益保護之補償: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 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120
六、當事人有利不利應予注意原則 §9 1、注意的方式: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惟書面之行政處分,對於人民有利卻不被行政機關採用的部分,尤應予詳細記載,讓人民由衷折服,以減少行政爭訟,亦提高行政效能。 2、理由不備之違法: (1)、「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43 (2)、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96 3、教示義務: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96 七、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 §10 裁量權之行使,為行政機關之職權,自不得怠於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的裁量範圍,及違反法律授權之目的而構成裁量權的濫用。
八、其他法律原則 1、資訊公開原則 祕密的極小化: 實質祕三要件:非公知性、必要性、合法(憲)性。 2、公正執法原則 「迴避」、「不接觸」、「行政中立」、 「犯錯立即處置及立即移交」、… 3、情事變更原則
柒、行政作為之總則性規定 一、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92條至134條 1、行政處分的定義:「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及 「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處分 單純的事實通知、專業技術鑑定、事實行為 Q:「交通違規告發通知單」屬行政處分?屬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書? Q:大學評鑑結果通知書,屬行政處分?
2、行政處分之種類: 授益處分 / 負擔處分 下命處分 / 形成處分 / 確認處分 多階段處分、 裁罰性不利處分 3、行政處分之附款:附條件: 停止條件、解除條件 附期限、 附負擔 4、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 §96 (1)、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2)、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 其受理機關。(教示制度)
5、行政處分之效力 (1)、拘束力: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與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 對外發布後,即發生對人民及機關的拘束力。 (2)、持續力:行政處分於生效後,在「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 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是謂行政 處分之持續力。 (3)、執行力:執行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 訴訟而停止。 僅於例外時,即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 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情形,始 得由受理訴願機關、行政法院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職 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訴願法§93、行政訴訟法§116)。
6、行政處分的效力變更: 合法(情事變更)----- 廢止 ---- 往後失效 (大)瑕疵 外觀形式上明顯重大瑕疵-- 無效 --自始、確定無效 違法(中)瑕疵 內容實質上瑕疵 ---- 撤銷--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小)瑕疵 ---- 補正、更正、轉換 --- 效力不變
二、行政契約:和解契約、雙務契約 三、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四、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五、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六、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七、陳情:168條至173條 對於附有檢舉獎金之檢舉,所為之函覆,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捌、行政救濟程序 一、申訴 二、訴願 三、行政訴訟 學校對大學生的 「行政處分」: (10日內)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退學處分)(30日內)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特別權力關係」-- 「管理關係 / 基礎關係」
玖、小結 認識行政法規, 落實依法行政; 貫徹實質法治, 保障基本人權。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