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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概論

商事法概論. 何謂商事法. 其非一獨立的法典,而是以商事為其規範對象之各種法規的總稱。. 商事法的意義 廣義 : 包括有關商事之事項如商業契約、登記、組織、管理、會計、課稅、仲裁等有關之法規 狹義 : 包括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法規. 國內商事法又可分為公法和私法: 1 、公法的商事法:如銀行法、合作社法、公平交易法等 2 、私法的商事法:公司法 、 票據法 、 海商法 、 保險法等,但公司法及保險法也有公法的性質。. 公法、私法區別. 1 、 利益說 : 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保護 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 2 、 主體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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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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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商事法概論

  2. 何謂商事法 • 其非一獨立的法典,而是以商事為其規範對象之各種法規的總稱。

  3. 商事法的意義 • 廣義:包括有關商事之事項如商業契約、登記、組織、管理、會計、課稅、仲裁等有關之法規 • 狹義:包括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法規

  4. 國內商事法又可分為公法和私法: 1、公法的商事法:如銀行法、合作社法、公平交易法等 2、私法的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但公司法及保險法也有公法的性質。

  5. 公法、私法區別 1、利益說: 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保護 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 2、主體說: 以法律規定之主體為區別公私法之標準,凡規定國家或其他公法人之相互關係,以及國家或其他公法人與私人間之關係者為公法;僅規定私人間相互關係者為私法。 公法:如刑法、行政法 私法:如民法

  6. 商事法的特性: • 營利性、技術性、國際及國內性、公法和私法性、任意性及強制性

  7. 商事法的基本原則: • 交易自由、交易公平、交易安全

  8. 商事法與民法的關係 • 民商分立:即民法和商法各自獨立,自成法典,如法、德、日採之。 • 民商合一:我國採民商合一,於民法中亦有商事之規定,如代理、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任、經理人、代辦商、寄託、運送、合夥、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保證等皆為商事行為。有些商事行為特殊,則另立單行法規,例如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銀行法票據法海商法……等。

  9. 基於以上之關係,商事法為民法的特別法,所以關於公司、海商、保險、票據之商業行為應先適用商事法,商事法未規定者,才適用民法。基於以上之關係,商事法為民法的特別法,所以關於公司、海商、保險、票據之商業行為應先適用商事法,商事法未規定者,才適用民法。

  10. 法律適用原則 1、後法優於前法:後面制訂之法律優於前面制訂的法律,因後面之法律較符合現今之之狀態。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普通法為適用於一般之人、事、時、地之法律;而特別法,適用於特定人、事、時、地之法律,特別法無規定者適用普通法。因此海商法為民法之特別法,船員法為勞基法之特別法。

  11. 法律位階 • 憲法 • 法律:立法院通過之法規,名稱為法、律、通則、條例 • 行政命令:由各行政機關發佈之法規,名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自治法規:各縣市公佈之法規,包括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12. 公司法 •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法第一條) 。 • 法人分: 1、社團法人:由人集合而成之社員團體,分營利社團和非營利社團,公司為營利之社團法人。 2、財團法人:為特定與繼續之目的而集合財產成立之法人。

  13. 公司的種類 •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股份有限: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14. 票據法

  15. 何謂票據 • 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由自己或委託他人支付之有價證券。

  16. 票據法適用之票據 • 票據法所稱之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1、匯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 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本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 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3、支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17. 票據的性質 1、有價證券 2、要式證券 3、文義證券 4、流通證券 5、金錢證券 6、提示證券 7、繳回證券

  18. 保險法

  19. 何謂保險 • 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20. 保險的基本原則 1、共同團體性 2、損害填補原則 3、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21. 保險契約的種類 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1、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2、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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