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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员入户指南. 丰台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入户指南. 入户前的准备工作 入户注意事项 特殊情况处理. (一)入户前准备工作. 掌握技能 强化心理. 掌握技能. 提前做好与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争取 得到理解和帮助, 减少普查员入户工作的阻力。. 参加培训,充分熟悉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普查范围及登记内容。. 做好心理准备. 不怕困难、锲而不舍的工作精神 忍受误解、承受委屈的心理素质 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1. 1. 2. 2. 1. 2. 3. 4. 物资准备. 登记底册 笔记本、笔、 留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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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员入户指南 丰台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2013年11月
入户指南 • 入户前的准备工作 • 入户注意事项 • 特殊情况处理
(一)入户前准备工作 • 掌握技能 • 强化心理
掌握技能 • 提前做好与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争取得到理解和帮助,减少普查员入户工作的阻力。 • 参加培训,充分熟悉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普查范围及登记内容。
做好心理准备 • 不怕困难、锲而不舍的工作精神 • 忍受误解、承受委屈的心理素质 • 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1 1 2 2 1 2 3 4 物资准备 • 登记底册 • 笔记本、笔、 • 留言条 • 普查方案 • 普查区责任 • 区图 • 致调查对象 • 的一封信 • 普查员证件 • 普查登记表 • PDA
(二)入户注意事项 1、开场简洁 2、询问填表 3、访问结束
开场简洁 • 穿戴规范,行为大方 • 开场白尽量简明扼要,说明来意即可 您好,我是经济普查员。我们正在进行全国经济普查登记,需要占用您单位一点时间,完成填报。我们会对您单位提供的情况保密,请您放心。
询问填表 • 合理询问 涉及商业秘密的敏感数据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总计等 在询问敏感问题时,语言要委婉尊重。当普查对象对表中指标表现出疑虑时,普查员应耐心解释。
自审核实 • 自审一遍,有无漏项、跳错项 • 重点内容复核,单位基本信息、单位类型、主要经济指标、表尾负责人、填表人及联系电话是否齐全等 • 对未填报的项目约好再次登门或电话联系,完成填报。
访问结束 • 内容确认后,请普查对象签字盖章。 • 不宜匆匆起身离开,应对普查对象的配合表示感谢,如果还需再次入户,要预约好下次入户时间,为下次访问做准备。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普查对象对经济普查工作不了解,或者对普查中涉及的内容心存疑虑,或者是入户的时间选择不当等,都可能造成普查对象的拒绝。普查员要弄清原因,并加以解决。
1.误以为普查员是商品推销员怎么办? 出示普查员证件、出示统一印制的普查表,递上《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 通过交谈帮助普查对象回忆曾经在电视、电台、报纸中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内容,或在某些地点普查机构张贴的宣传标语内容。 提供普查员所在部门电话以备查询。
2.对于不了解普查,不让入户怎么办? 在《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普查对象应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建议普查员一方面向该单位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宣讲《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关规定,获得理解。另一方面,可寻求当地其他部门的配合,如村委会、税务、工商、城管等一同入户。
3.对于有特殊情况,不让入户怎么办?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该单位是否实际存在 2、该单位是否属于普查范围
4.对于前台、保安推诿普查怎么办? 首先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来意,请求面见单位负责人员,如确实不在,电话先取得联系再约定入户时间。 告知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普查。拒绝或者妨碍接受调查将承担法律责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六条。
5.对于以保密单位为由拒绝普查的单位怎么办?5.对于以保密单位为由拒绝普查的单位怎么办?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来意 告知各单位都有配合经济普查的义务: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告知普查员及普查机构有保密的义务,打消普查单位顾虑: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6.对于误认为随上级集团参加经济查普的单位不接受普查怎么办?6.对于误认为随上级集团参加经济查普的单位不接受普查怎么办?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统计按单个普查对象进行统计,不存在打包上报现象,每个普查对象都有义务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可建议该单位同上级部门联系。
7.对于有拒绝参加经济普查意图的单位不接受普查怎么办?7.对于有拒绝参加经济普查意图的单位不接受普查怎么办? 可向街乡普查办汇报情况,由街乡普查办协同当地居(村)委会、派出所及工商、税务、城管等相关部门携带相机或者摄录装置,与普查对象沟通协调,督促其履行义务。
8.对于说服教育无效仍拒绝履行经济普查义务的单位怎么办?8.对于说服教育无效仍拒绝履行经济普查义务的单位怎么办?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达相应法律文书,以执法手段督促普查对象履行义务,如送达文书后,普查对象仍不履行义务,移交区统计局立案处理 • 普查工作催领通知书、单位限期登记通知书 、个体经营户限期登记通知书、普查报表催报通知书
9.对长期无人、无法按期进行登记的 在居民楼办公的普查对象怎么办? • 在门口留便条,告知普查对象要进行普查登记,让调查单位及时与普查员联系; • 依靠物业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情况; • 对租房户,可以采取找房主的方式联系。
10.当普查员安全受到威胁怎么办? 当普查员受到辱骂、恐吓、身体骚扰等威胁时,应迅速离开现场,向街乡普查办报告,由街乡级普查机构协调相关人员协助入户。
(四)《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有关规定 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九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第二十二条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入户小结: • 做好准备 • 掌握技巧 • 保证安全 • 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