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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培训. 武志军 2012 年 4 月. 目 录. 一、 工程 招标 代理的概念 二、 工程 招标相关 法律法规 三、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四、 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五、异议与投诉的处理. 一、 工程 招标 代理的概念. (一)代理行为各方. ( 1) 代理人: 是指依据代理合同或授权,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 (2)被代理人: 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但自己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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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培训 武志军 2012年4月
目 录 一、工程招标代理的概念 二、工程招标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四、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五、异议与投诉的处理
(一)代理行为各方 (1)代理人:是指依据代理合同或授权,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 (2)被代理人: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但自己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3)第三人:是指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而与被代理人形成法律关系的公民或法人。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活动中,代理人对应招标代理机构,被代理人对应招标人,第三人对应中标人。
(二)代理各方的关系 代理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三个: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是代理的内部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代理法律行为的关系,是代理关系的桥梁和纽带。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通过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代理的外部关系,它是代理关系追求的目的和归宿。
(三)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4、代理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91号令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代理的种类 《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类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发生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法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指定代理。 工程招标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
(五)代理证书 从事代理活动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有代理资格,出具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1、代理证书:是代理人享有代理权或代理资格的书面声明文件。相当于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申请文件。 2、代理资格证书:对某些专门代理事项必须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许可,要求代理人具备法律认可的代理资格,为此发放的书面文件就是代理资格证书。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和154号令规定,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具备法律认可的代理资格并取得行政许可。
(六)授权委托书 仅有代理资格证书还不能从事代理活动,还必须取得代理权,就是得到委托人的委托书,才能从事代理活动。 1、授予人:授权委托书是由被代理人给予的。 2、授予内容:授权委托书授予的是代理事项和范围。 3、授予条件:授权委托书要求被授予人要具有代理资格。
(七)代理人的权限 代理权受被代理人行为能力和法律允许代理事务范围的限制。 代理人如果擅自变更或超越代理权限,则要对变更或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 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便可以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即,代理人可以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意志的前提下,运用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对代理的事务根据自己的判断、分析具体地实施代理行为。
(八)代理结果的归属 在代理活动中,权利、义务主体是被代理人,而非代理人。 就代理的性质而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行为相同的结果。这种法律结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既包括有利的结果,也包括不利的结果;既包括实施合法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也包括由于过错产生的侵权或违法的结果。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
(二)规章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发计委令第3号 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计委令第4号 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计委令第5号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令第9号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 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 8、《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 10、《〈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 14、 … …
(三)地方法规 1、《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3、《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省长令第191号 4、……
(四)强制性规范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
(五)行政规定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川建发[2010]45号) 3、《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发[2009]60号) 4、《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 5、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一号公告(关于招标公告指定媒介)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 7、《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 8、……
(六)191号令主要内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末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第四章:罚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 1、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这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性质。 2、招标代理机构不是政府机构,不具有政府的行政职能。 3、它从事的是社会服务性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基本条件 1、代理机构要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这是以工商管理登记为准。 2、代理机构要有许可的代理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3、要有建设单位的授权和委托,如果没有建设单位的授权,或者建设单位的授权期限已经终止,则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授权应当通过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予以明确。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酬金、履约地点、履约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三)工程招标代理的业务范围 1、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2、招标代理事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即施工招标、采购招标和服务招标。 3、代理执业区域: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省外入川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需办理入川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注: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作为一项经营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收取相应的招标代理费,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代理费的数额和支付办法。 注: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规定: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有权要求招标人对代理工作提供协助。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是为招标人完成招标工作,离开招标人的配合,在很多情况下代理工作将无法开展。招标人应当提供与工程招标代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对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对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中不清楚或错误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4、受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事项。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现象。委托代理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相关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政府指导价,其标准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计算,可以上下浮动20%,违反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处罚。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指组织全流程一次招标收费基准价,按标段(包)计费,计费标准封顶额:工程450、货物350、服务300万元,可以向招标人收费,或者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向中标人收费。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1、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人的代理人,这是招标代理机构当然的义务。但是,维护招标人的合法利益并不意味着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2、完成招标代理工作,这是招标代理机构最主要的义务。 3、保密义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法》和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其他保密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当严格保密。 4、保存招标代理过程中相关资料。 5、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异议投诉的调查。
(六)工程招标代理的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1、民事责任。如民事赔偿。 2、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收回资质证书。 3、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有三条与招标代理有关的法律责任条款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行政许可机关 《招标投标法》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这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作了原则规定。 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认定和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和管理注册在本省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和暂定级资质。
(八)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条件 1、机构建设 2、人员配置 3、诚信档案 4、资格有效期
1、机 构 建 设 (1)级别划分及业务范围 (2)注册资金 (3)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 (4)业绩 (5)内部规章制度 (6)信誉档案 返回
(1)级别划分及业务范围 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分级: 甲级 乙级 暂定级 b、招标代理机构分级别代理的工程项目规模为: 甲级:不限制 乙级: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总投资6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额度为: 甲 级 200万元 乙 级 100万元 暂定级 100万元 认定依据:以工商注册营业执照为准
(3)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 a、办公场地面积要求:一般每人不少于15平方米办公面积 b、认定资料:自有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不少于1年租期)和产权证书 c、办公地址:要求与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一致 d、对资格申报和复审的单位均要到现场考查核实 e、电脑:原则上人手一台 f、打印、复印、装订等设备:满足办公要求 g、车辆:满足业务要求
(4)业绩 a、额度:甲级16亿元、乙级8亿元、暂定级不作要求。 b、认可资料: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人评价意见 。 特别注意事项: a、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网上公示的业绩为有效业绩。 b、企业申报代理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至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c、超过执业范围的招标代理业绩不予认可。 d、时间程序不合法招标代理业绩不予认可。 e、提供假业绩将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责任。
(5)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a、人事管理制度 b、代理工作规则 c、合同管理办法 d、财务管理办法 e、档案管理办法 f、… … …
2、人 员 配 置 (1)技术负责人 (2)专职人员 (3)注册人员 (4)一般从业人员 (5)评标专家
(1)技 术 负 责 人 a、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 b、具有8/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c、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 d、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e、身份证 f、任职文件 g、个人简历 (与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相吻合) h、高级职称证书 i、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j、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k、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l、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2)专职人员 a、专职人员人数:甲级不少于20人,乙级和暂定级不少于12人。 b、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人数: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和暂定级不少于6人 c、身份证 d、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e、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f、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g、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不要混同于工程管理证明) h、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i、从业3年,以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认定 j、专职人员均应取得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
(3)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a、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人数: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和暂定级不少于6人。 b、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甲级不少于,乙级和暂定级不少于3人。 c、身份证 d、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 e、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f、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g、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注: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注册执业资格种类和专职人员从业年龄 a、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b、若有分级资格的,为最高级。如建造师。 c、专职人员的从业年龄:无注册资格的专职人员只能从业到60周岁,有注册资格的专职人员的不受60周岁的限制,在注册资格有效期内均可从业。
(4)一般从业人员 一般招标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专职人员资格,且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其他人员或业主从事招标工作的人员等,具体登记和管理办法后面另行详述。
(5)评标专家 a、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b、登记在本单位的评标专家甲级不得少于15人,乙级不得少于10人,暂定级不得少于5人,其余评标专家可以外聘。 c、评标专家应持有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和工程类技术职称证书,或四川省建设行业评标专家资格证。
4、诚信档案 (1)四川省建设厅建立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库。 (2)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在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网(www.sczb.net)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指以分值量化显示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合同履约等情况综合信息的记录。 (4)建设部154号令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资格有效期及资格变动 (1)新设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2)有效期:甲级和乙级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3)资格延续:资格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4)升级年限: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可以申请甲级资格。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可以申请乙级资格。 (5)资格失效: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申请。 (6)分立和合并: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规定执行。
四、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08]137号)四、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08]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招标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招标从业人员的登记、从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从业人员是指登记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和注册在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及其他从事招标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的管理部门为四川省建设厅,具体管理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实施。
第二章 登记和注销 第五条 申请招标从业人员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代理机构已聘用的在册职工。 2、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下学历有两年建设行业工作经历。 3、年龄在六十周岁以内。若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和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各放宽五周岁。 4、熟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具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基本技能和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6、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而限制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情形。 第六条 初始登记 1、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参加统一的培训,通过招标从业水平测试,达到招标从业人员水平要求,办理从业初始登记。 2、初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从业人员初始登记表》; (2)申请人两张1寸近照;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存档,下同); (4)申请人学历证书; (5)申请人与登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人事存档合同。 3、办理完初始登记后统一在网上公示。
第七条 变更登记 1、初始登记或上次变更登记超过一年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2、经本人申请和登出登入单位同意,即可办理变更登记。 3、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两张1寸近照;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4)申请人与登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人事存档合同。 4、办理完变更登记后统一在网上公示。 第八条 注销登记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且不宜继续从事招标工作的人员,由登记管理部门直接予以注销登记。 2、经本人申请和登记单位同意,且不影响他人利益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3、在变更工作单位后,超过一年未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和相关有效证明,可办理注销登记。 4、办理完注销登记后统一在网上公示。
第三章 从业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 招标从业人员应当且只能在一个单位中登记和从业。只有登记在有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中,从业人员才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情形一是自己不为,二是应当劝阻和制止,三是有义务举报。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从业人员名义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招标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内容、培训课时报名参加,不断提高招标从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从业人员实行证、牌、章、电子证书四项管理。 1、招标从业人员证。用以记录招标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继续教育信息。管理部门将根据该继续教育信息核定其从业年限。 2、上岗胸牌。记录招标从业人员简要信息,招标从业人员应当佩带上岗。 3、从业印章。招标代理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在自己完成的过程文件上加盖自己的从业印章,记录成果、明确责任。 4、电子证书。招标从业人员用以查阅和管理个人网上信息和开展网上招标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在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中按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抽查和验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应予以纠正,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通报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管理部门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包括招标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市场行为,向社会公示(网址:http://www.sczb.net/Proxy.aspx)。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在建设单位从事业主自行招标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