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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 —— 拼车出行的那些事儿. 201 4 年 0 3月 17 日 合规宣[201 4 ] 0 3号. "等车太累,打的太贵,养车太费,还是拼车实惠。” 拼车就是相同路线的人乘坐同一辆车上下班,上学及放学回家,节假日出游等,车费由乘客平均分摊即为拼车。有车的朋友上班的路线可以带一些同路线的人,节省自己的费用,给别人带来方便。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拼车过程中可能会有意外事故的发生,进而引发法律纠纷,而这种拼车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为拼车而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我们将进行探讨。. 有偿拼车非商业运营,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拼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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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 ——拼车出行的那些事儿 2014年03月17日 合规宣[2014]03号
"等车太累,打的太贵,养车太费,还是拼车实惠。”"等车太累,打的太贵,养车太费,还是拼车实惠。” • 拼车就是相同路线的人乘坐同一辆车上下班,上学及放学回家,节假日出游等,车费由乘客平均分摊即为拼车。有车的朋友上班的路线可以带一些同路线的人,节省自己的费用,给别人带来方便。 •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拼车过程中可能会有意外事故的发生,进而引发法律纠纷,而这种拼车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为拼车而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我们将进行探讨。
有偿拼车非商业运营,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拼车信息: 到xx县城,分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每人300。 联系人:小李 这车正好到我老家。 返乡路上,小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受伤,经交警认定,小李负全部责任,并赔偿了当事人各项费用近10万元。 由于小李车辆投保了包括乘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遂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小李的车属于非营运车辆,却有偿搭载他人系进行商业运营为由拒绝理赔,小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有偿拼车非商业运营,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 商业运营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存在多次客运的行为。本案中,小李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明确表明,300元车费是两人分摊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合理费用,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商业运营。 • 小李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判决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
拼车可提前签协议,但人身伤亡不能免责 小孙过年准备自驾回家,几位老乡提出搭车同行,小孙不好拒绝,但考虑到万一出事无法担责,遂提出签署拼车协议的要求,约定好回家路上如果出了事故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这样的协议法律是否认可呢?
拼车可提前签协议,但人身伤亡不能免责 • 小孙想和自己老乡签订的“拼车协议”,一般来说是一种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等权利义务的约定。这种协议在一定的程度上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可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 • 但是,其中一些免责条款,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偿拼车出事故,车主仍须担责任 过年老张驾车捎上老乡老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老宋受伤严重,住院30多天,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这次事故对老宋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老宋只得将昔日好友老张及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无偿拼车出事故,车主仍须担责任 • 老张同意让老宋免费搭乘,属于“好意同乘”,但老张作为车辆驾驶人员,负有安全驾驶责任,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适当减轻责任。 •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意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本案中,原告老宋是交强险被保险车上的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拼车出行,首先要谨慎选择“拼友”,一旦拼车出行,自身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车司机的驾驶水平,所以应当对驾车司机的驾龄、驾驶能力等提前了解。 其次,要认真检查车辆现况,对车辆年检及保养的情况进行了解,确保出行车辆安全。 还应该对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该车除了强制险之外未投保商业险,最好根据行程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现在短期、低费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