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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估指标 免疫规划部分. 1 、卫生部下发的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 》 和 《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 》 (卫疾控发 〔2008〕68 号) 2 、国务院颁布的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3 、卫生部下发的 《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 4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专家的讲稿 5 、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文件. 参考资料. 疾病预防控制区域绩效评估指标 - 免疫规划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估指标 - 免疫规划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估指标 - 免疫规划部分. 1.2.1 冷链运转管理使用完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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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下发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卫疾控发〔2008〕68号)1、卫生部下发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卫疾控发〔2008〕68号) 2、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3、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4、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专家的讲稿 5、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文件 参考资料
疾病预防控制区域绩效评估指标-免疫规划部分疾病预防控制区域绩效评估指标-免疫规划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估指标-免疫规划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估指标-免疫规划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估指标-免疫规划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估指标-免疫规划部分
1.2.1冷链运转管理使用完好率 • 省级指标 100% • 评价省级冷链设备管理和配备情况。 • 冷链设备使用率=实际使用的设备数/设备总数×100% • 冷链设备完好率=正常运转的设备数/设备总数×100% • 查看设备台帐,查看温度监测、保养和维修记录情况;现场核查低温冷库、普通冷库、冷藏车和冰箱装备情况;依据台帐和记录计算使用率(不含备用设备)和完好率,并现场抽查核实。
冷链装备是省以上的工作职责 管理各级全部参与 考核应该分为两类,本级和辖区工作情况 国家考核本级的情况 各地可拓展到市县(不计入总分) 省级可考虑全省的运转情况和装备情况 除了考虑设备完好和使用外,应按照免疫规划要求看装备是否充足,满足工作需要和相关项目落实情况 1.2.1冷链运转管理使用完好率-关键点
1、设备总数-包括已收到的上级下发和自购的冷链设备数,备用设备和正在安装的设备除外,正常情况下,备用设备很少。冷链设备数来自于网上上报的疾控基本资料表格和现场清点数量。1、设备总数-包括已收到的上级下发和自购的冷链设备数,备用设备和正在安装的设备除外,正常情况下,备用设备很少。冷链设备数来自于网上上报的疾控基本资料表格和现场清点数量。 2、实际使用的设备数-包括已收到的上级下发和自购的冷链设备数,备用设备和正在安装的设备除外。 3、冷链设备使用-每台设备配一本《设备使用记录簿》,内容包括温度监测、保养和维修记录情况等。如使用自动温度记录仪,每月打印一次,并粘贴到《设备使用记录簿》内。温度、保养和维修等要及时记录,避免评估前突击补录。 补充关键点
1.2.2疫苗接种率 省、市、县通用指标(也是区域指标) 达到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 • 1、指标的界定与解释 评价辖区内国家免疫规划规定使用疫苗的接种情况。 • 2、指标的依据 依据国家免疫规划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3、指标的计算方法 儿童疫苗接种率=儿童全程接种某种疫苗人数/同期辖区内某种疫苗应接种人数×100%
4、资料收集方法 原则上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准;没有开展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查看接种率年报表、接种率信息反馈或近年接种率调查资料; 根据省统计年鉴年龄别儿童数资料核算报告接种率,验证一致性,相差±5%为一致,认可报告接种率。 或者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方法估算疫苗接种率=[实际管理的儿童数+1/2未管理儿童数]/目标儿童数×100%。其中,未管理儿童数=目标儿童数- 实际管理儿童数;相差±5%为一致,认可报告接种率。 如果考核年度有本级标准的抽样调查接种结果,以该调查接种率为准。 5、资料来源 -卫生行政部门统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免疫、医疗机构计划免疫接种门诊等相关职能部门。 -教育系统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核查登记有关单位。 1.2.2疫苗接种率
依据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种类数评价 国家免疫规划为14苗防15病。常规免疫为11苗防12病,其他(出血热、钩体、炭疽疫苗)3种疫苗为应急接种或重点地区接种。应急接种的疫苗考核可不考虑。 计算单苗接种率,符合国家规划要求为达标; 根据达标疫苗种类数占评价疫苗种总数的比例看指标实现程度 全部实现为合格 具体指标值参见规范、单病种控制方案,防治规划; 注意分区域要求存在不同(乙肝等) 1.2.2疫苗接种率-关键点
1、国家要求(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是 1、国家要求(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是 (1)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国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 (3)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4)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补充关键点
2、卫生部《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中的指标:自2008年起,以县为单位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常规免疫2剂接种率达到95%以上。2、卫生部《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中的指标:自2008年起,以县为单位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常规免疫2剂接种率达到95%以上。 3、省政府民生工程和卫生厅《2009年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任务目标》免疫规划指标 (1)五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流脑、乙脑、麻腮风疫苗在指定范围内达到80%以上。 补充关键点
1.2.3规范接种单位覆盖率 • 省、市、县通用指标 90% • 规范化接种门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评估,省制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省级执行。 • 规范接种单位覆盖率=规范化接种单位数/辖区接种单位总数×100%。 • 根据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查阅相关报表、专项调查、相关验收等资料,核实规范接种单位覆盖率。
每年度的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结果并核发证书的为规范接种单位每年度的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结果并核发证书的为规范接种单位 分母是规划建设的接种单位总数 充分考虑当地的接种周期和组织形式 部分省规划目标覆盖率可能低于国家标准,在判定时应遵循规划指标值 参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国家和省规范化门诊建设指导意见 1.2.3规范接种单位覆盖率-关键点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2005年版)中的规划化门诊要求:见附件一 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 省卫生厅2005年9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省卫生厅的要求比卫生部的要求略高,操作性更强 所有数据来源与每年各级上报的数据。所有数据均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和盖公章。各级CDC要有相应的文件及审评(或验收)接种门诊的原始资料。 补充关键点
1 接种服务形式 预防接种门诊应实行按月、按旬、按周或日接种。 2 房屋配备 2.1 接种门诊总面积应有不少于40m2的专用房。室内地面硬化、清洁明亮、空气流通。 2.2 接种门诊要有候种室(宣传教育、反应观察)、预诊室(登记、询问、体检)、接种室(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卡介苗应设专室),各室有明显的标志牌。受种者在接种时有专门的出入口。 2.3 接种门诊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分开,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2.4 接种门诊要定期进行室内消毒。 2.5 接种室与儿童保健体检分室进行。 2.6 每室应有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接种操作规程。 附件一 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1《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2005年版)
3 设备器械配置 3.1 配备取暖、防暑降温设备。 3.2 配备足够的桌椅,操作台清洁、无杂物,台上设有疫苗名称标牌。 3.3 季节性接种疫苗与儿童基础疫苗的接种时间分开。 3.4 按最高门诊接种预约人数的120%配备接种器材。 3.5 配备1台专用普通冰箱,冷藏包(或冰瓶)不少于5只(每苗1只)和足够数量的冰排等。 3.6 配备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等。 3.7 备足一定数量的体检器材及应急处理药品。 3.8 配备资料柜,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影视等宣传器材、计算机等。 附件一 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2《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2005年版)
4 接种门诊服务人员 4.1 接种门诊由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经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证的医务人员担任;熟悉业务知识,有应急处理能力。 4.2 接种时应有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登记、体检、接种等各项工作,每种疫苗的接种要有专人负责。 5 接种操作 5.1 接种前,要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本次接种疫苗的有关内容。 5.2 严格按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接种。 附件一 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2005年版)
1.2.4疫苗接种疑似异常反应规范处置率 • 省、市、县通用指标 90% • 异常反应包括疑似异常反应、确定的异常反应及其他与接种有关的接种反应事件。 • 规范处置指对疑似异常反应的诊断、治疗及对群体癔症的处理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并有相关记录材料。 • 异常反应规范处置率=按规范处置的异常反应事件数/同期辖区异常反应报告事件数×100% • 通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掌握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处置报告等情况;查阅处理记录、报告,并根据规范要求对质量作出评估,计算规范处置率。 • 核查5起,不足5起全查。重点核查较为严重的异常反应事件(如有死亡发生的,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异常反应规范处置按照规范要求判定 包含报告、调查、分析结论、鉴定等多个环节 应结合规范、工作意见、鉴定办法等文件综合考虑。 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儿童监护人姓名、住址、接种疫苗名称、剂次、接种时间、发生反应的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特征、初步诊断和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1.2.4疫苗接种疑似异常反应规范处置率-关键点
报告程序及时限 1.2.2.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在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2.2 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者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2.3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在接到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者引起公众高度关注事件的报告时,应按规定的时限逐级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2.4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 1.2.4疫苗接种疑似异常反应规范处置率-关键点
1、疑似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鉴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0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注:这项职责应该是医学会的) 补充关键点
1.2.5适龄儿童建证率 • 市、县指标 95% • 适龄儿童建证率=适龄儿童已建预防接种证人数/辖区适龄儿童数×100% • 通过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或现场调查结合核查统计资料评估,查阅报表、专项调查、信息反馈、年龄别人口等资料, • 近年市/县接种率调查资料;从调查方法,样本数量、表格填写规范程度,判定标准等进行认同性评估。 • 如无调查资料,县级单位可采用LQAS方法对适龄儿童进行现场调查建证率。 • 如核实结果与资料统计结果差异在±5%以内,认可资料统计结果。如果超过5%,以核实结果为准。
核实判定方法参考接种率指标核实方法 建证率不仅是有证,而且要规范填写和保存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其他相关文件有硬性规定。 1.2.5适龄儿童建证率-关键点
1.2.6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 • 市县指标 95% • 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查验入托、入学儿童数/辖区入托、入学儿童总数×100% • 查阅报告、专项调查、辖区学校和在托、在学儿童或近年辖区统一组织调查等资料,核实查验率。 • 随机抽查小学和托幼机构在学儿童30人,核实现场调查结果与资料统计结果的一致性。 • 核实结果与统计结果相差5%以内,认可统计结果;如果超过5%,以核实结果为准。
疾控机构应该对学校、托幼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导(传染病法赋予的职能)疾控机构应该对学校、托幼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导(传染病法赋予的职能) 建立常态管理机制 有相关机构的报告和督导资料 有统计数据备案 强调现场调查结果和报告结果的一致性 1.2.6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关键点
1.2.7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覆盖率 • 市县指标 100% •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覆盖率=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接种单位数/辖区内接种单位总数×100% • 通过预防接种信息系统查核建证、接种等相关资料及网络运行情况;现场查看社区至少2处接种点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核实覆盖率。 • 实施网络报告并进入国家系统的判断为实施;未进入国家信息系统的判断为未实施。
终极目标值是100% 充分考虑当地的接种周期和组织形式 部分省规划目标覆盖率和达到的年度指标值,在判定时应遵循规划指标值 近期分母应该是计划实施的接种点单位数 1.2.7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覆盖率-关键点
卫生部的要求: 总目标 全国2010年底以前90%以上的县、80%以上的乡完成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接种信息的个案管理 工作目标 东、中、西部省份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底以前90%以上的县、80%以上的乡完成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接种信息的个案管理; 城镇接种单位于2010年底以前全部完成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接种信息的个案管理; 完成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地区,辖区内95%以上的适龄儿童实现接种信息的个案管理。 2009年工作要点中:进一步推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进程,强化边远、贫困和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协助教育部门深化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对漏种儿童及时进行补种。 补充关键点
1.2.8疫苗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监测覆盖率 • 市县指标 100% • 异常反应监测覆盖率=实施疫苗接种副反应监测月常规报告接种单位数/辖区接种单位总数×100% • 查阅辖区月报表、汇总表、网络报告、辖区接种单位数等资料;核实覆盖率;开展月常规报告及“零报告”的单位为已实施。 • 关键点: • 按照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达到要求的视为实施,报告不规范的视为未实施。 • 结合年度异常反应处理的起数,核查接种点是否报告 • 注意是否覆盖全人群 • 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单位核查信息系统数据
1.2.9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 • 市县指标 100% • 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实施接种监测报告的单位数/辖区应报告接种单位总数×100% • 查阅监测系统运转情况;现场查看市、县、社区执行监测方案情况、相关报表、记录,核实监测报告率; • 实施网络报告的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结果为准。未实行网络报告的以纸质报告为准。 • 关键点: • 按照接种监测方案的要求,达到要求的视为实施,报告不规范的视为未实施。 • 结合年度报告情况,核查接种点是否报告 • 注意是否覆盖全人群
1.2.10人群抗体水平监测完成率 • 市级指标 100% • 人群抗体水平监测完成率=实际检测人数/计划应检测人数×100% • 根据省、市级下达年度免疫监测方案,查阅方案、原始资料、总结等资料;对免疫监测方案设计、数据分析、实验室方法等完整性、准确性和实现方案目标程度作出评估。 • 关键点 • 国家有监测要求的按照国家监测方案执行 • 各项质控指标达到要求视为开展计算指标值 • 有检测结果的人数为实际检测人数
3 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3.1 监测内容 乙型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以及纳入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所针对的传染病。 3.2 监测对象和人数 监测对象:<1岁、1~2岁、3~4岁、5~6岁、7~14岁、15~19岁、≥20岁年龄组健康人群。发病主要为成人的疾病,可适当调整监测对象的年龄范围。每个年龄组、每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样本数为30~50人。 3.3 监测频度及分工 3.3.1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对全省的监测工作提出计划,进行质量控制。分析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反馈。 3.3.2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布置的监测任务,并完成书面报告上报。 3.4 结果与评价 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和反馈到下级部门。 补充关键点-《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
1.2.11流动儿童接种率 • 县级指标 90% •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率=调查发现某种疫苗实种人数/调查辖区适龄流动儿童人数×100%; • 查阅流动人口接种报表、总结等资料; • 县级选取1个流动人口聚集地,现场调查30名流动儿童,进行快速评估。 • 核实资料统计结果的一致性。 • 核实结果与统计结果相差5%以内或核实结果高于统计结果,认可统计结果;如果核实结果低于统计结果5%,以核实结果为准 • 关键点: • 按照预防接种规范界定流动人口 • 按照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方案、计划实施落实程度来反应工作效果,该纳入常规管理的按照常规管理计算 • 流动人口接种调查充分考虑免疫服务的可及性
省市县指标 ≥80%(以县为单位) 首剂及时接种率=出生24小时内完成乙肝疫苗首针接种活产儿数/活产儿总数×100% 原则上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准;没有开展信息化管理的市县可以查看接种率年报表、接种率信息反馈或近年接种率调查资料;根据省统计年鉴年龄别儿童数资料核算报告接种率,验证一致性,相差±5%为一致,认可报告接种率。 或者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方法估算疫苗接种率=[实际管理的儿童数+1/2未管理儿童数]/目标儿童数×100%。其中,未管理儿童数=目标儿童数- 实际管理儿童数;相差±5%为一致,认可报告接种率。 如果考核年度有本级标准的抽样调查接种结果,以该调查接种率为准。 1.5.1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
1.5.2 五岁以下儿童表面抗原携带率 • 省级指标 1% • 5岁以下儿童表面抗原携带率=5岁以下儿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人数/5岁以下儿童检测人数×100% • 核实按国家或省抽样调查方案要求开展情况,查阅本省提供的2002年以来的方案、调查数据、原始资料、总结、人口资料等,评估调查方案、数据、实验室方法统计结果等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