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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中购入礼品的税务处理

企业集中购入礼品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的处理.

gib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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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中购入礼品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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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企业集中购入礼品的税务处理

  2. 增值税的处理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条“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处理,应缴增值税。   那么,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这部分礼品的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对此,企业需要注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於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徵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確,条例第十条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3. 增值税的处理 • 可见,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属於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无论是否取得发票,按规定均不可抵扣进项税。 • 但这里也要提醒,企业购入礼品赠送个人的行为,增值税应按各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建议处理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諮询。因为按照安徽省国税局製定的《关於明確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號)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4. 企业所得税处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处置资產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號)第二条规定:企业將资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產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於內部处置资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於交际应酬;……。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於企业自製的资產,应按企业同类资產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確定销售收入;属於外购的资產,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確定销售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產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 企业所得税处理 • 因此,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行为,属於用於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徵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首先,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填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填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其次,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的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確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於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额,则还需要將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於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差额部分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6. 个人所得税处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號)中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7. 个人所得税处理 •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註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註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8. 个人所得税处理 •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財產租赁所得,財產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因此,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应依据如上规定,按照上述条例第十条確定“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適用20%的税率,由支付所得的企业代扣代缴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9. 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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