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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和解和整顿 第五节 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第六节 破产清算. 第三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二、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 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章 破产法. (二)我国破产法的构成 普通规范 特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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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 •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 第四节 破产和解和整顿 • 第五节 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 第六节 破产清算
第三章 破产法 •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一、破产 •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 二、破产法 • (一)破产法的概念 • 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章 破产法 • (二)我国破产法的构成 • 普通规范 • 特殊规范 •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破产主体包括: • 国有企业 • 非国有企业 • 商业银行
第三章 破产法 •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 一、破产界限 • 列举主义 • 概括主义 • 二、破产申请 • 债权人申请 • 债务人申请
第三章 破产法 •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 地域管辖 • 级别管辖 • 移送管辖 •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 审查 • 决定 • 组成合议庭 • 通知和公告
第三章 破产法 •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 • 对债务人的约束 • 对债权人的约束 • 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第三章 破产法 •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 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成员: • 有表决权的成员 • 无表决权的成员
第三章 破产法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其职权 •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 听取整顿报告和申请终结破产整顿
第三章 破产法 •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 (一)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 • 条件: • 决议的内容以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为限 • 决议必须达到一定数量的票额才能获得通过 • (二)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第三章 破产法 • 第四节 破产和解和整顿 • 一、和解制度 • (一)和解的概念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为避免债务人被破产清算,相互间达成一揽子解决债务危机问题的谅解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第三章 破产法 • (二)和解的过程 • 和解协议的定义和生效 •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 • 和解的标的 • 和解的标的,即和解债权与和解债务。 • 和解的效力 • 和解的终结 • 和解期限届满时的终结 • 和解期限届满前的终结
第三章 破产法 • 二、 整顿制度 • (一)整顿的概念 • 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对企业的产品结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改善,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
第三章 破产法 • (二)和解与整顿的关系 • 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必然结果。 • 和解与整顿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 • 整顿是最终实现和解目的的手段。
第三章 破产法 • 三、和解与整顿的具体过程 • 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债务企业进行整顿。 • 整顿申请提出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认定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 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债务人企业的整顿方案。 • 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不执行的,终结整顿,宣告破产。
第三章 破产法 • 第五节 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 一、破产宣告 • 概念 • 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做出的法律上的认定。 • 基本特征 • 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 破产宣告的权力机关是法院 • 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 • 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
第三章 破产法 •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财产的效力 • 对破产人未了结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效力 • 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不当行为的效力
第三章 破产法 •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行使优先权 • 破产宣告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 • 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第三章 破产法 • (三)对第三人的效力 • 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对破产财产主张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清算组提出权利主张 • 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将破产人的银行账户供清算组使用
第三章 破产法 • 第六节 破产财产的构成 • 一、破产财产的定义 • 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归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 • (一)破产财产的构成 • (二)界定破产财产范围应遵循的规则
第三章 破产法 • 第七节 破产清算 • 一、清算组及其职权 • 清算组是指企业宣告破产后,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作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 二、破产债权 • 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 破产债权的特征 • 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
第三章 破产法 • 三、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法律规定 • 取回权 • 别除权 • 抵销权 • 追回权
第三章 破产法 •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 • 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 破产财产的清偿程序 • 五、破产清算的程序 • (一)实施清算前的准备 • 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 指定留守人员 • 成立清算组 • 重新登记债权
第三章 破产法 • (二)破产财产的管理 • 破产财产的接管 • 破产财产的收集 • 破产财产的清理 • 破产财产的保管和维护 • 破产财产的营业 • (三)破产财产的评估和变卖 • 破产财产的评估 • 破产财产的变卖
第三章 破产法 •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 •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四章 合同法 •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 第六节 合同责任
第四章 合同法 •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二)特征 •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 •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 •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四章 合同法 • 二、合同的分类 •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七)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第四章 合同法 • 三、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合同法的概念 •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合同法的特征 • 财产性 • 任意性 • 灵活性 • 国际性
第四章 合同法 •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二)自愿原则 • (三)公平原则 • (四)诚实和信用原则 • (五)公序良俗原则
第四章 合同法 •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一、合同订立概述 •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 (一)合同的内容 • (二)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 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三)合同的形式 • 口头形式 • 书面形式 • 其他
第四章 合同法 •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 (一)要约 • 概述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条件: • 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 • 内容必须确定和具体 • 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章 合同法 • 要约的效力 • 要约的生效时间 • 对要约人的效力 • 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法 • 要约的消灭 • 要约的撤回 • 要约的撤销 •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章 合同法 • (二)承诺 • 承诺的概述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条件: • 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 承诺的效力 • 承诺的迟到和迟延 • 承诺的撤回
第四章 合同法 •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 五、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
第四章 合同法 •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一、合同的生效 • (一)合同生效概述 •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标的须确定与可能
第四章 合同法 • 二、合同的无效 • 情形: •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四章 合同法 • 三、合同的可撤销 • 情形: •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 重大误解 • 显失公平
第四章 合同法 • 四、合同的效力未定 • 情形: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法 •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 (一)附条件合同 •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根据的合同。 • 特点: • 应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 应是不能确定将来是否发生的事实 • 应是合法的事实 • 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 分类 • 生效条件 • 解除条件
第四章 合同法 • (二)附期限的合同 •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根据的合同。 • 特点: • 应是将来的事实 • 应是将来确定会到来的事实 • 应是合法的事实 • 分类 : • 始期 • 终期
第四章 合同法 •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一、合同履行概述 • (一)概念与意义 •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过程。 •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 履行主体 • 履行标的 • 履行期限 • 履行地点 • 履行方式 • 履行费用
第四章 合同法 •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 概念 •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第四章 合同法 • 成立要件 • 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 双方互负的义务均已届履行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 • 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法 • (二)不安抗辩权 • 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第四章 合同法 • 成立要件 • 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 当事人一方有先行履行的义务且已至履行期 •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 •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法 • (三)先履行抗辩权 • 概念 •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第四章 合同法 • 成立要件 • 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 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 • 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适当履行的 •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法 • 三、合同履行的保全 • (一)概念 • 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而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措施。
第四章 合同法 •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 成立要件 • 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权利的债权 • 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已经构成迟延 • 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 行使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