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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處理 親權問題及監護爭議

如何 處理 親權問題及監護爭議. 新北市教育局 駐區學校社工師 林佳怡. 前言. 由於 家庭組成 越趨複雜, 家庭問題 複雜度提升 ,問題背後常伴隨 著複雜的法律關係及議題 。 家庭議題 所包含的法律關係涉及民法、家事事件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家庭 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法、社會救助法等等 在如此多法律關係的規範 下,甚麼行為是家長的權利,甚麼樣的行為是老師可以協助的範圍?. 前言. 1. 身為教育工作者,當遇見以下的情況時 我們能做些甚麼 ? (1) 當班上的學生發高燒依然到校且並 未就醫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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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處理 親權問題及監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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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如何處理親權問題及監護爭議 新北市教育局 駐區學校社工師 林佳怡

  2. 前言 • 由於家庭組成越趨複雜,家庭問題複雜度提升,問題背後常伴隨著複雜的法律關係及議題。 • 家庭議題所包含的法律關係涉及民法、家事事件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法、社會救助法等等 • 在如此多法律關係的規範下,甚麼行為是家長的權利,甚麼樣的行為是老師可以協助的範圍?

  3. 前言 1.身為教育工作者,當遇見以下的情況時 我們能做些甚麼? (1)當班上的學生發高燒依然到校且並 未就醫時? (2)當媽媽打電話來要求放學後不可以 讓奶奶把小孩接走 (3)雙親離婚後,班上學生的奶奶突然 到校要求要看小孩? (4)發現班上的學生有夜間獨留的問題

  4. 法律上的親權規範 • 民法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 76 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 在此限。 第 1084 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 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5. 法律上的親權規範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 第 43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 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 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6. 法律上的親權規範 第 47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 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 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 48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 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7. 法律上的親權規範 •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遺棄。 • 二、身心虐待。 •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8. 法律上的親權規範 •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 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 • 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 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9. 法律上的親權規範 • 少年事件處理法   與家長責任或親職教育有關的條文 第 26 條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左列之處置︰ 一、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 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二、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 收容者為限。

  10. 法律上的親權規範 第 29 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 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被 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之名義。

  11. 法律上的親權規範 第 84 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 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 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 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

  12. 法律上的親權規範 • 總結上述 除法有明文規定禁止、限制之行為, 前學生在學校的狀況及行為均得經得 其監護人的同意。 尤其是就醫、性侵 害通報(高風險及 家暴 通報不需要告知)需告知家長

  13. 衍生的爭議問題 1.離婚後,沒有監護權的家長來學校看小 孩可不可以? (1)先了解家庭狀況”監護權”是誰所擁有 (2)詢問監護權人 小提醒:當監護權人不同意時,學校不能讓另一方進校 探視。

  14. 衍生的爭議問題 2.誰有權帶孩子離開學校? (1)是誰來帶小孩,身分是什麼? (2)瞭解目家庭狀況,是否離婚或婚姻存 續中、目的瞭解目前小孩的監護權人 到底是誰? (3)詢問監護權人 小提醒:當發現目前這家庭有離婚及監護權上的官司時,記得要尋求行政協助,同時避免家長在上課期間將孩子帶離

  15. 衍生的爭議問題 3.父母可不可以同意小孩去打工? 勞動基準法規定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 45 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 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 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前項 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6 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 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16. 感謝聆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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