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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市場之商品. 證券市場之商品. 一、證券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種類 二、台灣存託憑證 (TDR) 三、認購 ( 售 ) 權證 (Warrants) 四、政府公債 五、國際金融債券 六、不動產投資信託 (REITs). 一、證券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種類 ( 一 ) 權益證券: 1. 普通股:普通股股本為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之營運資金。 2. 特別股:享有優先分配固定股息的權利,遇公司清算其權利優於普通股。 特別股又可分為: (1) 累積特別股及非累積特別股 (2) 参加特別股與非参加特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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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證券市場之商品
證券市場之商品 一、證券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種類 二、台灣存託憑證(TDR) 三、認購(售)權證(Warrants) 四、政府公債 五、國際金融債券 六、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一、證券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種類 (一)權益證券: 1.普通股:普通股股本為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之營運資金。 2.特別股:享有優先分配固定股息的權利,遇公司清算其權利優於普通股。 特別股又可分為: (1)累積特別股及非累積特別股 (2)参加特別股與非参加特別股 : 除約定之定額股利外,尚有權利参加 普通股分配公司盈餘,獲得額外股利。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3)可收回特別股及不可收回特別股 (4)可轉換特別股及不可轉換特別股 (5)有表決權特別股及無表決權特別股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二)公司債 1.普通公司債 公司為籌措中長期資金,依法發行可轉讓債務憑證向社會大眾借款,並承諾於約定期間內按時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 2.轉換公司債 除上規定外另訂於一定期間內享有按約定之轉換價格或比率將公司債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之權利的公司債。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三)金融債券 金融機構(主要為銀行)為籌措中長期資金,所發行的債券。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四)政府債券 各級政府為募集建設所需資金,向民間集資所發行之債券憑證。又分為中央政府公債或地方政府公債;財政公債或建設公債;長期公債或短期公債。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五)國際金融債券 一般指由金融機構跨國發行之債券,我國市場現指國際性組織之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債券。如亞洲開發銀行發行之債券等。(亞洲開發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簡稱ADB)為亞洲地區之多邊性國際開發援助機構,致力於協助協助開發中會員國增進經濟及社會之發展,並推動亞太地區之經濟及社會成長。)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六)金融衍生商品 包括選擇權、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等。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二、台灣存託憑證(TDR) (一)定義 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的規定,指存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外國發行人有價證券之憑證。此存託機構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辦理台灣存託憑證之金融機構。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二)台灣存託憑證(TDR)發行條件 外國發行人在取得外匯主管機關-中央銀行的同意函及取得證券交易所出具符合上市條件的證明文件後,即可依法辦理。 (三)台灣存託憑證(TDR)發行作業程序 應委託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及相關事宜,並應向認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而存託機構應製作並保管台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名簿,且存託機構不得兼辦同一次之TDR承銷業務,發行TDR得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採帳簿劃撥發行。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四)上市櫃牌 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存託憑證上市審查準則」辦理。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五)發行後發行人之義務 1.存託機構應於開市半小時前將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其所屬國交易市場每日收盤價格,送達交易所;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其權利分派內容,應於外國發行人決定之日起十二日內,送達交易所。 2.資訊揭露: (1)存託機構依時限,將上述資料,按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換算成新台幣後向交易所申報。 (2)當TDR在台上市後,其性質可視為已上市(櫃)之股票,因此後續之資訊揭露及財務報表接需依證交法規定揭露。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六)兌回程序 依規定辦理可領回TDR (七)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TDR 如下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三、認購(售)權證(Warrants) (一)認購(售)權證與認股權證定義 認購(售)權證是一種衍生性的權利契約,權證持有人有權在權證的有效期間內或到期日時,以預先約定的價格(執行價格)向權證發行人買入(賣出)預先約定數量的特定標的股票。認股權證持有人擁有的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故權證持有人有權決定此權利契約的執行與否。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二)認購(售)權證之分類 1.以履約期間分類 歐式:需等到到期日才能提出履約要求 美式:到期日前都能提出履約要求 2.以標的證券分類 分為個股型、組合型與指數型權證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三)認購(售)權證的特性 1.高槓桿操作 只付少許的權利金,以小搏大。 2.存在時間價值 隨著合約時間逼近,權證價值會降低。 3.風險控管 最大風險為損失支付的權利金。 4.權利限制 只有認購(售)權益沒有股東權益。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四)發行人資格限制 只有符合規定的綜合券商與銀行才得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 (一)最近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股東權益達新台幣30億元以上;其為外國機構者,除總公司之股東權益應符合上開規定外,其分支機構淨值至少應達新台幣1億5,000萬元以上。(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三)經信用評等機構一定評級之信用評等。(四)提出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五)符合證券商管理與法規遵循上之要求規定。發行人如不符合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標準,而其股東權益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應與其他經設立登記國之法律與其章程皆明訂其得為保證之金融機構,簽訂不可撤銷之保證契約,連帶保證其履行發行人於本次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契約責任,保證人仍應符合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標準。資料來源:櫃買中心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五)標的證券之限制 上市:1.市值100億以上 2.最近3個月成交股數占已發行總數之20% 以上或最近3個月成交股數達1億股以上。 3.最近期會計師查核之財報無虧損或最近 期雖有虧損但無累積虧損者。 上櫃:1.市值達40億以上。 2.達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 3.最近3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三千萬股以 4.最近期會計師查核之財報無虧損。 ※公開資訊觀測站有上市(櫃)認購(售)權證標的 證券查詢系統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六)發行作業程序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期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證明,經核可後再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同意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或上櫃,並俟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其發行計畫後,始得辦理發行及銷售。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七)權證之買賣手續 投資人須先至券商填寫「風險預告書」始得買賣權證。 認購權證範例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影響權證價格之因素 • 標的證券之價格:標的股票價格愈高,認購權證的價值便愈高,因此標的證券之價格與權證價格成正向的關係;認售權證則與之相反。 • 標的證券價格波動率:波動率愈大,表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度愈大,權證的獲利機會亦愈高,因此標的股票價格波動率與權證價格成正向的關係。 3.權證存續期間:權證價格除了履約價值外,尚包括時間價值,故權證的時間價值會隨著到期日的屆臨而逐漸遞減,因為愈接近到期日,權證的獲利機會愈少,因此時間價值與權證存續期間成反向的關係,即權證存續期間與權證價格成反向的關係。 4. 履約價格:係發行人事先約定之價格,即執行認購權證權利時,標的股票被買進之交易價格。因此履約價格愈高,認購權證被執行權利的機會愈小,權證價格愈低,因此履約價格與權證價格成反向的關係;認售權證則與之相反。 • 無風險利率:利率愈高,資金成本亦愈高,故權證價格愈高,因此無風險利率與權證價格成正向的關係。 資料來源:證交所
四、政府公債 (一)中央政府公債之發行機構 發行人為政府,經理中央政府公債機構為中央銀行國庫局。公債發行決定機關是財政部「國庫署」。 (二)購買人資格 經特准的「中央公債交易商」才可參加新發行公債的標售,凡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其他金融機構得向中央銀行國庫局申請為交易商。目前有76家公債交易商。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三)銷售方式 公債發行方式有配售及標售兩種,目前以標售方式進行。 (四)投資人購買方式 投資人愈購買新發行的公債,得向「中央公債交易商」委託投標或向其登記購買。另財政部於82年起委託郵局代售公債予小額投資人(十萬元),並自89.8起增加轉委託證交所代售公債。 (五)公債交易 上述公債得向證交所申請上市或在店頭市場買賣,惟目前大部分均在店頭市場交易。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五、國際金融債券 (一)國際金融債券定義 國際金融債券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在證券交易市場買賣之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金融機構及外國公民營企業發行之債券。目前在我國發行的債券,是藉由國際金融組織如亞洲開發銀行、美洲開發銀行或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等非屬於單一國家之跨國性金融組織來台募集以新台幣計價之債券。因這些國際金融機構之股東均屬政府機構,故均視為豁免證券。 所謂豁免證券,是指免除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發行或上市交易審查、登記的特殊證券。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二)交易方式 可同時於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為目前皆於店頭市場採議價交易。 (三)國際金融組織在台發行債券之稅賦 1.交易稅方面:免證交稅 2.營業稅方面:免徵營業稅。 3.所得稅方面:因所支付之利息非境內所得,利息免就源扣繳。 4.對個人而言:利息免稅。 5.對法人而言:總部在境外者,免稅。 總部在境內者,徵營所稅。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六、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定義 REITs 是投資信託的一種,與一般證券投資信託不同之處在於其並非以有價證券為投資標的,而是以不動產為投資標的。其收入來自出租這些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及出售不動產的所得。這些收入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人。在投資REITs 時,投資人會收到投資憑證,而這些投資憑證可以和股票一樣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因此REITs 在概念及運作模式上,相當類似封閉式共同基金,同樣是匯集一般投資大眾的資金交給專業經理人投資管理,只不過限定投資標的為不動產,因此讓小額投資人有機會參與能夠產生穩定租金收入的商用不動產市場。 資料來源:日盛銀行/財富管理處/投資策略報告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的特性 1.小額投資不動產:由於透過證券化將不動產細分為面額較小的股票或受益證券,有利於流通且讓有興趣投資不動產的小額投資人也能參與投資。 2.穩定的利息收益: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標的大都具有穩定之收益現金流量,因此可給投資人穩定配息。 3.節稅功能:採百分之十分離課稅。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發行人資格限制 受託機構以信託法所稱之信託業為限,設立滿3年以上者,並經信評一定等級以上。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投資標的限制 1.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2.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3.其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8條規定之運用範圍。 第18條規定 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五、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 第 19 條 受託機構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借入款項之目的,以不動產營運,或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所必需者為限。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運用之標的。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五)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之買賣手續 REITs新發行時之申購地點視個別的發行情況而定,一般可能是銀行或券商。掛牌後為封閉型基金買賣手續同一般股票,但免證交稅,只收券商手續費(買、賣各千分之1.425上限)。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99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範例:富邦一號 資料來源:http://www.fubon.com/bank/REITs/R1/R1_intro_01.htm
資料來源:http://www.fubon.com/bank/REITs/R1/R1_intro_01.htm資料來源:http://www.fubon.com/bank/REITs/R1/R1_intro_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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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fubon.com/bank/REITs/R1/R1_intro_01.htm資料來源:http://www.fubon.com/bank/REITs/R1/R1_intro_01.htm
投資策略本基金主要策略為投資於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投資標的之篩選,將以座落於大台北地區之辦公大樓、商場、商務住宅與旅館等具有穩定租金收益之商用不動產為主。本基金得依據本基金之規模、管理績效及市場狀況,以謀求受益人之最大利益為目的,管理、取得及處分本基金資產,並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變更投資策略。投資策略本基金主要策略為投資於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投資標的之篩選,將以座落於大台北地區之辦公大樓、商場、商務住宅與旅館等具有穩定租金收益之商用不動產為主。本基金得依據本基金之規模、管理績效及市場狀況,以謀求受益人之最大利益為目的,管理、取得及處分本基金資產,並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變更投資策略。 本基金之投資策略包括: 資產組合策略:藉由基金投資不動產之資產組合以增加投資收 益報酬。 租賃成長策略:保持並增進承租戶層次,降低空租率並提高租 金收益。 購置成長策略:藉由購置符合投資方針之相關不動產標的以增 加投資收益。 財務管理策略:藉由適當之財務運作以創造穩定之收益報酬。 資料來源:http://www.fubon.com/bank/REITs/R1/R1_intro_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