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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培训学校. 新办证单位纳税人培训班学习辅导资料. 机构设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于 1994 年 9 月,负责南宁市行政辖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以及研究制定本行政辖区地方税收发展规划,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局机关设 11 个科室、中心,下辖 4 个直属局(税务服务中心及 3 个稽查局)、 6 个城区局、 5 个开发区局、 6 个县局。. 纳税人了解税务信息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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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培训学校 新办证单位纳税人培训班学习辅导资料
机构设置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负责南宁市行政辖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以及研究制定本行政辖区地方税收发展规划,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局机关设11个科室、中心,下辖4个直属局(税务服务中心及3个稽查局)、6个城区局、5个开发区局、6个县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ds.nanning.gov.cn)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通过网站可以及时了解到我局有关涉税通知、税收政策法规、税务公告,纳税人及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站进行税务咨询、相关投诉等。这是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搭建起来的一座信息交流平台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1、12366是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纳税咨询服务热线; • 2、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在全区范围内开通,纳税人只要拨打12366-2便可直接拨通,全区范围内均按市话收费; • 3、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业务包括 • ①税务咨询; • ②服务投诉; • ③税务举报; • ④意见建议
纳税人之家和办税服务厅 • 纳税人可以到南宁市地税局纳税人之家(金湖路40号鸿翔大厦2楼)或者各办税服务厅了解税收政策和各类涉税事项的流程。
(一) 设立税务登记 • 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新办企业报到流程 • 新办企业在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报到单代主管税务机关及相应税源管理股报到。 • 新办企业在各城区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相应的税源管理股报到。
(三)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 根据《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注意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 • 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税务登记证件使用和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处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具体申请资料包括: • (一)《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一式三份); •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地市级以上报刊原件及其复印件; •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等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收税务管理。
办理所需材料 基本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安装企业还需提供: (1)外出施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外出施工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习惯居住地和身份证号码)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安装企业与施工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 目前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四种方式,分别为:直接申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申报、电话申报。
远程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远程申报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要求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远程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远程申报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要求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电话申报:目前电话申报仅限于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单位纳税人,并且只提供核定税种零申报的功能。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电话申报的方式,与电话申报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要求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电话申报:目前电话申报仅限于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单位纳税人,并且只提供核定税种零申报的功能。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电话申报的方式,与电话申报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要求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征收方式 目前南宁市地税局对单位纳税人使用财税库行扣缴税款。纳税人只要在银行开户并与银行签订《银行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主管税务机关将资料录入系统后,即可直接通过该账户划缴税款。 适用银行: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北部湾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为代扣税款的2%。)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广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广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减免税 •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多缴、少缴税款的管理 •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 退税基本资料: 1.纳税人退税申请书; 2.纳税人申请退税报告; 3.应退税款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纳税人);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纳税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不需提供); 5.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纳税人);
发票领购 •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办理发票领购。
纳税人首次申请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所需材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票管员(负责发票领购和管理的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财务专用章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专用章。 (五)外出经营纳税人同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续购发票提交的资料:(一)基本资料1.票管员本人身份证明;2.《发票领购簿》; (二)其它资料1.属于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领购货运发票时还需提供《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票管员本人不能亲自购票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个体工商户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可凭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人签章。
发票查验 发票查验是税务机关对用票人已经填开发票进行查验登记,掌握用票人发票使用情况,强化以票管税。用票人在发票开具完毕、领购新票或按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持已开具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购买发票。 纳税人办理发票查验的申请资料包括: (一)《发票领购簿》; (二)发票使用期间完税凭证或复印件; (三)发票存根。
发票缴销 发票缴销是指税务机关对用票人领购的发票进行缴销和消号处理。主要包括日常缴销;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时的缴销;发票改版、换版时对前旧版发票的缴销;丢失、被盗发票的消号;损毁发票的缴销以及流失发票的消号。 纳税人办理发票缴销的申请资料包括: 1.发票缴销申请报告; 2.发票缴销明细清单; 3.《发票领购簿》;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代开发票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所需材料: (一)一般情形 1、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除货运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单位的为经办人,下同)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2、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或传真件);(3)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特殊情形1、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以下简称“代开发票”),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单位的为经办人,下同)或代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4)付款方证明(每次(日)开票金额5000元以上的适用); (5)房主签字及按手印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及房主身份证件复印件(转租或代办人适用) (6)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由代办人或付款方代办开票申请,需提供的资料为: (1)代办人或付款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2)纳税人签字及按手印的委托书或授权书; (3)付款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提供劳务的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及号码、报酬金额的证明; (4)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5)其他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所需材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2.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2.货物运输合同或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原件或传真件)3.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所需材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完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供异地劳务时);
(五)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代开发票申请表;2.付款单位或个人证明;3.居民身分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提供);4.符合减免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提供相关减免审批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了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对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工作。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了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对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工作。 中心地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10楼 举报电话: 12366 涉税违法案件举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