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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学.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各行各业的 人们 在从事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 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具有统一性; 律师职业道德一般是由律师行业的自治性组织-律师协会 制定,并反映绝大多数律师的意愿; 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应受到两方面的制裁。.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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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各行各业的人们在从事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 • 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 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具有统一性; • 律师职业道德一般是由律师行业的自治性组织-律师协会 制定,并反映绝大多数律师的意愿; • 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应受到两方面的制裁。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 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 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一、律师执业纪律的概念 •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 • 为了规制律师执业,使其尽职尽责的履行职责,应该制定严格的纪律以约束和规范律师执业,并对违犯者予以惩戒。 • 律师执业纪律与职业道德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律师职业道德规定得较为原则,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主要是依据律师协会和大众进行外在的舆论监督,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 • 律师执业纪律规定得较为明确具体,并且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如果执业律师违反了纪律规范,就会遭到惩戒。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二、律师执业纪律的基本内容 • 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 •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 律师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二、律师执业纪律的基本内容 •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和裁决为目的,在非办公场所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人员接触,更不能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 •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或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的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得利用这种关系; • 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着的信息。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二、律师执业纪律的基本内容 •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的权益; • 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 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活动; • 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二、律师执业纪律的基本内容 • 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 • 律师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 律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应当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之间进行竞争。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节比较与完善 一、国外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定 • 律师应当维护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 律师应当保持职业上的独立性; • 律师应当认真、诚实和公正地进行业务活动; • 律师必须从业清廉。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节 比较与完善 二、国外关于律师执业纪律的基本规定 • 律师应当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 无正当理由,律师不得拒绝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 律师应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 律师不得为了有利于自己承办的案件而与法官、检察官进行不正常的接触; • 律师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妨碍和干扰其他的律师依法从事执业。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节 比较与完善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完善 • 对律师应当履行的保守秘密义务约束不严; • 对律师在处理百纠纷业务中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得不够全面; • 仍然没有摆脱“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 《协会规范》与“律师惩戒制度”存在严重的断。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一、律师的行政责任 • 对律师惩罚的种类: • 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有: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等。 • 对律师惩罚的事由: • 给予警告处分、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事由。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事由。 • 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的惩罚事由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一、律师的行政责任 • 惩戒的机构: • 对律师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由律师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的司法局进行; • 对律师予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颁发执业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 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律师事务所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 惩戒的程序: • 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⑴投诉;⑵调查取证;⑶举行听证会;⑷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⑸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二、律师的民事责任 • 法律性质: • 律师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违约责任。 • 构成要件: • 承担赔偿责任主体为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 律师主观过错与托人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 律师的行为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二、律师的民事责任 • 赔偿的标准和责任分担 • 赔偿金的来源 • 赔偿的程序: • 直接向律师索赔; • 向律师事务所索赔; • 向律师协会申诉;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国外对律师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三、律师的刑事责任 •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触犯的罪名: • 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 •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第392条 •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 伪证罪。《刑法》第306条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 一、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任务 • 律师执业机构是指律师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在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在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 律师执业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开展业务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学习,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 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 《律师法》第十六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 《律师法》第十七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 《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和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 • 《律师法》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和终止 二、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机关和申办程序 •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四)资金证明; (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和终止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十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十“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直接实施行政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一整套业务管理制度 四、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事务所的权利 • 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利 • 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权利 • 自主用人的权利 二、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 按时缴纳管理费、会费等各种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 • 依法纳税的义务 • 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