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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进行时. ——居间人代理交易风险防范. 201 4 年 06 月1 8 日 合规制[201 4 ] 06 号. 案例分析:. 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一般会按照手续费约定比例提取酬金。此时,如果居间人经过投资者委托授权,担任投资者代理人介入期货交易,居间人和投资者之间关系转变为代理关系。受手续费提成等利益驱动,一些居间人常常会无视投资者期货账户盈亏状况,频繁操作,致使投资者账户发生亏损。而投资者往往对由于频繁操作而引起的账户亏损发生争议。.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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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进行时 ——居间人代理交易风险防范 2014年06月18日 合规制[2014]06号
案例分析: 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一般会按照手续费约定比例提取酬金。此时,如果居间人经过投资者委托授权,担任投资者代理人介入期货交易,居间人和投资者之间关系转变为代理关系。受手续费提成等利益驱动,一些居间人常常会无视投资者期货账户盈亏状况,频繁操作,致使投资者账户发生亏损。而投资者往往对由于频繁操作而引起的账户亏损发生争议。
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期货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合同前,通常会以适当形式向投资者明示居间人身份,明示居间人非期货公司人员。 3.投资者不应委托授权居间人操作其期货账户,如有,居间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的名义进行的所有行为,均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投资者对居间人代理行为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不要相信居间人或其他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亏损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