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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第 161 次治安會報

新竹縣第 161 次治安會報. 主辦單位:警察局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26 日. 第 160 次治安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 一、電線、電纜偷竊案件大部分都是發生在較為偏僻地方,請各 位同仁及民眾協助注意幫忙防制。 二、本縣「六星計畫 - 社區治安」第 1 階段(即日起至 94 年 12 月 31 日) 提報輔導五個社區(中興、波羅、北埔、仁安、沙 坑),明年預計 13 個社區,居住於該等社區之本府同仁及社 區巡守隊請互相協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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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第 161 次治安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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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竹縣第161次治安會報 主辦單位:警察局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2. 第160次治安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 一、電線、電纜偷竊案件大部分都是發生在較為偏僻地方,請各 位同仁及民眾協助注意幫忙防制。 二、本縣「六星計畫-社區治安」第1階段(即日起至94年12月 31日) 提報輔導五個社區(中興、波羅、北埔、仁安、沙 坑),明年預計13個社區,居住於該等社區之本府同仁及社 區巡守隊請互相協助推動。 三、禽流感在境外橫行,請衛生單位持續監控預防,並與警局 密切聯繫配合,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報載有不法業者以假溫泉或地熱水欺騙消費者,請衛生局加 強稽查轄內溫泉業者是否有以假溫泉欺瞞消費者,損害消費 者權益情事。

  3. 新竹縣警察局工作報告

  4. 甲、刑警大隊工作報告 壹、本縣治安狀況 各類刑案增減比較「9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簡稱本期) 與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簡稱去年同期)比較」。 (一)依案類別

  5. (二)依分局別 1、全般刑案

  6. 2、暴力犯罪

  7. 3、竊盜案件

  8. 4、詐欺案件

  9. 貳、當前重點工作 一、實施「抓毒蟲作戰計畫」 (一)目的:為貫徹政府「斷絶供給」與「減少需求」二大反 毒策略,全面動員警察團隊力量,全力查緝毒品 犯罪,有效遏制當前安毒製造工廠回流台灣、新 興毒品漸趨氾濫、毒品人口再犯、累犯率居高不 下等之危害趨勢,達成預期目標,進而為民眾生 命、財產提供具體安全的保障。 (二)任務目標: 1、廣為情蒐查緝走私毒品,阻絶毒品於境外。   2、全面查緝施用毒品犯罪,減少治安之危害。    3、有效打擊販毒集團份子,阻斷販售之管道。    4、全力防制毒品製造栽種,避免危害之擴大。 (三)規劃同步查緝行動: 1、全面實施:配合全國性擴大臨檢時程同步執行。   2、局部實施:各分局依轄區狀況,自行規劃執行。   3、執行目標:轄內易販售、施用新興毒品之搖頭舞

  10. 廳、KTV、露天音樂會、網咖等娛樂場所,及其他可廳、KTV、露天音樂會、網咖等娛樂場所,及其他可 能聚集施用毒品之場所。 4、對於經常被查獲販賣、施用毒品之營業場所,列為 治安重點,加強巡邏及臨檢。 (四)本局94年上半年是項工作績效,經內政部警政署評核為 特優單位。 二、加強偵管複合毒品治安顧慮人口 (一)任務: 為積極防制複合毒品治安顧慮人口再犯,降低發生率, 爰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及治安顧慮人口查 訪辦法等相關法令,針對列管毒品人口且犯有對社區危害性 較大之竊盜、搶奪、強盜及槍砲等前科者,加以專案列管, 定期加強施予查訪、约制,並要求專責人員(刑責區偵查佐 及警勤區佐警)確實熟悉掌握列管對象,以防制其再犯之可 能性,另施以緊迫盯人之追蹤方式,期能於再犯之時立即予 以逮捕,或增加其作案時之心理壓力,以發揮遏止犯罪之目 的,淨化本轄治安,增進民眾治安滿意度。

  11. (二)執行要領: 1、本項實施所稱複合毒品治安顧慮人口係依毒品危害防治 條例第25條第2項列管之毒品人口,且曾犯有竊盜、搶 奪、強盜及槍砲等前科者。 2、以清查、過濾、列管複合毒品治安顧慮人口,以有限的 資源換取最大的成效。 3、經查訪列管之複合毒品治安顧慮人口,確實已有固定正 當工作,生活正常,無再犯之虞,顯無繼續列管追蹤之 必要者,應陳報改列一般治安顧慮人口列管或註銷列管 ,以避免密集查訪生擾民或浪費警力之虞。 三、有效壓制新興詐欺犯罪,降低民眾恐懼感 (一)督飭所屬確實執行「全民拼治安後續策略作為」,有效壓 制新興詐欺犯罪,降低民眾恐懼感。 (二)針對轄內警示列管清冊之可疑人頭,由各分局進行深入調 查,當查證確為「人頭」後即予以輸入至「人頭資料查訪 結果回覆系統」,供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在未來有客戶要

  12. 申請帳戶或門號的同時,可以進行徵信之動作,並回報申請帳戶或門號的同時,可以進行徵信之動作,並回報 「人頭」最新動態。 (三)持續要求各單位加強偵破集團性詐欺案件及移送不肖電信 業者案件數,並管制各單位執行成效,提昇破獲量能。

  13. 「新竹縣政府防治電纜偷竊小組」 組織架構說明及分工表 成立目的 近來由於銅鐵等價格上揚,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電纜線遭竊案件頻傳,不僅影響一般民生及農業灌溉用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更造成各行各業之重大損失。為有效遏制,特成立本小組,透過政府相關部門之協調聯繫,通力合作,發揮政府團隊一體之精神,提出解決對策全力執行,以展現政府維護公眾安全、打擊竊盜犯罪之決心。 「新竹縣政府防治電纜偷竊小組」成員 由本縣副縣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中華電信新竹營運處、本縣建設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等單位。

  14. 新竹縣縣政府防治電纜偷竊小組召開時程及任務新竹縣縣政府防治電纜偷竊小組召開時程及任務 本小組會議原則上與治安會議合併舉行(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並且針對本縣有關防治電纜線偷竊案件之查察、取締等防制作為共同研商,檢討執行成效並提出改進建議。 「新竹縣政府防治電纜偷竊小組」分工表 分工項目1:建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中華電 信新竹營運處、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聯絡窗口,並 將聯絡人名單、聯絡電話彙整函發本小組成員轉達 所屬知悉,俾利掌握稽查取締時效,以及後續偵查 作為。 • 主辦機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中華電信新 • 竹營運處、環境保護局、警察局 • 辦理情形:已建立聯絡人名單、聯絡電話等資料

  15. 分工項目2:加強對合法熔(冶)煉廠業者全面宣導作為,要分工項目2:加強對合法熔(冶)煉廠業者全面宣導作為,要 求合法業者自律,全面反收贓。 辦理情形:全面持續宣導中 分工項目3:將本府熔(冶)煉廠業者名冊彙送環保局,俾依 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執行稽查取締作為。 辦理情形:已彙送環保局 主辦機關:本縣建設局 協辦機關:本縣環境保護局 分工項目4:落實要求合法廢五金回收場收受電纜線時應登記來 源及出處。 辦理情形:已函文要求各合法廢五金回收場收受電纜線時應登 記來源及出處。 分工項目5:未經合法登記之廢五金、資源回收廠商,通報環境 保護局加強取締。 辦理情形:持續取締中

  16. 分工項目6: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針對本轄各熔(冶)煉廠分工項目6: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針對本轄各熔(冶)煉廠 進行稽查。 辦理情形:持續稽查中 分工項目7:全面清查未經合法登記之廢五金、資源回收處理廠 商;並將合法與未經合法登記之業者分別列冊統計 並轉知各單位,且於小組會議中提報稽查績效。 辦理情形:已全面清查,稽查績效如環保局工作報告 分工項目8:彙整相關環保法律規範,提供作為查緝、取締之執 行依據。 辦理情形:已彙整相關環保法律規範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協辦機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新竹營運處、建設局、警察局 分工項目9:辦理電纜線竊盜案件偵查追訴及法令解釋、研修 等事項。 辦理情形:辦理中

  17. 分工項目10:轉知所屬比照「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分工項目10:轉知所屬比照「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 計畫」方式,由專股或專組檢察官從嚴偵辦偷竊 電纜線案件,並具體求刑。 辦理情形:已函文地檢署參辦 主辦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警察局 分工項目11:警察局全力偵辦電纜線竊盜犯罪,查獲時並審酌 具體個案情節,以刑法竊盜罪及公共危險罪(刑 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第188條妨害公 用事業罪)併同移(函)送偵辦。 辦理情形:已要求所屬各單位照辦 分工項目12:警察局成立專案小組協調所屬各單位查察,定期 檢討績效,並視狀況指派刑警大隊統合警力,全 力偵辦。 辦理情形:已成立專案小組全力偵辦

  18. 分工項目13:警察局配合建設局及環境保護局針對易銷贓場所執分工項目13:警察局配合建設局及環境保護局針對易銷贓場所執 行清查、取締,並函請建設局及環境保護局依據商 業登記法及相關環保法令處罰。 辦理情形:持續配合主管機關執行清查、取締 分工項目14:為防制電纜線遭不法竊贓集團,以廢金屬、廢五 金、廢零件等名義,利用貨櫃安檢工作,以杜紀 走私銷贓管道,必要時,得與其他單位(如:海 巡署新竹查緝隊)配合共同偵辦。 辦理情形:遇有必要時與其他單位配合共同偵辦 主辦機關:警察局 分工項目15:將電纜線易失竊時段、地段及損失金額等詳細資 料彙整提供警方參考,以加強查緝。 辦理情形:每月函文警方參考

  19. 分工項目16:針對電纜線失竊率較高之偏遠地區電纜線,研議分工項目16:針對電纜線失竊率較高之偏遠地區電纜線,研議 全面更換為價格較低廉之鋁線,並適時發布新聞 ,降低歹徒行竊誘因。 辦理情形:辦理中 分工項目17:將銷贓管道之檢舉、查緝納入「防止配電線路設 備被竊獎勵檢舉要點」之獎勵範圍,並廣為宣導 週知;另於接獲民眾檢舉線報後,即時通報並會 同當地環境保護局與警察局派員進行辨識查緝。 辦理情形:辦理中 分工項目18:將歷年來破獲電纜線偷竊案件之銷贓場所,彙辦 函送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參辦。 辦理情形:辦理中

  20. 分工項目19:將近年來電纜線失竊所造成之直接損失金額及間接分工項目19:將近年來電纜線失竊所造成之直接損失金額及間接 損失狀況詳加評估,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於偵辦電纜線偷竊案件時據以供偵辦電纜線偷竊 案件,具體求刑之參考;另視檢察機關偵辦具體個 案需要,提供相關損害評估,以反映犯罪實際惡害 辦理情形:辦理中 分工項目20:彙整本轄電纜線易失竊地段、損失金額等詳細資料 ,供警察機關偵辦之用。 辦理情形:持續辦理中 主辦機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中華電信新 竹營運處 協辦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環境保護局、警察局

  21. 新竹縣警察局電纜電線失竊之策進作為 一、本局各分局所屬基層分駐(派出)所於受理上記案件 時,務必實施錄影及照相,以管制案件。 二、針對竊賊可能銷贓之場所及時段,編排埋守勤務,以杜 絶其銷贓管道。 三、失竊地點確實會同台電人員勘察,並記錄失竊電纜線型 式及長度,以供日後追贓參考。 四、對於易失竊電纜線之地段,督導分駐(派出)所加強編 排巡邏勤務,以增加見警率,抑制相關案件發生。 五、加強盤查可疑自小貨車或廂型車,特別於深夜或清晨時 段,以提高線上破獲率。 六、持續要求各分駐(派出)所所長或副所長親至電纜電失 竊現場查看,並由本大隊業務單位實地追查是否落實執 行。

  22. 執行策進作為後之破獲績效 一、本局竹東分局於本(94)年10月2日於竹東鎮三重里13鄰中興路 1段152號查獲彭0傑、劉0升等二人涉嫌竊取電纜電線(新台 幣價值約9萬2仟元)。 二、警察局刑警大隊於本(94)年10月5日於湖口鄉新興路,執行查 贓勤務時循線查獲楊0志等集團涉嫌竊取湖鏡所轄內台灣高 鐵及山崎所台鐵後方電纜電線(新台幣價值約257萬元)。 三、本局竹北分局於本(94)年10月16日於湖口鄉信義里號查獲鄧 0浦、鍾0祥等二人涉嫌竊取電纜線(新台幣價值約12萬元)。 四、本局新埔分局於本(94)年10月31日於新埔鎮內立里查獲吳0 根涉嫌竊取電纜線(新台幣價值約2萬1仟元)。 五、警察局保安隊於本(94)年11月24日於竹北市自強北路查獲鄭 0金涉嫌竊取電纜線(新台幣價值約1萬元)。 六、本局新埔分局於本(94)年12月24日於新埔鎮文山路查獲莊0 民涉嫌竊取電纜線(新台幣價值約2萬元)

  23. 乙、少年隊工作報告 一、本局每月均針對轄內少年深夜易聚集滋事之場所如KTV、PUB、 撞球場、網路咖啡店及遊樂場等地點規劃執行「春風專案」臨檢勤務,10-12月份查察成果如下: (一)取締、勸導少年361名。 (二)少年虞犯6件。 (三)兒少福利法7件。 (四)偵處少年各類刑案39件56人。 (五)查獲中輟、行方不明學生14人。 二、刑案績效: (一)查獲強盜案5件3人。 (二)查獲竊盜案23件25人 (三)查獲傷害案件1件2人。 (四)妨害性自主案3件9人。 (五)殺人案1件9人。 (六)告誡流氓兒少性交易嫌犯黃○昌1名。

  24. 三、落實校園門禁,保護少年安全: 新豐國中籃球場發生學生因爭風吃醋發生殺人致死案件,本局於94年11月8日函本轄各級學校,呼籲各校園以單一出入口為限,以落實門禁管制;學校警衛不定時巡邏校園;遇少年群聚並持棍棒、刀械等危險物品,隨時通知本局各所屬單位或撥110報案,即時請求警力支援;本局所屬單位機動巡邏,支援處理可能突發校園安全事件,以維校園安全維護。 四、偏差少年資料庫的建立: 針對本轄查獲勸導少年、中輟生、少年虞犯、少年刑事犯、列管少年等資料輸入建立,含少年個人資料、行為、就讀學校等,並將勸導單、移送書、影像等以高階掃描建檔,本資料庫統計本轄偏差少年行為及次數,除提供學校參考預防犯罪外並對多次偏差行為少年控管約制,必要時移送少年法庭作為參考重要依據。

  25. 五、補助獎掖清寒子弟: 本局94年第1學期持續與社會善心人士共同辦理補助清寒學生就學金,針對本轄各國中、高中清寒貧困學生辦理就學金額補助,本期共補助46名學生,合計15萬6千元。 六、建立少年電子報: 將有關預防犯罪、維護校園安全、當前少年事件相關等資訊,即時發送各訂閱學校及民眾參考。 七、95年春安保護少年安全工作: (一)執行期程自本(95)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月12日24時 止,為期30天。 (二)工作項目 1、保護查察 (1)保護查察勸導深夜遊蕩少年返家 (2)查察取締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 2、查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返家團圓

  26. (三)執行成效 1、保護查察勸導深夜遊蕩少年返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77條處以罰鍰計20件。 2、查察取締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違反兒少福利法 第28、29條移請社會局裁處者2件。 3、春安工作期間尋獲中輟行蹤不明學生返家團圓計41人 。

  27. 行政課工作報告: 一、95年春安工作期間「協助維護民眾舉家外出家戶安全」執行 重點: (一)實施期間:本(95)年1月14日零時至同年2月12日24時止 為期30天。 (二)本局各分局及各分駐(派出)所應運用各種傳播媒體,廣 為宣導,使民眾獲知此項資訊,擴大服務面。 (三)民眾舉家外出旅遊、訪友或留老弱婦孺在家者,請民眾親 自到各分駐(派出)所或打(110)電話至本局勤務中心要 求警察協助維護其家戶安全時,應以和藹、親切語氣受理。 (四)本局各分局受理民眾舉家外出時,應將申請人外出起訖時 間及聯絡電話(含緊急聯絡電話及鄰居電話)登記於受理 表,本局勤務中心執勤員警受理後、應立即轉分局勤務中 心登記於受理表,並持續辦理。

  28. (五)本局各分局轄區分駐(派出所)受理申請後或接獲勤務中(五)本局各分局轄區分駐(派出所)受理申請後或接獲勤務中 心通報後。應立即與申請人聯繫,在申請人住宅周邊隱密 處所,選擇適當位置,設置臨時巡邏箱簽巡。如申請人住 宅附近已設巡邏箱,可併入該巡邏箱。 (六)各分局編配勤務應秉持機動彈性原則,審酌轄內治安狀況 與要點視警力妥善編配,每2小時至少巡邏一班次以上,並 將申請人住宅周邊納入巡邏線,並列為守望巡簽要點。各 分駐(派出)實施小區域巡邏,應與分局警備隊、偵查隊 巡邏勤務,構成交叉重疊以增加密度,及見警率,各分駐 (派出)所所長(副所長)及各級督導人員均應查簽,其 中所長或副所長每日應查簽一次,並應同時運用協勤民力, 共同執行本項任務。分局勤務中心應將各所小區域巡邏時 段及警備隊、偵查隊巡邏時段,通報警察局勤務中心轉知

  29. 保安隊、刑警大隊變更勤務分配表,調整時段,彌補巡邏保安隊、刑警大隊變更勤務分配表,調整時段,彌補巡邏 勤務空隙或交叉重疊,增加密度。 (七)申請人返家後,應將臨時巡邏箱收回,巡邏簽章表由申請 人或屋內人士簽章,確認後收回,連同相關資料保存一年, 集中存檔於分局,以備查考。 (八)為貫徹本項工作之執行,請各級主官(管)業務督導系統 加強督導,各級督導人員於督導時發現重大缺點或問題時, 應立即告知改進並刊登督導通報。 二、本局94年(1月至12月)取締妨害風化 (俗)行為,共計62件 68人,其中竹北分局54件54人,竹東分局2件2人,新埔分局3 件3人,橫山分局1件1人,局本部2件8人。 取締賭博性電動玩具案18件31人54台,其中竹北分局14件21人

  30. 40台,竹東分局1件2人7台,新埔分局1件2人2台,橫山分局2 • 件6人5台,賭資11萬2佰元,機具價值27萬5仟元,均依法移送 • 檢察機關偵辦。 • 三、協助取締環保犯罪案件: • 本局94年1月至12月份共計查獲環保犯罪計49件50人(刑事罰4 • 件5人,行政罰45件45人)。

  31. 丁、陸務課工作報告 一、94年07~12月份執行工作績效: (一)查緝大陸偷渡犯、雇主、仲介:查獲9件14人,雇主9人。 (二)查緝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合法來台、非法工作 或活動共計37件71人,雇主37人。 (三)虛偽結婚11件14人,請縣府社會局、勞工局、社會局、 戶政課發現有利用虛偽結婚方式申請來台非法工作或活 動(含賣淫或從事色情行為時),通報本局處理。 二、通報本轄區湖口及坑子口靶場射擊通報共計6件,請農業局 漁政課利用行政系統,宣導民眾注意射擊時間或地點,以維 人船安全。 三、有關大陸地區配偶來台「團聚期間」可否在配偶合夥經營之 商行(公司)工作疑義,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第1 項規定,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者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受僱在台灣地區工作。同條第3項規定,經依前條第3項或第 4項規定許可在台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台灣地區工作。

  32. (免申請工作證亦可從事工作)。是以團聚身份來台者,自不可從事工作或受僱工作,如從事工作,亦僅限於夫或妻自營之獨資商行基於夫妻間共同生活而為家庭經濟事務之協助工作。(免申請工作證亦可從事工作)。是以團聚身份來台者,自不可從事工作或受僱工作,如從事工作,亦僅限於夫或妻自營之獨資商行基於夫妻間共同生活而為家庭經濟事務之協助工作。

  33. 報告完畢

  34. 消防局工作報告 一、本局94年第4季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列管對象執行成果統計報告:

  35. 二、本局94年第4季列管消防栓統計報告: (一)94年12月份消防栓列管總支數有2583支,本季(10-12月) 止累計損壞225支,修復161支;12月份尚損壞64支。 (二)本局12月止已報修但所屬自來水公司營運所及簡易水埸 所屬鄉公所逾3個月仍未修復之消防栓如下:

  36. 三、新竹縣消防局緊急救護服務統計表 94/01/01至94/12/31

  37. 四、本局94年第4季與93年第4季火災案件統計分析比較報告:四、本局94年第4季與93年第4季火災案件統計分析比較報告: (一)94年第4季火警案件發生數較去年同期減少43件,而財 物損失情形較93年第4季減少新台幣3444千元。 (二)94年第4季建築物類火警共發生21件與93年第4季發生 37件,相較去年同期減少16件;森林田野類火警94年第4 季共發生2件與93年第4季發生14件,相較之下較去年同 期減少12件;車輛類火警94年第4季共發生5件與93年

  38. 第4季發生10件,相較之下較去年同期減少5件;其他第4季發生10件,相較之下較去年同期減少5件;其他 類火警94年第4季共發生0件與93年第4季發生10件,相 較之下較去年同期減少10件。 (三)本期縱火案件共3件: 1、94/10/1102:17 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三段47巷80 號-湖口分隊 2、94/10/3004:20 新竹縣湖口鄉中華路124號-新工 分隊 3、94/11/0523:48 新竹縣寶山鄉雙溪加油站附近  

  39. 五、本局94年第4季火災案件起火原因分析統計:五、本局94年第4季火災案件起火原因分析統計:

  40. 環保局工作報告 壹、94年10~12月份本局受理民眾陳情案件共95件(包含縣長 陳情信箱),加強各項污染源稽查共8433件,告發(處 分)101件。 貳、94年10~12月警力協助案件: 一、94年10月4日竹北六家派出所於竹北成功八街與莊敬南 路交叉口附近攔查載運廢棄物車輛,六家派出所將 車:916-GY(車頭).後掛車身16-KD.攔查帶回至六家派 出所,本局至現場處理車主: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駕駛:陳家煌、J121661762、出生日期:66.03.04、住 址:關西鎮錦山里10鄰錦山112號)。現場車上裝載建築 混合廢棄物(含廢木材、天花板、塑膠帆布、廢水泥塊、 紙袋等)司機表示由建築工地載出,車上未帶證明資料 。司機為受僱於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本局 2人、警局1人)。 二、94年10月25日新豐分駐所陳情通報,現場司機:吳福盛 (A123530084、出生年月日:53.7.24、北市南剛區興南

  41. 街53號4樓)駕駛車號:KS-142(車尾:9P-33)屬順祥交 通所有,該車載運營建廢土石(未徹底分類)自內湖新 湖三路土地,原預載運至營豐分類廠,但經有人帶路 至現場,經吳先生查看現場發現之回填料與所載運之 營建廢棄物不符,故並未傾倒。本局囑其應於94年10 月26日前將合法之妥善進場證明文件,送至本局備查 。(本局2人、警局2人)。 三、94年10月29日豐田派出所通報於竹北市中正西路582 巷路口,截獲一台自小貨車(車號3512-KP、車主:三 築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竹市光華二街150 巷32弄12號2F),車上裝載工地廢棄物由林益致 (J120118404、49.07.26、住址:新竹市原興路264號) 所駕駛,業主表示車上之廢棄物由新竹市青草湖藝術 園區內住宅裝修所載出,欲載往竹北市中正西路2028 號昌庫內暫存,現場告知業者其廢棄物須加強管理。 (本局2人、警局1人)。 四、94年11月19日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通報攔獲營建混

  42. 合廢棄物案,該所於中豐路一段與東西向快速道路匝道合廢棄物案,該所於中豐路一段與東西向快速道路匝道 附近攔獲由駕駛洪丞祥均(T121851344、住址:桃園縣蘆 竹鄉六福路279號9樓之1、出生日期:53.06.18)駕駛桃 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車號:FY-531曳引車),載運營建 混合廢棄物(木材、石膏板、塑膠管、石塊、砂土等)。 據洪君表示該批廢棄物係自新竹市清出,欲載往中壢營 豐廢棄物處理場處理,隨車無任何證明文件,囑洪君於 (11/24)前檢具證明文件送至本局,否則依法辦理。 (本局2人、警局1人)。 五、94年11月21日竹北分局攔獲載營建廢棄物車輛,於竹北 市光明六路攔截由李婉如駕駛(車號:227-QP、 J222231251、74.2.18、地址:新竹縣寶山鄉峰城路2號) 大貨車,屬永春企業社(許可證:竹市廢清字第0066號), 貨車上載有廢磚、土、建材、幾包生活垃圾包,司機表 示所載由竹北市博愛街蓋房子之營建混合廢棄物,載至 竹市焚化廠處理。囑司機將所載廢棄物流向資料,於 (11/22)前連同相片送至環保局。(本局2人、警局1人)。

  43. 六、94年11月23日楓橋派出所通報於寶山鄉水仙路口發現六、94年11月23日楓橋派出所通報於寶山鄉水仙路口發現 一部大貨車疑似載運廢棄物,至楓橋派出所前發現一 部營業大貨車,車號692-GD、車主:寶正順或運有限公 司、地址:新竹縣竹北市縣政十九街15號2F、駕駛:邱 曦豪(J121457875、64.07.20、住址:新竹縣峨眉鄉中 盛村2鄰中星56號),車上載運工地廢棄物土方、塑膠 類及木材板,駕駛表示車上裝載之物由竹南之工地內 所裝載,欲送往峨嵋自家土地處理,本案移請承辦課 處理。 (本局2人、警局2人)。 七、94年11月24日六家派出所於竹北市縣政二路與光明一 路口截獲一大貨車,車上裝載廢棄物且現場並未出示 運送聯單,協請本局處理,車號RN-741自用大貨車, 車主長晟企業社(地址:新竹市金華里光華二街56巷11 弄13號1F)由鍾文章所駕駛(J120448747、61.06.16、 住址:新竹市金華里光華二街56巷11弄13號),車上裝 載裝潢所剩之廢棄物:木板、塑膠類製品、紙箱、保麗 龍,鍾君表示車上之廢棄物由竹北文采街206號裝修後,

  44. 所清運欲載往新竹市之自家空地內實施分類,本案移請所清運欲載往新竹市之自家空地內實施分類,本案移請 承辦課處理,並於94.11.25日將進場証明送至本局。 (本局2人、警局2人)。 八、94年11月28日依據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攔獲處理,司機: 陳孝華(J122172255、70.10.18、新竹縣竹北市新國里一 鄰新光街18號)駕駛車號683-GD(屬展望運通),載運未分 類之營建廢棄物,其並未隨車攜帶廢棄物之產生源及處 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本局囑其應於3日內將相關清除合約 及進廠同意文件送至本局被查。 (本局1人、警局1人)。 九、94年12月10日六家派出所於竹北市光明六路東一段,查 獲一大連結車,車上載運建築廢棄物,且並未出示清運 聯單及相關証件,移請本局協助處理。車上載運均為建 築廢棄物:塑膠類、紙類、沙土。駕駛表示欲載往陽光城 市廢棄物處理場,其車上所裝載之廢棄物為竹北之工地 內所裝載。(車號:455-GF、營業貨運拖引車、車主:尚弘 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苗栗縣頭份鎮建國路2段 199號2樓)駕駛:彭國光(住址: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34鄰

  45. 重河226號、TEL:0935324610、037-870065),現場要求 駕駛於94.12.13前將清運聯單及進場證明交由承辦人員 釐清本案,現場拍照。(本局2人、警局2人)。 十、94年12月11日豐田派出所通報,於竹北市新溪街292巷 66弄對面查獲一部自小貨車,車上載運廢棄物協請本局 協助處理。至豐田派出所前方空地發現一部自用小貨車 (車號:W2-7342車主:金永沅有限公司、地址:新竹市北 區延平路一段261巷44號1樓、駕駛:黃文煌)。黃君 (J121090174、58.08.22、住址:新竹市牛埔東路247號7 樓之4、電話:03-5399210、0931221201),車上裝載自 宅裝修拆下之廢木板門窗及塑膠類,黃君表示將車上之 物欲載往垃圾場處理,現場要求黃君於94.12.12日前將 相關進場證明提送至本局釐清此案,現場以拍照。(本 局2人、警局1人)。 十一、94年12月12日竹北六家派出所攔查載運營建混合廢棄物 案件辦理,於六家五路與自強南路口,六家派出所攔獲 車號RV-252自用大貨車(車主:永勝土木包工業、地址:

  46. 苗栗縣頭份鎮珊湖里親民路168號),車上為含有模板、苗栗縣頭份鎮珊湖里親民路168號),車上為含有模板、 雜草、木條等工程之廢棄物,來源為陳耀開之房舍建築 (竹北市嘉興段569-1地號)工程產出,該工地已完工整 理清出之廢棄物欲載至新竹市處理,請司機陳天盛 (K120914354、生日:48.11.29、地址:苗栗縣頭份鎮流 泉里14鄰中正新村89號),將上述廢棄物送至合法場所 處理後將處理證明資料及照片送本局備查。(本局2人、 警局2人)。 十二、94年12月16日依據民眾陳情案件辦理。本案係民眾發現 該處有疑似載運廢棄物車輛進出,通報本局前往處理, 現勘發現車輛(車號:NG-768、169-QP)兩輛載運營建剩 餘土石方至該處堆置,後經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柏奮 群君到場說明,現場為該中心退輔會之單位,近期承包 工業區之工程,因作業需要將拆除土石暫時堆置以備後 續之用,絕無收受廢棄物情事。(本局2人、警局1人)。 十三、94年12月21日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通報,於中豐公路 查獲一部大貨車車上裝載營建混合物,協請本局協助處

  47. 理。至派出所門前有一部營業大貨車(車號533-GD、車理。至派出所門前有一部營業大貨車(車號533-GD、車 主: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路 一段541號5F),由彭由利所駕駛(彭由利:J121383807、 51.09.20、住址:新竹縣竹東鎮三重里2鄰三重路51巷11 弄5號、TEL:0953350299),車上裝載營建混合物:砂土、 塑膠類、木材,據下公館派出所警員表示,查獲時並未 出示運送聯單,後於19:18時補送且其運送聯單並無核 發單位簽章。現場告知其駕駛,於送入廢棄物處理場後 相關進廠證明及相關文件,送至本局釐清本案。並於 94.12.22前送達。(本局2人、警局1人)。 十四、94年12月25日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通報,於竹北市光明 六路上查獲一部營業貨運拖曳車,車上裝載大量保利龍, 協請本局處理,車上載運大量保利龍、塑膠袋、垃圾。 據駕駛表示:其保利龍為工地隔間使用,車號:123-GR、 車主:展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竹縣竹東鎮北興 路一段541號5樓、駕駛:謝振東、K120764069、生日: 51.11.11、住址:桃園縣桃園市保羅街15-4號、電話:

  48. 0915862803,現場並未出示清運聯單,且出示一張已過 期之進入垃圾焚化爐申請表,現場告知清運需有清運聯 單,且其廢棄物不可任意處理運送,並要求駕駛及其公 司負責人員將相關證明文件於94年12月26日上班時間送 至本局向承辦人員說明釐清此案。(本局2人、警局1人)。 十五、94年12月25日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通報,於竹東鎮東 榮路,查獲一營業貨車曳引車35T,車上裝載大量廢棄物, 請本局協助處理,稽查現場時於下公館派出所前停放一 部(車號:530-AI、車主:宏憶貨車有限公司、地址:台北 縣板橋市民生路三段252號9F),駕駛:高政銘 (A125044803、70.9.11、住址:台北縣蘆洲市中山一路95 巷1號3F),其駕駛並無駕照且無清運聯單,車上裝載為 塑膠、砂土、木材、營建混合廢棄物。據高君表示其廢 棄物為台北縣五股某工地內所裝載,載運至竹東後其友 人不願收其廢棄物,將載運回五股工地歸還工地,現場 告知高君,其廢棄物不得任意處理,且無清運聯單不可 任意載運,車上所有物之處理須由合法清除機構方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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