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likes | 375 Views
理律律師事務所劉偉杰盜賣股票案的危機處理決策. 第 11 組 B9410007 葉日凱 B9410034 林志昌. 理律事務所. 國內規模最大的法律事務所,台北、新竹、台中及高雄均有事務所 接案重心初以智慧財產權案件及跨國性案件為主,目前朝向有關金融、投資、商務貿易等多方發展 自我期許- 以法律專業與人文關懷並重,團體發展與個人成長兼顧; 對內重視資深與資淺同仁相互提攜、支援; 對客戶提供高品質服務,協助提昇產業競爭力; 對社會關心弱勢、宣導法治,以所創造的資源對社會作出正面貢獻與回饋. 有預謀的精密洗錢犯罪 時間 :2003 年 7 月.
E N D
理律律師事務所劉偉杰盜賣股票案的危機處理決策理律律師事務所劉偉杰盜賣股票案的危機處理決策 第11組 B9410007 葉日凱 B9410034 林志昌
理律事務所 • 國內規模最大的法律事務所,台北、新竹、台中及高雄均有事務所 • 接案重心初以智慧財產權案件及跨國性案件為主,目前朝向有關金融、投資、商務貿易等多方發展 • 自我期許- • 以法律專業與人文關懷並重,團體發展與個人成長兼顧; • 對內重視資深與資淺同仁相互提攜、支援; • 對客戶提供高品質服務,協助提昇產業競爭力; • 對社會關心弱勢、宣導法治,以所創造的資源對社會作出正面貢獻與回饋
有預謀的精密洗錢犯罪時間:2003年7月 劉偉杰利用擔任法務及投資購併等職務之便,將某知名美商公司委託出脫的高額持股脫手,陸續將金額轉到安排的戶名「ALAU」與「CHANG」等人頭帳號中,並將款項轉匯出國,再以十月份要參加律師特考為由,申請留職停薪,隨後於九月三十日消失無蹤。 新帝只是委託理律保管股票,劉偉杰竟利用保管集保存摺的機會,陸續盜賣股票,出脫股票的金額,也都進了新帝公司的帳戶,但後來陸續被轉出,存入劉偉杰個人及梁紀林和一名外籍人士的帳戶。
理律是國內知名的法律事務所,案發後在業界造成震撼,質疑理律在內控上怎會如此大意,如此大金額的事務竟委由一個人處理。 • 理律律師表示,原來的內控並無問題,但是對存心不法的人,是防不勝防。
賠償協議 • 頭期款二千萬元美元,理律於簽約時撥付新帝, • 分四年十六期,按季償還約四千八百萬美元 • 以十八年時間,每年提供一百萬美元,共計一千八百三十萬美元的法律服務額度,對新帝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 於十八年期間內,每年未用完的法律服務額度共同進行公益及慈善活動
理律的危機處理 • 理律一度瀕臨破產,與客戶達成協定,以16期分期攤還外加18年法律服務及公益慈善抵債 • 很多人認為是理律的「信任」文化,讓劉偉杰有機可乘;但不可思議的是,在幾乎崩潰的信任危機中,理律居然沒有背棄信任,反而用長年對客戶、員工累積的「信任」,化解了危機。
陳長文 • 認清形勢 • 耐受壓力 • 確定自己的能力限度, 不做超越能力的承諾 • 掌握時間,繼續維持客戶的信心 • 知道自己的價值,對自己有信心 -陳長文
理律檢討 • 『控制』體系出現重大缺失 • 『組織文化』扮演的重要角色 • 輸在信任、也贏在信任 信心危機:失去客戶及員工 責任危機:承擔30億元的債務 時間危機:解決債務問題 以「信任」化解信心危機、責任危機及時間危機
組織惰性 • 所有組織都有「惰性」(即慣性),越大的組織,「惰性」越大,即越大的組織越不容易動起來或做改變。 • 創業之初,是生命共同體,不需內部管控制度。企業規模愈大,需建立正式管控制度,將組織作有條理的切割。 政治大學企管系教授管康彥
組織活化 • 內部重組 • 工作輪調 • 重整或合併 • 職代及強迫休假 • 外部稽核 • 找尋企管顧問進行公司診斷
決策分析模式之一:目的 是要繼續營業還是結束營業? • 結束營業---損失最小的方式 • 繼續營業---自尊不允許結束營業
決策分析模式之二:原則 • 法律的義務: 必須對新帝的損失負責 • 倫理的規範: • 不因出事,就辜負客戶信賴 • 對自己的期許、對律師事務所的期許、對社會的責任
決策分析模式之三:人員 在決策的過程中利害關係人: • 自己 • 員工 • 投資人 • 消費者
決策分析模式之四:權力 決策達成目的的主觀條件與客觀條件 主觀條件: • 建立了良好信譽 • 在理念上有良好共識 客觀條件: • 新帝(客戶)/事務所團隊的合作
結論 • 『控制』在管理學上真正的意涵在於,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 做好「事前控制」,將各種可能的風險 是先消彌於無形。 • 立即的危機處理能力。 • 遵循有效控管體系的九大原則,並清楚了解 相關情境因素的變化,根據當時的情境,適 當的調整控制體系的運作方式與頻率。
資料來源 • 全球華文行銷知識庫 http://www.cyberone.com.tw • 遠見雜誌 陳長文專訪 • 2003.10.16 中國時報 • 自由電子報、奇摩新聞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