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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随内容. 主讲人:袁远. 三、追索法律关系主体. (一)主体 主体即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1 、追索人 追索权人有二 :即 最后持票人(最初追索) 和 因清偿而取得权利的人(再追索权人)。 关于两个追搜人的权利范围:有学者认为,“被追索人清偿后与持票人有同一权利。” 【 参考用书 】 刘清波: 《 商事法 》 ,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1986 年版,第 233 页。. 【 法条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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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随内容 主讲人:袁远
三、追索法律关系主体 (一)主体 主体即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 1、追索人 追索权人有二 :即最后持票人(最初追索)和因清偿而取得权利的人(再追索权人)。 关于两个追搜人的权利范围:有学者认为,“被追索人清偿后与持票人有同一权利。” • 【参考用书】刘清波:《商事法》,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233页。
【法条参考】 • 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3款“我国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它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2、被追索人 是指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所针对的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其它债务人。 •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法条参考】
四、追索权的分类 • 1、期前追索权和期后追索权 • 1)分类标准 根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不同 • 2)概念区分 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上所载到期日届至之前所行使的追索权。 期后追索权,也称为到期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行使的追索权。
2、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 1)分类标准 • 行使追索权的主体不同 • 2)概念区分 • 最初追索权是指最后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遭拒绝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行使的追索权; • 再追索权是指向追索人清偿了最初追索金额之后所获得并行使的追索权。
关于更多的分类标准和分了意义可以参考如下书籍:关于更多的分类标准和分了意义可以参考如下书籍: 【参考用书】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9页;王保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22页。
五、追索权的行使 【说明】 • 教科书将追索权行使的条件与程序统称为追索权行使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其中,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即为此处所称追索权行使的条件,追索权的形式要件即此处所称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 王保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22—425页。具体内容可以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9—422页;
(一)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 1、原则标准: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其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 • 2、具体标准1)期后追索 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后行使追索权的唯一法定原因是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法条参考】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可否作为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扩展:即为何得不到偿付或对付能否需要向被追索人说明?持票人是否需要详细知悉?
2) 期前追索 • 虽然,持票人一般情况下,不得行使追索权,但是,如果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了某些客观情况,使持票人汇票权利有无法实现之危险时,则持票人也可以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这些客观情况是(法律规定): •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而非付款)。 •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在我国是否合理?
3)再追索权 当被追索人履行了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票据,从而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它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当然,该票据应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并且对再追索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二)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三步走”: • 首先,原有汇票的提示 • 其次,拒绝证书的作成 • 最后,拒绝事由的通知
1、原有汇票的提示 • 1)虽然,持票人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或者付款。持票人未按照票据法规定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原则上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也可以行使追索权。2)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 第一,持票人提示承兑遭拒绝; • 第二,或者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 • 第三,或者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或者被责令停业; • 第四,或者有其他原因使持票人无从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 那么,持票人可以不为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而直接向其前手行使追求权。
2、拒绝证书的作成 1)一般理论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 【思考】其中蕴涵的票据法机理是什么? 可以参考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0页。
【法条参考】 • 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有权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法条说明】 • 拒绝证书包括拒绝证明和退票理由书两种形式,拒绝承兑人或拒绝付款人分别为拒绝证明的作成义务人,同时也是拒绝证书的作成主体。
而且,《票据法》同时规定,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而且,《票据法》同时规定,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 据此,如果承兑人或付款人不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使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赔偿持票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实务问题 • 如果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取得拒绝证明,该如何处理? • 对此,我国《票据法》规定可以用其他证明文件来代替拒绝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了如下的文件: ①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③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④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此外,根据《票据法》规定,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则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此外,根据《票据法》规定,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则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3、拒绝事由的通知 • 1)概念 • 拒绝事由的通知,也称追索通知,是指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事先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告知其前手的行为。 • 【参考用书】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页。
2)期限 【法条参考】 •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的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 【思考】如何判断是否超出了该三日期限?即该三日的止日为何?
3)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条参考】 •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未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发出拒绝事由的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为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通知的发出、方式及主要内容 【法条参考】 •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或其前手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 拒绝事由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内容方面应当记载汇票的主要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注意:“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 票据上的当事人名称 汇票金额 出票日期 付款日期等。
5)通知义务的免除 我国《票据法》未作规定,但在英美票据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中均有规定。 【域外法参考】 例如,《英国票据法》第50条第2款、台湾地区“票据法”第90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511条。 参见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页。
我们认为,根据民法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之原理,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情形,通知义务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如期履行通知义务,应该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通知义务人在通知义务履行仍有必要时,应继续履行通知义务。我们认为,根据民法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之原理,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情形,通知义务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如期履行通知义务,应该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通知义务人在通知义务履行仍有必要时,应继续履行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