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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1 部及通航相关 AC 概述

CCAR-61 部及通航相关 AC 概述. 通用航空飞行员训练管理培训. CCAR-61 部概述.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 1996 年 8 月 1 日发布. CCAR-61 部概述. 6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 飞行教员 和 地面教员 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CCAR-61 部概述. 执照类型 (1) 驾驶员执照,包括: (i) 学生驾驶员执照; (ii) 私用驾驶员执照; (iii) 商用驾驶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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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1 部及通航相关 AC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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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CAR-61部及通航相关AC概述 通用航空飞行员训练管理培训

  2. CCAR-61部概述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 1996年8月1日发布

  3. CCAR-61部概述 • 61.1 目的和依据 •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4. CCAR-61部概述 • 执照类型 • (1) 驾驶员执照,包括: • (i) 学生驾驶员执照; • (ii) 私用驾驶员执照; • (iii) 商用驾驶员执照; • (iv)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 (2) 飞行教员执照; • (3) 地面教员执照。

  5. 类别等级 (i) 飞机; (ii) 旋翼机; (iii) 滑翔机; (iv) 轻于空气航空器; (v) 初级飞机。 CCAR-61部概述

  6. 航空器级别等级: (i) 飞机级别等级: (A) 单发陆地; (B) 多发陆地; (C) 单发水上; (D) 多发水上。 (ii) 旋翼机级别等级: (A) 直升机; (B) 自转旋翼机。 (iii) 轻于空气航空器级别等级: (A) 飞艇; (B) 自由气球。 (iv) 初级飞机级别等级: (A) 陆地; (B) 水上。 CCAR-61部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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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航空器型别等级: (i) 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 (ii) 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iii) 直升机; (iv) 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 仪表等级(仅用于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 (i) 仪表-飞机; (ii) 仪表-直升机。 CCAR-61部概述

  19. 飞行教员执照等级: (l) 航空器类别等级: (i) 飞机; (ii) 旋翼机; (iii) 滑翔机; (iv) 初级飞机。 (2) 航空器级别等级: (i) 飞机级别等级: (A) 单发; (B) 多发。 (3) 仪表等级: (i) 仪表-飞机; (ii) 仪表-直升机。 CCAR-61部概述

  20. CCAR-61部概述 • 私用驾驶员执照 • 资格、知识、技能 • 经历要求 飞机40小时(至少20小时训练+10小时单飞) 旋翼机40小时(至少20小时训练+10小时单飞) • 限制

  21. CCAR-61部概述 • 商用驾驶员执照 • 资格、知识、技能 • 经历要求 飞机250小时 100小时有动力航空器(50小时在飞机上) 100小时机长 20小时技能训练(5小时特技) 10小时单飞

  22. CCAR-61部概述 • 61部和141部飞机商照训练对比 • 61部 250小时 商照 141部 155小时 单发商照 190小时 单发商照+仪表等级 215小时 单、多发商照+仪表等级 • 成本估算 通航 30万-60万不等,根据需要

  23. CCAR-61部概述 • 商用驾驶员执照 • 经历要求 旋翼机150小时 100小时有动力航空器(50小时在飞机上) 100小时机长 20小时技能训练(5小时特技) 10小时单飞

  24. CCAR-61部概述 • 61部和141部直升机商照训练对比 • 61部 150小时 商照 141部 100小时 商照 135小时 商照+仪表

  25. CCAR-61部概述 • 航线运输驾驶员 • 资格、知识、技能 • 经历要求 飞机1500小时 500小时转场 100小时夜间 75小时仪表 250小时 PIC & SPIC

  26. CCAR-61部概述 • 航线运输驾驶员 • 经历要求 旋翼机1200小时 500小时转场 100小时夜间 250小时 PIC & SPIC 200小时直升机上经历(75小时PIC & SPIC) 75小时仪表

  27. CCAR-61部概述 • 飞行教员执照 • 资格 • 知识 • 技能 • 教员执照飞机类别需要仪表等级 • 教员执照直升机不需要

  28. 1 2 3 向局方授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出示教学记录,证明其在过去的24个日历月已签字推荐至少5名申请人参加获取执照或者等级的实践考试,其中至少80%的申请人通过了首次实践考试 飞行教员申请更新执照前90天之内,合格完成了经批准的飞行教员更新课程,该课程由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两部分组成。 CCAR-61部概述 • 飞行教员执照更新:24个日历月 通过了在其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上所列等级之一或者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29. CCAR-61部概述 • 教员执照更新 • 如果更新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在其执照到期月之前3个日历月内完成了实践考试或更新课程,则可以在到期月由局方更新其飞行教员执照。

  30. 通用航空有关咨询通告 AC-61-001《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 执照转换说明》 AC-61-002《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 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003《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05《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有关 问题的规定》 AC-61-08《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AC-61-12《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

  31. AC-61-01 • 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说明 • 换发执照 • 执照认可证书

  32. AC-61-01 • 外籍飞行员执照转换办理程序 • 执照确认函 • 体检合格证 • 通过相应的执照理论考试 • 对于原执照未注明语言能力的,还应通过ICAO英语考试并达到四级以上 • 拟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申请人,由所属航空公司总飞行师向局方出具的实践考试推荐信。 • 指派考试员进行实践考试 34

  33. AC-61-01 • 执照确认 • ICAO要求 • 申请:http://pilots.caac.gov.cn/fp/foreignpilotadd.asp • 正式执照方可办理 • 注意事项

  34. AC-61-01 • 执照确认 • 注意事项 ICAO成员国执照、中国建交国家 过期执照、作废执照、被吊销的执照、被原发照机构确认有事故历史或事故征候历史的执照将不被确认,过期等级、带限制等级 复印件无效 对于颁发国安全监察审计(简称USOAP)不合格的,暂不受理该国执照确认函申请,具体名单见国际民航组织网站http://legacy.icao.int/fsix/auditRep1_icvm.cfm。 36

  35. AC-61-01 • 理论考试 • 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 PTS 飞机 FS-PTS-003 直升机 FS-PTS-004 仪表 FS-PTS-005 • 考试不得在模拟机或训练器上实施

  36. AC-61-01 • ATPL • 具有型别等级的 飞机FS-PTS-006、直升机FS-PTS-007 • 对于没有型别等级但被确认在某型别等级机型担任副驾驶的的申请人,可以在该型别的航空器或模拟机上按照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按照FS-PTS-006、直升机按照FS-PTS-007)实施实践考试,通过后可以颁发航线运输执照,并签注该机型副驾驶资格,但不颁发型别等级。在进行这种实践考试后考试员应填写仅限副驾驶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工作单(下载地址:http://pilots.caac.gov.cn),同时填写副驾驶资格确认工作单。

  37. AC-61-01 • 考试语言 • 无法用汉语完成全部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将被认为不具备汉语能力,并在执照上注明该限制。 • 执照升级 官方经历证明 39

  38. AC-61-01 私用驾驶员执照转换 40

  39. AC-61-01 • 外籍执照认可证书 • 执照原件 • 体检合格正原件 • 地区管理局办理 • 120天 41

  40. AC-61-02 •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41. AC-61-02 • 适用范围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包括我国空军、陆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的航空器驾驶员)在离开部队并重新获得居民身份证后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适用于本规定。

  42. AC-61-02 • 航空经历的认可 • 出示具有航空经历的完整的部队原始技术档案资料 • 空军、海军需要推荐函 • 陆军(直升机) • 警察、海关部队航空器驾驶员 •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三年内不予受理任何申请

  43. AC-61-02 • 理论考试 • 所有军转民驾驶员必须针对所申请执照和等级要求的理论知识进行补充训练,并持居民身份证参加局方组织的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 对于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应进行补充培训,并由教员签字推荐其参加补考。

  44. AC-61-02 • 航空器等级转换 • 原军用单发飞机和歼击机驾驶员,可以申请飞机类别单发陆地等级; • 含轰炸机、运输机在内的原军用多发飞机驾驶员,可申请飞机类别多发陆地等级; • 原军用运输飞机驾驶员所飞机型符合CCAR-61部颁发型别等级要求的,该驾驶员可以申请相应的型别等级; • 原军用直升机驾驶员可以申请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和所飞直升机的型别等级。

  45. AC-61-02 • 实践考试 • 可免除实践考试的 私照 24个日历月 商照 12个日历月 “仍在飞行”,指在上述期限内飞行时间超过24小时 • 必需的实践考试 超出范围 仪表等级 型别等级

  46. AC-61-02 • 补充训练的要求 • 满足商照要求的 • 经历不满足商照要求的(完整商照课程+积累经历) • 经历不满足私照要求的

  47. AC-61-03 • 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48. AC-61-03 本次修订取消关于飞行经历记录本的补充说明,原因是颁布了AC-61-17号咨询通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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