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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具結的證人陳述與證據禁止 - 評最高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三適用的看法.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助理教授 吳俊毅 03. Juli. 2009. 壹 . 爭點案例事實及最高法院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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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具結的證人陳述與證據禁止- 評最高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三適用的看法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助理教授 吳俊毅 03. Juli. 2009
壹. 爭點案例事實及最高法院的看法 ■ R涉嫌實行普通強盜罪(§ 328 I 刑法)。在偵查階段,檢察官S依法對Z以「被告」的身份傳喚,在場的Z也針對S的訊問作陳述。後來,R因為普通強盜罪被提起公訴,但是,Z卻變成R普通強盜罪案件的「證人」,案件後來被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一五八條之三認為,在偵查階段,Z對S訊問的陳述以及筆錄(偵訊筆錄),由於未經依法具結,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判決的基礎。 S對此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支持S的看法,並因此撤銷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支持S的看法,並因此撤銷第二審法院的判決。 理由: • Z是刑訴法第一五九條意義下的「被告以外之人」,亦即,證人。 • Z在偵查階段針對S訊問的陳述以及筆錄,性質上是「傳聞證據」,除非有(傳聞)例外的情形才可以使用 • 本案並沒有符合例外的事實,Z偵查階段的筆錄必須 被排除
偵查階段,Z是「被告」而不是「被告以外之人」,按照刑訴法第一八六條第一項或第二0二條,被告並沒有具結的義務,所以刑訴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和第一五九條之一第二項在審判階段並不適用偵查階段,Z是「被告」而不是「被告以外之人」,按照刑訴法第一八六條第一項或第二0二條,被告並沒有具結的義務,所以刑訴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和第一五九條之一第二項在審判階段並不適用 • Z仍然可以在審判程序被當作證人調查而不會因為Z在對S的陳述沒有依法具結,按照刑訴法第一五八條之三,造成Z的陳述在證據調查時被排除 • 第二審法院既然將Z當作證人,應該對Z依法進行調查, 在方法上,須傳喚Z並對他進行訊問,並且由R對Z進 行反對詰問
貳.問題的提出 • 在什麼情況下,在偵查階段,被告或證人陳述的筆錄,可作為判決的基礎? • 如何,調查證人? • 為何、如何,證人要實行具結? • § 158-3的性質?
參.證人作為判決形成的基礎 • 證人=自然人,對事實有第一手接觸 在非自己案件的參與地位 • 證人調查方法: 提問(訊問)→(聽取)回答(陳述) • 儲存證人對於提問陳述的媒介 ex. 筆錄(§ 41) → 將來查證的目的=調查方法的替代 • 使用證人推論事實的原則 = 人證(聽:陳述)優先於物證(讀:筆錄)
§ 159 I、159-1 II • 判決形成的基礎=審判期日,證人對於法官訊問的陳述 • 例外: 使用調查方法的替代ex. 朗讀在其他階段陳述的筆錄 • 原因: 證人個人的原因,可預期短時間內 排除(×) → 審判期日到場(×)+在場訊問(×)
肆. 證人具結 • 證人具結(訊問前後為之) ≠證人陳述形成的要素 • 證人具結 = 證人對於「陳述內容描述的所要調查事實的經歷與其記憶相符」,願意對此負責 • 具結 = 陳述內容真實性的保證或機制? • 證人陳述內容正確性的關鍵 = 取得過程 ex. 訊問方法、當時的情況、證人的人格特質
經具結的證人陳述 → 證明力↑? • 具結的功能 → 保障訊問和詰問 ? • 訊問、詰問順利實行的前提 = 事前依法通知、準時到場且在場
伍. 未依法具結的證人陳述 • 具結實行與證據禁止的關係 • § 158-3=獨立的證據使用禁止規定
陸. 對於最高法院看法的評論 一. 在偵查階段對Z訊問的陳述及其筆錄的性質 • Z在偵查階段的地位: 被告 • Z的陳述 = 被告的陳述 • 偵查階段被告訊問陳述的筆錄
三. 在審判階段對於證人的調查方法 • 法官直接當作證人訊問Z • 人證優先於物證 • § 159-1 II 適用:限制的看法 • Z以被告身份訊問陳述的筆錄 → § 159-1 II(×) 討論實益?
四. 對於具結意義及功能的理解 • Z ≠ 偵查階段的證人 • 訊問之前具結義務(×) • § 159-1 II(×) ∵被告以外之人(×) • 具結的功能: 保障證人訊問或詰問
五. 在審判階段作為判決基礎的證人陳述 必須依法具結 • 審判階段,Z「第一次」以證人身份作陳述 • 被告Z陳述的內容 = 證人Z陳述的內容 → 被告Z陳述的筆錄 = 證人Z陳述的筆錄 ?? • 焦點: 審判階段,證人Z的陳述+有沒有具結 • 不重要: 到底被告Z之前說了什麼
陸. 結論 1.證人有具結的義務 2. • 證人調查方式的原則:審判期日訊問並聽取陳述 • 未依法具結的證人陳述不得作為判決的基礎 • § 158-3= 獨立的證據使用禁止 • 例外: 審判當中調查筆錄, 以及證人陳述有依法實行具結
3. 最高法院的結論是正確的。論證步驟上的建議: • 陳述者地位的確定 • 具結義務的實行 • 證人調查的原則以其例外 • § 158-3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