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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一统郡县图. 焚书坑儒与统一文字. 统一货币.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 在秦墓竹简出土以前,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物资料极少。 1975 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 1000 余支竹简,共有 4 万余字,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这批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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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 在秦墓竹简出土以前,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物资料极少。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1000余支竹简,共有4万余字,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这批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被分别归纳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根据综合分析,可以断定在这批法律文件中至少包括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秦朝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已经形成。
秦法制特征 经过法家思想的长期熏陶,秦朝形成了一系列极为显著的法制特征。 第一,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吞并六国、全国统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建立了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权。与这种政治体制相适应,秦始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权力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形成了“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局面。为巩固这种体制,秦始皇还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 第二,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家学派的基本主张。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进一步将这两项原则作为治国的基本策略加以推行,并走向极端。秦朝的法律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治安、商业、货币、手工业、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领域,所谓“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第三,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在将法律令向全国推行的同时,鼓励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作为国家官吏必须“明习法令”,民众学习法律则“以吏为师”。使国家法律得到更广、更深的贯彻执行。
秦法律形式 1.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主要法律规范都以律相称,如《田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军爵律》等等。 2.“制”与“诏”。这是秦朝皇帝命令的名称。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发布一系列法令,建立皇帝制度。规定皇帝自称“朕”,皇帝的印信称“玺”,皇帝口头命令称“制”、书面命令称“诏”等。此后,以“制”和“诏”为名的皇帝命令,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3.程。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4.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 5.式。是关于某些专门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 6.法律答问。是秦朝官吏在回答民众法律问题时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 国家官吏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官吏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7.廷行事。是秦朝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
秦刑罚种类 从秦墓竹简及其他文献资料看,秦朝施用的刑罚方法大致有6大类30余种。 秦的死刑: 1.绞刑。2.枭首。枭首刑是割下罪人的首级并高悬示众的刑罚。3.腰斩。腰斩是将罪人拦腰斩段的酷刑。4.磔。是将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6.戮。戮刑是既剥夺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一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据史籍记载,族刑始于秦文公十三年,以后一直作为最严酷的刑罚使用,一般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关于三族的范围,有两种解释。一种包括父族、母族和妻族,范围相当大。一种包括父母、妻子、兄弟。9.具五刑。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汉书·刑法志》记载说:“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此外,有关文献史籍还记载秦朝曾使用镬烹、凿顶、抽肋、剖腹等残酷的死刑方法。
秦的流刑和财产刑 流刑是将犯罪人流放到边远、穷困地区的刑罚。在商周时期,中国已经有使用流刑的记载。秦朝的流刑主要有三种: 1.迁。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多是迁往新占领、新开拓的地区或是蛮荒之地。有时将犯罪人全家迁往某地。 2.谪。是将犯罪人罚往戍边的刑罚。有时则作为赦免重刑的替代方式。 3.逐。即放逐。主要针对原籍不属秦人者使用,即将罪人驱逐出境。 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赀即是罚,具体有赀甲、赀盾、赀布等,有时也出现赀徭役的例子。大体上说,秦朝的赀刑多适用于较轻微的犯罪,或作为对某些特殊身份者的优待。除赀刑外,秦朝也使用赎刑制度。
秦朝的徒刑 徒刑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到秦朝时使用更加广泛成为秦朝刑罚体系中的主体刑种之一。从秦墓竹简及其他文献资料看,秦朝的徒刑主要有: 1.城旦舂。是强迫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城旦舂是秦朝徒刑中最重的一级。 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3.隶臣妾。是强制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4.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作司寇,女作如司寇。 5.候。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劳役刑,性质与司寇基本相同。候刑可以与耐刑等较轻的身体刑结合使用。
秦身体刑 身体刑是指损害受刑人身体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体痛苦的刑罚,包括残害肢体器官的肉刑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的身体刑主要有: 1.黥刑。即夏、商、周时代的墨刑。 2.劓刑。 3.斩左趾。是砍去罪人左脚的刑罚,源于夏、商、周时代的剕刑。 4.宫刑。 5.髡刑。髡刑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古代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故剃去头发也是对身体的一种损害,而且还带有耻辱刑的含义。 6.耐刑。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程度轻于髡刑。 7.笞刑。笞刑是杖击罪人身体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秦的身体刑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特别是髡刑与耐刑一般都配以徒刑。在秦墓竹简中经常有“黥为城旦”、“劓为城旦”、“耐为鬼薪”的记载。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秦朝的刑罚的严酷。
秦身份刑 身份刑是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是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秦王朝在打破旧宗法等级制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等级秩序。秦朝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 1.夺爵。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此刑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存在,一般是针对有爵位的高级官员使用,有时也作为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并科。 2.废。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 3.收。即收孥,将犯罪人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是一种剥夺犯罪人自由民身份的刑罚。 4.籍门。籍门是剥夺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孙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处籍门以后,其家族即沦为贱民,永远是官府的奴仆。
秦律中规定的责任能力 •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身高不足六尺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按《周礼》贾氏疏文“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的说法,不足15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答问》“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 寸,问甲当(何)论?当完城旦。” 《法律答问》“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 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据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对此解释说:真正负完全刑事责任,则是在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 • 古人身长:身高六尺相当于1.38M,身高七尺相当于1.61M,身高八尺相当于1.84M。
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 • 秦律十分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一方面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另一方面则明确区分故意与过失。 • 秦律将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判定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法律答问》中有两个例子说明了这一点:“甲盗,赃值千钱,乙知 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 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 • 秦律对被告人所实施的某些行为,虽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定罪量刑上加以区别,故意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在量刑上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 何论?端(故意)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 • 另外,司法官吏用刑不当,过失为“失刑”罪,处理从轻;故意则为“不直”罪,处理从重。
自首(自出、自告)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自首(自出、自告)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 自首减刑。《法律答问》载:“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这显然已因“自告”(自首)而。 • 自首并消除犯罪后果可免罪。秦简云:“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罪” 。即监领人犯而将人犯失去,能自己捕获以及亲友代为捕获,可以免罪。 • 自首与告奸的区别 。
秦司法机关 秦王朝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之下,皇帝包揽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各方面的国家最高权力。因此,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权也无疑操纵在皇帝手中。在皇帝之下,中央和地方都有专职或兼职的司法官吏,处理各种具体的法律事务。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作为最高法律官员,廷尉在秦朝法律工作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郡、县。在地方,郡、县、乡、亭各级行政机关都设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司法官员,处理本地区的司法事务。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秦提起诉讼大致两种方式,即自诉和官纠。 自诉是指被害人自行向官府控诉犯罪。 官纠则是国家各机关、各级地方官府主动追捕犯罪并进行审判。 秦各级官吏都有执行法律、追诉犯罪的职责,民众亦有告奸的义务,因此无论是自诉、告奸还是官府自行追捕犯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程序,审讯并处罚犯罪者。 秦根据告诉权的不同,把犯罪分为“公室告”犯罪和“非公室告”犯罪两类。 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向官府告发。 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审判制度 依据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秦朝审理案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和相对完善的制度。 1.现场勘察和检验。《封诊式》中“穴盗”、“经死”、“贼死”和“出子”等案例详细记述了官府对入户盗窃、自缢死亡、他杀死亡、女子流产死亡等死亡案件进行现场勘验的经过。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秦朝在诉讼过程中注重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并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验。 2.拷讯。在“有罪推定”原则下,为审结案件而对犯罪人实施拷讯是合乎法律的程序。按照秦朝法律的规定,讯问人犯应先以言辞为主,反复讯问。若不用拷讯而能审得实情,则是“上策”。若再三审讯而仍不得实情,才可以动用刑讯取得口供。 3.爰书。是记录司法活动的文书,包括案情、犯人供词、证人证词以及拷讯等文字记载。秦朝法律规定各种审判案件都应该有这种爰书。 4.乞鞫。指要求重审案件称为“乞鞫”。“乞鞫”可由被告自己提出,也可由他人代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