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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 單元一 ˙ 八大權利與五大義務. 台南科技大學 陳素萍、林儒君、李宜靜、王瑤芬老師 十方聯英律師事務所 陳三兒律師. 一 . 權利的使用. ( 一 ) 既然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可否本身無意買鞋,只是為了好玩要店員服務自己,在百貨公司要求試穿數十雙鞋子後,拋下一句「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不予購買,揚長離去? 在「使用權利」與 「當奧客」(濫用權利) 之間如何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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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 單元一 ˙ 八大權利與五大義務 台南科技大學 陳素萍、林儒君、李宜靜、王瑤芬老師 十方聯英律師事務所 陳三兒律師
一.權利的使用 (一) 既然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可否本身無意買鞋,只是為了好玩要店員服務自己,在百貨公司要求試穿數十雙鞋子後,拋下一句「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不予購買,揚長離去? 在「使用權利」與 「當奧客」(濫用權利) 之間如何拿捏?
(二)消費者若明知有八大權利,卻放棄使用,對整個消費市場會有影響嗎?比如消費者抱著「算了,省得麻煩」、「以和為貴,不與人爭」、...等想法,放棄求償的權利,會造成怎樣的台灣消費市場?
(三)有些同學可能覺得爭取權利時,等同與店家起衝突,因不喜與人衝突而放棄權利。捍衛消費者權利一定要怒目相斥、充滿撕破臉的對決氣氛嗎?有沒有其他的方式?比如你拿著剛買卻漏水的瑕疵保溫瓶向業者求償,除了怒氣沖沖向業者抱怨外,還可以用哪一種態度與業者溝通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義務的執行 (一)當一個社會充滿了講求「權利」卻不盡「義務」的消費者,會有怎樣的發展? 好比你是店家業者,面對很多濫用「賠償」權利的消費者,小額糾紛卻動不動要求賠償千萬,為了防止再次發生巨額賠償,你可能會有哪些措施? 這樣的措施對消費者是福是禍?消費者過度的權利使用可以用什麼方式來制衡嗎?
(二) 學過今日所教的五大義務,你是否想到自己可以怎麼做?請任選其一舉例說明。比如想盡「關懷社會」的義務,可以多去喜憨兒所開的麵包店,以實際消費行動略盡關懷弱勢的義務。
三、案例判決討論 (一) 國賓飯店滑倒賠償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3608號) (二) 環亞大飯店滑倒賠償案(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消字第1號)
(一)國賓飯店滑倒賠償案 【原告】於93年到國賓飯店二樓國際廳用餐,因地板濕滑而跌倒,左腳骨折扭傷腰臀,三個月持柺杖並請看護,訴請國賓飯店賠償醫療費、看護費、健身運動延期費、精神撫慰金、懲罰性賠償金,總計1704,752元。 【被告】國賓飯店認為原告未曾向員工反應因地板濕滑而滑倒,也未通知員工叫救護車而是友人叫救護車送醫,證明是原告本身因素滑倒與餐廳環境無關,並主張當日敏督利颱風來襲,門口已提供塑膠袋予賓客包裹雨具,迴廊與電梯皆有厚重地毯,正值婚宴往來賓客眾多致使地面濕滑,該意外純屬其個人疏失所致。
(二)環亞大飯店滑倒賠償案 【原告】於93年到環亞飯店1F與友人會面,當天颱風侵襲而使大廳濕滑以至於滑倒左手骨折,訴請飯店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總計746,670 元。 【被告】環亞飯店認為大門口已派有現場清潔人員用拖把儘量保持地板乾燥,並設置「小心地滑」警告標誌於多處,已盡業者之最大注意義務以確保安全。原告係因自身疏失而滑倒,被告在第一時間由清潔人員扶起並由客服部經理陪同就醫,並無故意或過失之歸責事由。
(三)討論 上述兩飯店皆因颱風天地板濕滑造成消費者骨折,你認為兩案判決結果是否相同?原因是? Q: 請討論
國賓飯店敗訴 A: 國賓飯店敗訴,須賠償消費者549,222元,因為根據消保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需確保該服務符合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雖門口有塑膠袋可裝雨具但不具強制性,難以確保進出眾多賓客不把地板弄濕,雖部分地面有地毯,但原告滑倒之處為大理石地板,一旦積水便滑溜溜,當消費者滑倒飯店並未立即出面處理反而是原告友人叫救護車,飯店為專業經營者理當注意防範危險之發生,是以國賓飯店有過失,罰以20萬的懲罰性賠償金。
環亞飯店勝訴 A: 環亞與國賓飯店不同的地方是,環亞飯店舉證有做到「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在濕滑門口駐有清潔人員儘量隨時保持地板乾爽,在門口明顯處擺放黃色警告標示「小心地滑」,在消費者發生危險時立刻扶起處理並由經理陪同就醫。企業經營者能證明提供服務時已盡到該盡的安全性,能免除其賠償責任,是以環亞飯店不必賠償消費者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