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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学( 1 ). 王利明 主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第二版). 课件制作:湛江市广播电视大学 黄丛义 Email:lawyer118@163.com. 目 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公民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物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期限、时效 第十章 物权概述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十二章 财产共有 第十三章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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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学(1) 王利明 主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第二版) 课件制作:湛江市广播电视大学 黄丛义 Email:lawyer118@163.com
目 录 •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二章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 第四章 公民 • 第五章 法人 • 第六章 物 •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八章 代理 • 第九章 期限、时效 • 第十章 物权概述 •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 第十二章 财产共有 • 第十三章 相邻关系 • 第十四章 其他物权
第一编 总论 •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二章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 第四章 公民 • 第五章 法人 • 第六章 物 •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八章 代理 • 第九章 期限、时效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亦称经济关系。这种财产关系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 (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 (2)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 • (3)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 •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共分两类,一类是人格关系,一类是身分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 (1)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 (2)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 (3)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性
民法调整对象案例 • 【案情介绍】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 析 • 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李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第三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与行政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婚姻法 五、民法商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影响 驱动个人利益(形成意思) 意思自治 有悖于 社会经济秩序 平等自主行为 经济法调整 市场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 权利本位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以国家对于自由经济的干预为背景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 (一)调整对象不同 “外部调控” (二)调整方法不同 市场机制(供求法则) 塑造 (三)法律本位不同 确认 社会本位
用人单位——劳动者 强势———弱势 劳动者利益保护 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 (一)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侧重于“一般”合同的自愿订立、 诚信履行,并不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劳动法: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性,侧重于劳动者 利益的保护。 (二)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侧重于任意性,强调自治。 劳动法:侧重于强制性。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 • 一、宪法 • 二、民事法律 •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 五、国务院各委、部、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 六、地方性法规 •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