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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研究. 第五章 WTO 法与中国 (一) 2006-12-6. 第一节 RTAs 与 中国的实践. 一、 RTAs 概述 (一) RTAs 与全球经济一体化 1. RTAs 形式 优惠贸易安排; 以导向自由贸易区( FTA )为目标的临时协定; 自由贸易区(辨析); 关税同盟; 统一市场; 经济货币联盟。 EC 发展的不同阶段可分别作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货币联盟的事例。. 2. RTAs 的发展趋势 ( 1 )数量持续增长。 ( 2 )参加的国家越来越多。 ( 3 )正形成由低级到高级的阶梯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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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研究 第五章 WTO法与中国 (一) 2006-12-6
第一节 RTAs与中国的实践 • 一、 RTAs概述 • (一)RTAs与全球经济一体化 • 1. RTAs形式 • 优惠贸易安排; • 以导向自由贸易区(FTA)为目标的临时协定; • 自由贸易区(辨析); • 关税同盟; • 统一市场; • 经济货币联盟。 • EC发展的不同阶段可分别作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货币联盟的事例。
2. RTAs的发展趋势 • (1)数量持续增长。 • (2)参加的国家越来越多。 • (3)正形成由低级到高级的阶梯式体系。 • (4)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领域发展。 • 近年亚太、周边地区经济一体化新动向值得关注。 • 大陆经济迅速发展,逐渐成为东亚核心经济体。 标志:(1)市场大;(2)产业齐全;(3)经济影响力大;(4)货币影响力大;(5)与其他经济体联系密切; (6)经济发展快、稳。
(二)WTO有关RTAs的规则 • 1. GATT第24条及《第24条谅解》 • (1)以促进贸易自由为目标,涵盖实质上所有贸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部门; • (2)总体上不得对其他成员产生负面影响,即“总体上不得高于”(not-on-the-whole-higher)规则。 • 2. GATS第5条 • 与GATT第24条基本一致,涵盖领域扩及服务贸易。 • 复杂的解释问题。 • 程序规则 • (1)提供必要的有关信息; • (2)可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 • GATT审而不决的尴尬。WTO未改观。
(三)关于RTAs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 全球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一国经济一体化)。 • 目标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范围不同。 • 对立的观点: • 1. 互动说 • OECD:接受规则;积累经验;相互作用。 • 2. 阻碍说 • 形成歧视;关注区域,忽略全球。 • 实现RTAs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影响 • Wolfgang Friedmann“合作国际法”全球/区域层面。 • 两方面的努力: • (1) 健全和完善WTO有关RTAs规则:自律——他律; • (2) 加强WTO与RTAs之间的兼容和互补。 • 启动WTO与RTAs之间关系议题的谈判。
二、CEPA的实践 • (一)两岸四地CEPA的缘起 • 两岸四地作为WTO成员,由于同属一个主权国家: • (1)互相支持的可能性; • (2)基于共同经济利益可能采取共同立场; • (3)不属WTO调整范围者,属国内管辖事项。 • 两岸四地适用非歧视原则的后果: • (1)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在WTO规则调整范围内相互给予的待遇,应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 • (2)相互之间不能对对方的中国国民、产品或服务等适用完全的、不附加例外规定的国民待遇。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4条: •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 两岸四地CEPA的必要性: • (1)避免其他WTO成员援引为例,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有同等待遇; • (2)相互给予对方的中国国民、产品或服务等以完全的国民待遇,同时又能避免其他WTO成员援引为例,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享有同等待遇。 • 可能的解决方式: • (1)同一主权国家例外; • (2) 适用GATT第24条。
1990年代后期,香港经济“空心化”。“国际化”、“大陆化”。2001.12. 董建华提出建立大陆与香港CEPA。 • 2001-3-18,前陆委会副主委高孔廉:由于两岸即将“入世”,《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有必要转变为“原则准许,例外禁止”。 • 2001-3-26,前国民党副主席萧万长:两岸由经济统合逐步走向政治统合,是最可行的和平途径。两岸共同市场。 • 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可参考欧盟整合经验,“三阶段论”处理两岸问题,即“经济整合”—“社会互动”—“政治统合”。 • 台湾的官调民调显示,“一国两制”在经济层面较能接受。 • 2006金门-厦门“一国两制实验区”。
(二)内地与香港CEPA的性质与内容 • 1. CEPA的性质 • (1)主体 • “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整体性;“全部关税领土”。 • 商务部副部长(是否代表中央政府?)—财政司长 • (2)调整对象 • 同属一国,是国内不同关税地区之间的经贸关系; • 分别是WTO成员,是WTO成员之间经贸关系。 • (3)法律根据 • WTO相关规则 • 《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 • 《中英联合声明》第3(6)、(10)条、附件1第6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6、151、152条。 • 问题:准国际条约;区际协定;国内经贸关系安排 • 特殊的内国法律安排,受WTO规则调整。
2. CEPA的主要内容 • (1)第4条的示范意义 • 《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 (2)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 《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 • (3)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的零关税:单向优惠? • (4)原产地规则:两难选择? • (5)“香港公司”界定标准:设立地、准据法、住所地的结合? • (6)第7-9条(两反一保)违反WTO规则? • 三个层面的分析: • 1)基本原则:公平贸易原则、非歧视原则
2)具体规则,与非歧视原则的相符性: • 第7条/ GATT1994第6条:“倾销应予谴责”。 • 《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定》第9条“反倾销税的征收”、第18.1条:“不得针对来自另一成员的倾销出口产品采取特定行动”。 • 第8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0条:“各成员应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以保证对任何成员领土的任何产品进口至另一成员领土征收反补贴税符合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和本协定的规定。” • 第9条/《保障措施协定》第2.2条:“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 • 3)市场和私人层面,政府的代表性 • 第19条(协商解决CEPA的解释或执行),是否需要有别于DSU的解决双方贸易争端的规定? • 2006年会:CEPA怎么了?“一国”与“两制”。
三、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 FACEC)的实践 • (一)FACEC的缔约方 • 1. 总体 • 东盟的国际法主体问题。 • 多边或双边条约?多边双方? • 中国的和平崛起/发展。缔约对方的隐忧。 • 2. 一个东盟,两组成员 • (1)WTO成员与非WTO成员 • 7个WTO成员: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 当时3个非WTO成员:柬埔寨、老挝和越南。2004-10-13,柬埔寨加入WTO。 • 区别WTO成员与非WTO成员的条款例:第3条(b)规定。
(2)“东盟6成员”和“新东盟成员” • 东盟之发达成员和欠发达成员的区分。 • “东盟6成员”: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 “新东盟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 • FACEC建立货物FTA的不同时间表: • 中国-“东盟6成员”:2010年之前; • 中国-“新东盟成员”:2015年之前。 • 3. 一个中国,四个WTO成员 • 在FACEC中,中国指中国内地。“一国四席”。 • 两岸四地单独或联合与东盟和/或其成员谈判和签订关税同盟、FTA或临时协定问题。 • 港、澳、台签订FTA协定问题。
(二)FACEC与WTO规则的联系 • 1. 涉及WTO规则的条款 • FACEC第2条与GATT第24(8)(b)条和GATS第5(1)条规定相类。有的用语一致,如“实质上所有贸易”、“涵盖众多服务部门”。 • FACEC第6 (3) (d) 条题为“WTO规定的适用”。 • 直接援引WTO的具体规则。 • 要求缔约方履行WTO有关RTAs的要求。 • 同意根据WTO有关规则谈判建立中国-东盟FTA。 • 以WTO规则作为基础或补充。
2. WTO规则调整范围以外的条款 • 当前RTAs具有广泛的涵盖范围。 • “投资合作”、“投资体制”表明投资的重要性。“新领域”。 • 采取谈判建立FTA的渐进方式,即:全面的,但简易优先,贸易优先,随后是服务和投资。 • 目标是基于全面经济合作的更紧密伙伴关系。 • 在WTO调整范围之内,希望比其对WTO的承诺走得更远。
四、关于中国RTAs实践的思考 • (一)战略选择 • “全方位”或重点优先?周边。南南。中韩FTA优先理由:经济;地理;政治。国际经济条约,不是国际政治条约。 • (二) RTAs的实体内容 • 友好的政治前提下,在商言商。经济分析和评估。 • (三) RTAs的缔结程序 • 私人的制度性参与。决策民主化,程序适度透明。 • (四) RTAs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 一揽子安排并非意味着各行各业受益。 • 对RTAs“双赢”或“多赢”结果应有合理期待和必要安排。 • 以人为本,对受冲击者损失的弥补—政府的资助计划。
参考文章: • 1.《国际经济法论丛》第7卷(2003)“两岸四地经贸合作的法律问题”专栏文章,第1-172页。 • 2. 曾华群:《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6期。 • 3. 曾华群:《WTO规则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6期。
第二次国际经济法专题学习交流会安排 • 一、议题:WTO法与中国 • 二、时间:2007年1月10日(周三)上午8:00-11:00 • 三、要求: • 请各位同学认真准备,在1月5日之前email(batettg@yahoo.com.cn)提交发言提纲(500-1000字),以利安排发言(发言时间15分钟/人)和网上交流,并作为本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